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是罚款还是警告(交警贴的白色违停告知单)
告知单是罚款还是警告
告知单一般是告诉驾驶人员有违规行为,对于罚不罚款必须看剧情是不是比较严重,假如剧情不比较严重不是开展处分的,仅仅具有提示警告功效。当遭受惩罚告知单时就需用查看是不是有罚款,能够到本地交警队开展解决,接到处罚决定书就必须罚款了,而且在半个月内交纳罚款,不然会造成税款滞纳金。
告知单一般是会贴在违章停车车子的玻璃窗上,功效是通告买车人到交警队解决违规行为,不一样颜色的告知单惩罚结果不一样:
1、橘色-《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小额诉讼程序处罚决定书》-针对交警队在现场看到的比较严重交通违法驾驶个人行为,会提供一定的罚款和驾驶证记分扣出的惩罚;
2、翠绿色-《交通违法文化教育通知单》-关键用以轻度交通违法,这类订单一般不容易扣分也不会罚款只必须进行文化教育就可以;
3、鲜红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适用驾驶员如果有交通违法,必须驾驶员带上相应有效证件到交巡警单位接纳处置的凭据;
4、深蓝色-《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警告处罚决定书》-关键适用于一般交通违法个人行为,对被告方不罚款但要给与警告严苛计分;
5、乳白色-《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关键适用于对比较严重交通违法个人行为,是交警队采用扣车扣证的凭据。
不一样真实身份工作人员开的告知单不一样。交警队贴的罚款单称为《违章停车告知单》;辅警开的罚款单称为《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而城管开的罚款单称为《城管执法行政部门违章停车告知单》。告知单不做好处置或罚款不交纳便会危害年检,违章人解决心态不太好就没有简易的警告只是罚款扣分了。
黄色违停告知单,是警告还是罚款
黄色违停告知单,是罚款。违法停车告知单就是罚单,车上收到罚单之后,需要在十五日之内到交警队或者当地有关部门上缴罚款。违章停车罚款20以上200以下罚款。黄色罚单是城管局发出的违法停车处罚,通知单用于机动车在城市非机动车和人行道范围内违反车辆停放规定作出的处罚,主要用于现场发现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记分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违法停车告知单是警告还是罚款
; 违法停车告知单,主要是警告驾驶员有违章的行为,至于是否罚款,需要看情节到底严不严重。如果情节并不严重就不会处罚,只是起到提醒警告的作用。当收到告知单之后,需要及时查看是不是有罚款,一旦有罚款就需要及时去交警大队处理,否则就会有滞纳金。
告知单通常都是直接贴在违停车辆的玻璃上面,告知单颜色不同,处罚结果也会不同:
1、橙色,这种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说明交警在现场有发现很严重的违规停车行为,会给予一定的罚款,驾驶证也会被扣分。
2、绿色,这种是《交通违法教育通告单》,主要是用在比较轻微的交通违法,这种单子一般都不会扣分和罚款,只需要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即可。
3、白色,这种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主要是用在很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还是交警扣留机动车的重要凭证。
违停告知单,是警告还是罚款
【法律分析】:是警告。这种告知单主要用于轻微交通违法,造成违法行为后违法人员能够立即纠正来的,将使用不罚款不扣分的教育方式,充分体现“柔性执法”的目的。还有以下几种情况:1.《交通违法教育通告单》正面有非常醒目的“免于罚款给予教育”红色字样,主要用于轻微交通违法,对当事人能够在接受交巡警教育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使用不罚款不扣分的教育的方式,充分体现“柔性执法”的目的。
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主要用于现场发现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记分处罚。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主要用于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但要求交通违法驾驶人到交巡警部门接受处理的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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