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鉴定肇事逃逸(怎么判断肇事逃逸是否犯罪)
如何认定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的认定是根据现场发现的证据和伤者及旁观者的证言来确定的,并且可以有某种规则来阐明:
一、事发现场发现有关犯罪行为的证据,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所涉及者为肇事者,具有肇事者责任。
二、事发现场的伤者和旁观者的证言,表明此次事故是由肇事者所致,其责任可以明确。
三、根据事实及对事故结果在法律上的定性,可以判断该行为属于“意外后果责任”。
四、根据事发后,肇事者采取逃逸、隐瞒真相这种掩盖行为,可以判断该行为是肇事逃逸。
五、根据事发后,肇事者逃逸时间和距离等情况,可以判断肇事者谋取逃逸的动机。
六、根据事发后,肇事者对伤者遭受的损害承担具有撤销逃逸责任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拖车等体现负责任的行为。
总之,肇事逃逸的认定应根据现场发现的证据和伤者及旁观者的证言,以及肇事者本身的行为来确定,以明确肇事者是存在肇事逃逸行为的。
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为:
1、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2、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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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怎么认定
对方逃逸的,逃逸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逃逸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如果行为人既逃逸又毁坏证据的不予减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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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逃逸如何鉴定
【法律分析】
事故逃逸鉴定: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何判断是不是肇事逃逸
一、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二、当事人主观上认是为逃避法律责任。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只有具备以上的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离开现场的、报案后不履行义务的、无故离开、故意留下假信息的、逃匿的等,在驾驶人员存在上述情况的,都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在理论上,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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