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案例(民法典与案例大全用书)
典型案例|民法典首例!“竞标”指定遗产管理人,破解侨房维护难题
老人去世后,
遗有一处祖宅,
因这处祖宅的使用维护问题,
老人的多名后人起诉到法院争夺管理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下称思明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涉侨房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老人过世遗祖宅
管理权归谁纷争不断
已故的魏姜氏遗有祖宅一处,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未指定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魏姜氏育有三女一子,大女儿、二女儿均已去世,儿子和三女儿早年迁居境外,现生死情况及子孙沿嗣情况均不明朗。长女魏某甲照料晚年的魏姜氏,这处遗留祖宅曾由魏某甲夫妻二人管理,目前居住这处遗留祖宅的是魏某甲的后辈。
因魏姜氏继承人众多,且多人散居海外情况不明,魏姜氏身后遗留祖宅的析产确权困难重重,继承纠纷已历经两代人均未能妥善解决。
目前遗产房屋已经日渐旧损,家族各支继承人就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纷争不断,实际居住在内的魏某甲后人也因无法定身份,而在维护祖宅时处处受到制约。
《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后,魏氏家族在国内的继承人提起申请,请求尽快确定祖宅的遗产管理人,以避免祖宅年久失修,大部分继承人的利益遭受侵害。
引入“竞标”机制
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调查了魏姜氏的后人谱系,尽最大努力联系了,尚在大陆境内的继承人,参与遗产管理人协商,并追本溯源,详尽调查了魏姜氏的生前居住地、主要赡养人、祖宅历代翻迁管业情况和当前状态等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魏姜氏于《民法典》施行前过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但魏姜氏的遗产始终未析产分割持续至今,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魏姜氏后人
争当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
创造性地引入“竞标”机制
↓↓↓
令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各支继承人分别阐述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
由法院根据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遗愿、最大限度发挥遗产效用的基本原则,最终判决与魏姜氏较为亲近、对祖宅感情较为深厚、对祖宅及周边环境较为熟悉的魏某甲一支后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实施后,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诸如魏氏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闽南侨乡不少涉侨房产在落实侨房政策后仍然析产确权困难,因此长期处于管养维护的搁置或争议状态。
思明法院巧用《民法典》全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创新具体适用机制,妥善解决了涉侨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也为侨乡历史建筑的司法保护树立了“思明样本”。
民法典案例解读以及案例分析
民法典案例解读以及案例分析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应的案件类型,即可找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新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是如何描述的?举一个看似无效实际有效合同的例子?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有违背他人意愿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那么签署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后还有部分无效的情况。
二、相关案例:
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某的位于某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某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定金20000元, 要求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佣金5000元。
本案的焦点是: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若能买卖,则买卖合同有效,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及佣金即没有法律依据;若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则合同无效,两被告应退还定金和佣金。
一审法院裁判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新民法典正式落地执行,各地有哪些已经适用了的新案例?
新的民法典在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法典里新增加的法律规定跟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息息相关,学习新的民法典,都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这两年里关于高空抛物伤人毁物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纸网络等各类新闻上。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心里都是一阵胆战心惊。但是看到因为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而使肇事者逃脱部分法律制裁,受害者不仅要承受身体上被伤害的痛苦,还要承受心里上得不到正义的情绪伤害。而且很大一部分肇事者都是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
新的民法典被大家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就是告诉大家,这里面涉及到的内容会覆盖到社会生活中的每个细节,都会让大家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元旦后看新闻,广州越秀区就公开审理了一起关于高空抛物侵权的案件,这可是自法典实施后的第一起高空抛物的案件,所以格外的引起大家的重视。
案件里的肇事者就是一名未成年的儿童。从自家35楼的阳台上扔下一个矿泉水瓶,把在楼下散步的阿婆惊吓着了。阿婆因受惊吓摔倒造成十级伤残。这起案件就是依据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审理的。
规定内容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坏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新规定比旧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内容更具体更详细了。
看完这则新闻后对宣判结果那是相当舒适了。未成年人不能承担的责任,监护人自然要承担起来。有法可依后再不会出现那种胡搅蛮缠的人了。
高空抛物的危害大家肯定都知道了。一个小小的鸡蛋,一个小小的铁钉,在生活中完全不能伤到人的东西,从高空往下掉落时,就会轻则伤人身体,重则要人性命。楼上一个小小的不经意的动作可能就是楼下人的催命符。所以每个人都要对这个事情重视起来,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也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我记得有一次孩子放学回来跟我说,今天老师批评了好几个同学,让他们写检讨,叫家长。我就问她因为什么事儿呀,这么严重呢。她说,上完科学课从楼上往下走的时候,好几个同学站在楼梯边上往下扔东西,说好像扔到了一个女生的头上。我赶紧问她在几楼呀,扔的什么,有没有人受伤呀。她说科学教室在三楼,那个女生没事儿,但是科学老师看到了,跟班主任说了。班主任把他们狠狠的批评的一顿。下午老师抽空就给他们播放了高空抛物危害的电视看。我也乘机再教育了一下。
对于有危害性的活动或者事情,家长一定要好好的告诉孩子,而且要反复的耳提面授。家长自己也要以身作则,树立榜样。良好的生活习惯真的要从娃娃开始抓。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