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精解(民法典解读简洁版完整版2021)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被处置的财产?
死亡宣告撤销之后,依照法律规定,是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如果其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条文明确规定了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因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财产的人有义务将原物返还给被撤销死亡宣告人。其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适当补偿。补偿多少才是适当,笔者认为应考虑原物的价值是否转化、转化的程度,以及继承人的获益情况而定。
主物从物的例子
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与从物的法律分析内容提要主物与从物作为对物的传统分类,我国现行法律未予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很少有学者对此予以考察。文章从案例出发,阐述了主物与从物分类时区分从物的方法,并对案例所涉及的问题作以论证,同时对立法提出建议。关键词主物与从物法律分析主物与从物系物的分类方法,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就主物与从物的概念未作明确的规定,两物间区分的标准只散见于学理的解释中。但区分主物与从物,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试以一则案例的引导,对主从物作以分析,以求共识。一、基本案情2003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供应预应力管桩,后原告依约定供给被告管桩。另原告应要求供给被告桩尖466只,但合同对此未作约定,双方对桩尖的单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6月21日,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确定桩尖单价为180元/只。二、问题的提出被告主张管桩与桩尖系民法上的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桩尖的价格已经包含管桩的价格中,被告已支付管桩款,故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不应再支付桩尖款。原告认为本案的标的物管桩与桩尖不是民法上主、从物的关系,而是配套使用的产品,被告应当支付桩尖货款。从原被告双方的分歧意见中,引出应当予以明确法律问题:何为主物、何为从物?区分主、从物的标准是什么?区分主、从物的意义何在?三、主物与从物的法律分析(一)主物与从物的概念按物在相互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将物区分为主物与从物。罗马法称主物为res principales,称从物为accessio或 causa rei。民法典及学者对主物与从物所下的定义,用语不尽一致,方法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性的有:《德国民法典》第97条第1款: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但为了主物的经济目的而提供使用,并与主物存在符合此使用目的的空间关系的动产,为从物。在交易中不认为是从物的物,不是从物。[i]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8条第1项: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ii] 《日本民法典》第87条第1款:物的所有人,为其物可供日常所用,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他物附着于其物时,其附着之物为从物。[iii] 卡尔.拉伦茨(K.Larenz):一个物可以不是一个其他物的部分(即与其他物一起组成一个单一的物),而长期地为了一个其他物的经济目的服务,并且作为其他物经济作用的辅助工具。[iv] 周枏: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相互关联而同属于一人的两物,其中独立存在、并起主导作用的是主物;而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的效用,并通常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的则为从物。[v] 梁慧星:从物指从属于主物之物,从物之外的物皆为主物。[vi] 孙宪忠:所谓主物,指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称为从物。[vii] 区分主物与从物,关键之处在于弄清何为从物。对上述主物与从物的概念加以比较,应以台湾民法典的概念最为周延,按该民法典的规定,从物的要件有四:1.从物非主物之成分;2.常助主物的效用;3.从物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德国民法典及台湾地区民法典,均强调了交易习惯在判断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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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主要包括:
1.内容判断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主体就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力。合同成立的判断重在对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而合同生效重在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
2.成立和生效的适用规则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受意思自治原则的支配。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自由意志。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形式和合同内容,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有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就成立。但是,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据法律进行判断,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生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当事人,还涉及法律的要求。
3.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即使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一方的欺诈和胁迫,合同是否有效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未办理审批等手续影响合同效力的,不影响合同中审批等义务条款及其他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申请批准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反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以及其他需要办理审批等手续的情形,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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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监督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
【精解提炼】
1、监督机构并非是所有法人的必设机关。在我国,监督机构仅仅是公司法人的必设机关,而对非公司法人则是任设机关。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营利法人监督机构主要职权为:
(1)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的权利;
(2)对法人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3、营利法人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实行监督机构只能对需要,在法人章程中对监督机构对职权作出规定,监督机构应当依照章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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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第194条法条解释是什么 《民法典》法条精解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 诉讼时效期间 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 代理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 继承 开始后未确定 继承人 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解读 就第1款而言,所谓障碍即使权利陷入“权利不能得以行使的状态”,而权利得以行使需要满足三个方面条件:1.权利人方面得以行使权利;这就要求权利人确定(如第3项);权利人具备行使权利的能力(如第2项);2.客观方面不存在障碍(如第1项、第4项)。于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存在义务人不确定的情形,一旦存在不确定的情形, 诉讼时效 尚未起算,也不存在中止情形(第188条第2款)。至于第5项,是一个兜底规定。 计算方法、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作为一个时间段,计算方法主要是确定起算点(什么时候开始)。普通及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相较而言,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较为明确。普通及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将因 证据 情况、请求权有无明确履行期、是否存在分期履行、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性质、请求内容是作为或者不作为等具体情况而具体确定,是较为专业而需交付给 律师 等专业人士分析判断的事宜,这也是专业人士不建议纠纷当事人个人私自扣算时效的原因。 ★《民法典》新增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起算点的规定。 2、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简单来说,中止原因出现时中止计算、消除后继续起算6个月,中断原因出现后时效重新计算。 3、《民法典》将中止情形下继续起算的期间统一为补6个月(与民法通则出现中止情形时剩多少,原因消除后继续补多少的规则不同)。 以上为诉讼时效篇。《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皆为消灭时效。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保障社会交易秩序和安全。一句法谚收尾: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对于 《民法典》第194条 法条解释我们是可以找到相应的答案的,对于这个规定其实就是针对于我们在诉讼时效的时期的时候我们的请求权无法行驶的情况的规定,这个时候诉讼时效是可以进行终止的,为了就是保障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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