民法典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谁优先(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的顺序)
民法典规定监护权法定与意定哪个优先
意定监护权优于法定监护权,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同意成为监护人。
《民法典》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遗嘱监护与法定监护冲突时,谁优先适用
遗嘱监护与法定监护冲突时,遗嘱指定优先适用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且父母死亡时以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员成为法定继承人为原则,但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按照遗嘱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遗嘱监护与法定监护冲突时,谁优先适用?
遗嘱监护与法定监护冲突时,遗嘱指定优先适用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且父母死亡时以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员成为法定继承人为原则,但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按照遗嘱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哪个优先
意定优先,意定监护监督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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