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抢夺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抢夺罪量刑标准
抢夺罪的量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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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量刑标准
法律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抢夺罪 的意思是,行为人想要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进而当场直接夺取别人的紧密占有的财物,需要注意的是,抢夺时只能对物实施暴力行为,而不能对人实施,比如说在路上行走时趁一个妇女不注意,然后夺取了人家的提包,这是对物暴力成立的是抢夺罪,如果是对这个妇女实施了暴力行为,那就是 抢劫罪 了。 关于抢夺罪的量刑标准,是要分情况来说明的,要看行为人抢夺的财物的数额大小还有其他情节来判断的: (1)抢夺的数额较大的,不管是抢夺的公共财物还是私人财物,只要抢夺到的数额达到一千元到三千元以上的,就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这种情况是要判处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除此之外,还要给予罚款的才处罚。如果还符合以下情形,曾经还因为抢夺或者是 抢劫 ,亦或聚众哄抢等原因受过刑事处罚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或者是在医院抢夺病人或病人亲属的财物的,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抢夺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飞车抢劫之类的),组织过控制过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救灾扶贫等物资的,抢夺过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 丧失劳动能力 的人的财物,或者是在一年内因为抢夺或者哄抢受过 行政处罚 的,有这些情形,抢夺的财物价值只要达到前面所说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就可以被认定为抢夺的数额较大,按照数额较大的处罚标准来量刑。 (2)抢夺的数额巨大的,是指抢夺的财物的价值达到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的,这种情况下,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期间内做出有期徒刑的处罚,并且还要处以 罚金 。如果还符合以下情况,比如说抢夺导致被抢的人严重受伤的,造成了被抢夺人自杀的,或者是符合除了第一条所说的曾经因为抢劫、抢夺等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这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几种情形,抢夺的数额达到了数额巨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也是要按照数额巨大的处罚进行量刑。 (3)如果是抢夺的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的,达到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这种情况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量刑,甚至会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判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如果抢夺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是符合了除第一条中的曾因为抢劫、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以外的其他的情形的,并且抢夺的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的,按数额特别巨大进行量刑处罚。
抢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 自2013年11月18日施行)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第七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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