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天涯(民法典说)

2023-04-01 民法典

女儿嫁出去了还要赡养父母吗

法律分析:赡养不仅是指精神方面的赡养,还包括物质方面的,是需要支付赡养费,陪伴父母的。赡养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当父母年迈的时候,是需要履行赡养义务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年老退休后需要由子女对父母进行赠送,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这是规定的法律义务,但是如何赡养,这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赡养父母,不仅要从物质上,精神上也要做到赡养。在物质上,我们可以平时给父母买买东西,给一些生活费,此外,对于父母居住的环境,最好是做些适老化改造,方便父母居家养老的生活。精神上,虽然平时工作忙,但我们要多给父母打打电话,多回家看望他们。

毕竟,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

DAGAIJIUSZHTY

有哪些「给法学界出难题」的案件?

1、有人把你人肉搜索出所有的身份信息,然后发到网上让网民对你网暴,你去法院要怎么起诉?

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就有了“人肉搜索”这个词。但我国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是姜岩自杀事件引起的王菲(不是王靖雯)被人肉搜索后维权案。

北京女白领姜岩怀疑丈夫王菲有外遇,在自杀前两个月,她通过“北飞的候鸟”个人博客以日记形式在博客上连载了自己的心路历程,认为王菲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等等。

姜岩自杀前,把博客密码告诉了一个网友;自杀后,该网友将其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其姐姐姜红,后姜岩的博客被打开。

再之后,大旗网、天涯社区以及“北飞的候鸟”博客上都出现了该事件的相关专题文章,甚至有声讨王菲的文章,相关文章里披露了王菲的详细个人信息。广大网民通过网络辱骂王菲,甚至前往现实中王菲的信息进行骚扰。

2008年3月18日,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但此时就发现一件很尴尬的事情:这个事件的根本原因,是王菲的个人信息被披露,其隐私权被侵犯。但是翻开法律,“隐私”这个词,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律师法》等几十部法律里都有使用,但是偏偏就是最重要的《民法通则》里面没有。

这个问题,司法实务中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把隐私权解释为名誉权的一部分,所以最后这个案件,是以“名誉权”纠纷来审理的。

一直到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才正式确立了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并且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侵害行为,规定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后,在2017年的《民法总则》里面,也正式把隐私权与名誉权并列为公民的权利之一。

在去年公布、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才正式、完整地对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作了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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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蛋壳脑袋”案怎么处理?

所谓“蛋壳脑袋”,即被害人的身体有异于常人,脑袋像蛋壳一样脆弱,在遭受同等外力伤害时,可能一般人不会受太严重的伤害,但“蛋壳脑袋者”却可能重伤甚至死亡。

这种轻微暴力致异常体质者死亡的案件要如何处理,法学界至今也没有明确、无争议的答案。

这类案例非常多,不去详细列举某一例了。而且随便一搜就有大量的相关文章。简单来说,实务做法首先还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其次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后才有极少数案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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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碎尸案家属时隔25年起诉学校,25年是否已经过了追责时效期?

“南大碎尸案”家属时隔25年起诉南京大学要求赔偿162万元,这件事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因为“南大碎尸案”影响实在是太大了,虽然南京警方一直放弃这个案子的调查,但是由于当时案子留下的线索太少,破案技术没有现在这么先进,导致这个案子至今没有被侦破。由于凶手作案手段太过残忍,为了不给警方留下破案线索,凶手将受害者刁爱青的尸体加热煮熟,并且还残忍地将刁爱青的尸体切割成2000多片,可以说这在整个中国刑事案件里也是罕见的,因为案件没有破获,网友们也经常在网上对这个案子进行讨论,并且还将这个案子称为“十大未破重大刑事案件”之一。

时隔25年家属起诉学校

刁爱青被残忍杀害后,她的家人沉浸在巨大的悲痛当中,女儿原本在学校好好的,没想到竟然落了这样一个下场,这样的结局换做是任何家属都是受不了的。刁爱青的家属一直等待警方给他们一个交代,可是因为当时办案条件落后,再加上凶手毁尸灭迹,警方也难以将案子的凶手抓到,刁爱青的父母已经越来越老了,他们怕直到自己去世时,也得不到一个说法,所以家属决定要南京大学给自己一个说法。刁爱青的家属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当时女儿是因为宿管老师滥用“教育惩戒权”,所以才离开了学校,最后惨遭杀害。

案件是否过追诉期

那么刁爱青家属能否进行追责?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方面,不存在过了追诉有效期的问题。但民事诉讼不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期有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不过《民法典》同时存在三大弹性条款。一是,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延长时效。二是,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是,义务人主动赔偿的,法院不得阻止。也就是刁爱青家属是可以进行民事诉讼的,现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总结

有些网友认为刁爱青的家属是为了钱才起诉南京大学,但是我个人不这么认为,一个活生生的生命离开了自己,刁爱青的家属已经等了25年,他们应该为女儿讨要一个说法。

未经允许发布恋人亲密照算侵权吗?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想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首先可以很明确的说,未经允许发布恋人亲密照已经构成了侵权的行为,接下来我来分析一下。

·  法律法规

根据《民法典》的条例规定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事件溯源

未经允许发布恋人亲密照这件违法的事情在早几年的香港也发生过,相信大家都知道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

2008年初,网友奇拿在天涯社区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陈冠希和一些女艺人之间的自拍私密照和其他图片(讳称"艳照"),在网络反响极大并引发多方关注。2008年2月21日下午三时,陈冠希返回香港并在九龙湾展贸中心举行记者会,向公众解释不雅照时间相关事宜。宣读英文声明,承认网络上流传的床上裸露照片多出自他手,向在此事件中受害的女艺人、其家人以及香港市民道歉。他同时宣布,将无限期退出香港娱乐圈。

而这件事所带来的后果也是非常坏的。张张不堪入目的大尺度照片是经过不轨之徒手中恶意流出的,一个视频图片毁了多少人的一生。为此艳照门男主人公陈冠希付出惨痛代价,不堪舆论大众谴责质问,从而宣布退出娱乐圈再次改行,艳照门女主角阿娇及张柏芝一个至今未婚,一个是单亲妈妈。

事件的始作俑者为此隽为此也付出了代价,被判8个月零15天。对此部分网友仍然觉得判处太轻。比起对史可隽这么轻微的惩处,而事件的几个主角付出了比他惨痛百倍的教训。

  最后,未经他人允许发布他人照片是绝对违法的行为,更不用说十分私人亲密的照片了。大家要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勇敢的举起法律的武器。

如何在网上登寻人启事?在哪登?

1.论坛:一些人气旺的论坛,如天涯、QQ;如果你要找的那个人可能出现地或籍贯的地方性论坛,如果他(她)喜欢上网的话,他可能常去的地方;

2.威客网,这是要付费的。

3.你就可以在知道发发看。

最好将你要找的人尽量清楚描写,才有利于别人识别

非法同居,法律如何制裁?

1、收集同居地基层组织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

2、收集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

3、收集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但是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4、收集其他足以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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