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37(民法典37条)
车祸责任37划分该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37责任的按照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多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即可。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系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是适用担保法还是适用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释义 一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1日
条文
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文概览】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主要适用于因典型担保发生的纠纷,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合同纠纷,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纠纷。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合同,并非一概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所有规定,只有在因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才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有关规定。
【争议观点】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能否一概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有关担保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非典型担保也是担保,可以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所有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典型担保本身不是担保,只有在涉及担保功能时才能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有关规定,如允许其一概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所有规定,可能会破坏担保的体系。
【理解与适用】
一、典型担保
(一)案由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主要适用于典型担保。典型担保指的是《民法典》所规定的担保,包括保证(人保)和担保物权(物保)。因保证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保证合同纠纷。因担保物权发生的纠纷主要是担保物权纠纷,包括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纠纷,前者属于确认之诉,后者多数情况下属于给付之诉。广义的担保物权纠纷还包括作为非诉案件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抵押权、质权是意定物权,须以当事人间订立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作为其设立前提。在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如果当事人仅订立不动产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但并未完成物权公示的(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或者权利质押登记,或者未交付质物),此时担保物权尚未设立,但担保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仍有约束力,因此产生的纠纷尽管属于担保纠纷,但并不属于担保物权纠纷,而是合同纠纷。正因为考虑到抵押、质押纠纷不限于抵押权、质权纠纷,还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纠纷,所以本条笼统地写成因“抵押、质押”发生的纠纷,而没有写成因“抵押权、质权”发生的纠纷。留置权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不存在留置合同纠纷,但为了在表述上体现前后一致性,也写成因“留置”发生的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担保的从属性决定了担保合同除了具有自身特有的合同无效事由如保证人不具有担保资格、担保财产违法、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决议程序外,其效力还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同时,实践中一个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的情形并不鲜见,而选择起诉某一个担保人可能会使债权人面临丧失担保的风险(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因此,实践中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的同时往往会一并起诉所有担保人,导致纯粹的担保纠纷反而并不常见。事实上,综观整个民商事纠纷案件,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中都夹杂着担保纠纷,这也是《民法典》尽管摒弃了《担保法》将担保制度专门立法的模式,但实质意义上的担保制度仍然备受关注的原因之所在。
(二)人保和物保的关系
人保与物保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最密切的联系在于,作为担保方式,二者均具有从属性。考虑到担保物权部分对物上担保人予以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如保证合同对保证人进行保护的规定具体全面,因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第20条规定,物上担保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有关对保证人进行保护的规定,进一步突出了人保和物保的共通性,为构建实质意义上的担保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事实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关于一般规定”部分,就是从问题出发,对人保与物保的共通性所作的规定。而这一共通性,主要就是建立在担保的从属性基础上的。但也要看到,二者仍有不少区别,如何认识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对于正确处理下列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关于能否用保证的有关理论来解释物保的问题。人保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别,而物保并无此种区分。但实践中,用保证的有关理论来解读物保的情形仍然存在。如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在一定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7条),但该条并未规定抵押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有一种观点就认为,在抵押权有效设立的情况下,
【民法】专题第三十七 买卖合同之二:特种买卖
一个写作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法考备战者),真实地记录自己点点滴滴的足迹,不时的迷茫困惑,诚实的思考体悟,偶尔一闪即逝的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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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还有91天。
【民法】专题第三十七 买卖合同之二:特种买卖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之第九章“买卖合同”,以及《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释》《民法典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部分条文。
一、分期付款买卖
民法典第634条
《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
(一)定义
(二)对出卖人的保护
(三)对买受人的保护
二、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
民法典第641、642、643条。
(一)定义
(二)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赎回权、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
三、试用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637~639条。
(一)定义
(二)特征
1.试用人同意购买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2.试用人同意购买与否不附条件。
3.无偿使用。
(三)何谓试用人同意购买
1.明示
2.沉默
3.推定
(四)何谓试用人拒绝购买
(五)试用期的确定
四、多重买卖
《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释》第6、7条。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
(一)多重买卖合同都有效
(二)如何履行
(三)举重以明轻
五、其他几种特种买卖
(一)分批交货买卖
民法典第633条。
(二)样品买卖
(三)招投标与拍卖。
早上好!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解释
法律分析:父母、子女、配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依法继续承担给付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从法律关系上看,监护资格和抚养义务是区分的,二者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在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其直接后果是不再承担监护职责。具言之,即不能再作为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教等。但是,撤销监护资格,并不免除父母、子女、配偶等基于血缘等关系确立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独立于监护关系而存在,这些义务不因监护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次要责任是37还是46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占的比重是:一般来说,双方为机动车的话是三七开。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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