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程序(庭审程序回转)
庭审流程
一、庭审准备。二、法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2、出示证据和质证;3、法庭辩论;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三、合议庭评议。四、宣告判决。
【法律分析】
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三、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四、宣读判决。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法庭开庭的详细流程
一、民事法庭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民事法庭开庭流程具体如下:
(一)开庭
1、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2、审判长宣布开庭。
3、核对双方当事人(含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律师)身份。
4、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员名单。
5、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成员以及**员等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
2、举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被告质证完毕后,再由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3、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
4、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5、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
1、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4、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5、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四)当庭调解
1、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2、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4、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员记录有错误的地方可以进行修改。
(五)宣判
1、一般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那些比较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才会当庭宣判。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择期宣判。
2、审判长宣读判决。
3、审判长宣布闭庭。
二、法院收到起诉书后多久开庭?
1、收到起诉书后开庭时间,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受诉法院的排庭时间进行具体安排。但是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一审若是适用一般程序,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则需要在三个月内审结。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对于不满足法院立案条件的,起诉请求就有被驳回的可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通常情形下法院开庭审理案情的流程是既定的,这些流程不仅是案件当事人需要遵守,审理案件的法官等也是需要遵守的。若是司法职员在适用错误程序的情形下审理案件,将极有可能导致审理的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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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开展的程序
(1)庭审开始。
①**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人员到庭情况;
②**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③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在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④首席仲裁员公布仲裁员、**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本庭组成人员有无申请回避的要求;
⑤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
(2)庭审调查。庭审调查,先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听取申诉方的申诉和被诉方的答辩,如有第三人,接着由第三人陈述。在申诉、答辩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
(3)仲裁庭调解。经过庭审调查,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合议作出裁决。
(4)休庭合议与裁决。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并作出裁决。
拓展资料:庭审是什么意思?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后,应及时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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