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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条例(工商行政处罚法)

2023-04-02 案件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

目前我国无工商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与之最接近的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规定》分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期间、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立卷,监督,附则9章90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三)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四)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 管辖第四条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五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跨省区重大、复杂的案件及根据职权应当查处的案件。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七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未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备案的,由商标使用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注册商标使用被许可人未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及产地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各方,本着谁先立案谁查处或者方便查处的原则,共同协商;协商不成时,报请各方共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九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重大、疑难案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

行政强制措施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第十二条 扣留、封存相对人的财物,应当开具扣留、查封单据,交相对人一份。

紧急情况下先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应当在三日内补办报批手续。第十三条 扣留相对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填写扣留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相对人。第十四条 对相对人交待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需要查扣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第十五条 对于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相对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相对人不同意或者无法找到相对人的,也可以先行处理。

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物品由相对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相对人出具保证书。第十六条 暂停支付相对人的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应当通知其开户银行依法执行。

执行暂停支付后,应当通知相对人。第十七条 必须对相对人的人身、住所或者其它地方进行检查,或者必须对相对人收审、拘留时,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第十八条 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封存措施,发给相对人启封、解除扣留通知书。

对于不应予以暂停支付的款项,应当及时通知其开户银行解除暂停支付措施,并通知相对人。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强制措施,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由相对人执行。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刑事移送

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以下称第28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 管辖 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在实务中,基层执法人员对该条的应用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从工商机关接到案件线索直至作出决定前,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都负有移送的职责;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已进入 立案 查处阶段的案件,工商机关若此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才负有移送其他机关的职责。 以上就是关于工商行政处罚条例刑事移送的条款理解。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工商行政处罚法)

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内容有什么?

我国在工商行政方面的一些处罚决定是有具体的法律来加以规定约束的,发生工商的 行政处罚 的话就必须依照工商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进行处罚,而且在处罚的过程中政府会做到将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化,让民众了解到工商行政处罚的决定,所以我国的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内容有什么? 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内容有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 法规 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 身份证 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八条 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完善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商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暂行条例内容有什么?上面就是一份具体的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内容,这部分内容中我们发现的是信息公布公开的原则必须秉承者将信息诚实诚信公开,做到能够及时跟进公开内容,能够客观规范的将信息公开化,能够让民众知道政府的各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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