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诲(民法典 详解)

2023-03-29 民法典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阐明权对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方面的提示么

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是法官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裁判文书得出的法律结论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的过程。具体包括两部分:对争议事实认定(包括证据认定)的说理与对裁判理由的说理。加强说理是当前民商事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法院都把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作为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来抓。因而研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审判实践反映的情况看,当前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主要因素在于,对法官而言,尚不能全面掌握说理的内容和说理的方法,即说理依据什么样的“理”说和如何“说”。本文主要就说理的内容和说理的方法进行研究,试图明晰说理部分要说的“理”和如何“说”理。

说理的内容

1.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前提下,依事理说理

事理是指事物(或事件)自身内在的基本规律和道理。民事案件与民事主体的日常生活、生产息息相关,民事案件中判断是非曲直离不开纠纷产生的社会背景,判断当事人主张是否成立,在很多情形下是法官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的生产、生活经验、社会常识作出判断。法官对此类判断的解释过程实际就是讲明事理的过程。讲明事理,法官首先要正确认定事实,只有事实认定正确,依据事实进行的分析评判才有价值,说理才有说服力。以事说理,优点在于:道理明显易懂,能为普通公众所接受并引起共鸣,说服力强,效果好。

2.在充分理解立法精神、法律一般原则、有关政策、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法理、政策、法律说理

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说理。但成文法的局限和漏洞是任何一个成文法系国家都会面临的问题,如成文法本身存在的许多弹性条款、社会生活中会出现许多立法时未能遇见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法不可能囊括形形色色的案件,法官审理的案件没有现成法律规定可以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法官在充分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一般原则、国家现行政策精神的前提下,依此进行说理。在成文法规定过于原则、含义不明的情况下,法官还可以遵循上述内容,对法律进行解释,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说理。依法律说理的过程实际是一个法官寻找法律、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并将法律作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法官通过对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确认案件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法律关系,依据案件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关系,阐明应适用哪些法律,通过对适用法律的说理,证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证明适用法律的惟一性。依法律、政策说理,要求法官具备较强的法律适用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学识、素质、能力为基础,充分理解和说明立法精神、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作出合乎立法原则、合乎社会实际的公正判决。

3.在一定社会阅历、生活经验的基础上,依情理说理

情理是指属于社会公共道德范畴的,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并遵循的、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自然法则。情理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情感,还包括基于该情感产生的道德、善良风俗、习惯等内容。笔者认为,情理论述完全可以成为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之一。因为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裁判的重要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道德、习惯、风俗等内容,利用公序良俗原则解决纠纷的过程实际是依情理说理的过程。而且,中华民族几千年悠久文明成就其独特的“礼、义、德、仁”等传统美德,注重情理与道德的诲教是我国古代乃至近代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对于劝阻当事人息诉平争具有超常的作用。扣人心弦的情理论述与事理、法理的论述会相得益彰,当法律存有缺陷或空白时,更有必要采用情理作为裁判依据以协调矛盾。2002年7月15日,《人民法院报》曾报道上海二中院在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根据人情常理附了一端感人至深的“法官后语”,当事人在看完判决书后十分感动,来到二审法院对法官的良苦用心表示理解与感谢,并主动将判决确定其应给付的钱款悉数交纳。该篇文书根据案情需要加入情理论述的创新可以说是好评如潮。依情理说理需要法官知悉、了解社会习惯、风俗人情,需要法官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惟有此才能作出合乎社会正义、富有人情味的民事判决。但依情理说理应注意适可而止,不可滥用情理危及裁判文书的严肃与威严。

说理的方法

1.讲究逻辑性,说理要严谨缜密

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实际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即以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可运用的法律条款为基本命题,推导出原告之诉请和被告之辩解的合法与否以及应否予以支持的结论。逻辑作为人类思维活动和推理论证的规则体系是说理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案件审理结果能否征服人心,其最重要的因素就在于法官论证的逻辑是否严谨缜密、圆润贯通。说理讲就逻辑即要求说理必须具有准确性、无矛盾性、明确性和论证性。准确性要求说理对同一个概念、判断或推理,要保持其自身内容的同一。无矛盾性要求说理不得出现自相矛盾以及与其他部分矛盾的表述,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之间应衔接流畅。明确性要求说理中不得出现模棱两可、不置可否、意思不明的表述,不得使用“可能”、“约”等模糊性言辞。论证性要求说理不是事实与法律的单纯罗列,要充分论证,得出裁判结果要有充足的理由。

2.讲究针对性,说理要有的放矢

说理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辩驳作出支持与否的说法。说理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相呼应,紧密结合争议焦点透彻说理。说理要针对认定的事实,以事实为基础和铺垫,形成内在联系,给人以顺理成章之感。说理要与判决主文应对,忌与下判无关的说理。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主要是结合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对一审裁判是否正确进行审查,我们的二审文书对此常以一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或“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为由带过,却不指出原审判决对在何处,错在何处。二审的说理必须要与一审的裁判相呼应,对一审裁判的正确与否作出评判。

3.讲究公开性,说理要充分详尽

法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事求是地平等地公开对各方当事人意见的评论,让当事人知道法官已充分考虑其意见。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观点和理由荒唐无理而不予理会,或是因为当事人的观点似是而非,分析解释颇伤脑筋而回避不谈。法官要公开得出裁判结论的所有理由,不能只说想说的,只说能说的,对不想说、不能说的不予公开,或使用大语、套语、似是而非的语言作模糊性处理。公开合议庭异议,我们的裁判文书一直是用同一个声音讲话,合议庭异议作为审判机密秘而不宣。这与国外的做法大相径庭,公开法官意见是英美法系的司法传统。如在布什对戈尔总统之争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5:4判布什胜利,每个法官的意见不论赞成还是反对均公之于众。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将人民法院在争论中产生裁判结果的过程公布于众,让每个合议庭成员都接受监督,促使合议庭成员认真审理案件,谨慎发表意见,有效地扭转当前合议庭合而不议的现象,保障最终裁判结果的正确性。

4.讲究言辞美,说理要明白晓畅

裁判文书的说理应是运用法律的语言对裁判理由作出充足的令人信服的解释,语言要求应首先是法言法语,其次是能为普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即通俗易懂,其不需要运用诸如对仗、排比、押韵、抒情等过分铺排的语言,运用日常的修辞工具只需论述明白即可。我国古代判词讲用典,讲对仗,讲节奏,文采飞扬,拿现代标准看无疑是一篇声情并茂的演说词。这样的判词,更多的是司法者展示权力存在的招数或是通过激昂的言辞和动人的修辞实现某种道德教化的功能,恰恰说明了法律在当时的无足轻重,因其语言晦涩而难为社会公众所理解,降低司法的效果。从反面提示我们必须注重司法自身的语言特征,法律的严谨性和裁判文书公文书的特征决定了说理的语言应明白晓畅,不能晦涩难懂;措辞规范准确,不得产生歧义;语意确定无疑,经得起推敲;语言风格应平和朴素、概括简练。

民法典诲(民法典 详解)

有人用微信频繁对我进行骚扰,构成犯罪吗?

他骚扰只需要设置黑名单,即可。他只是常常打电话给你或发信息给你言语之中没有威胁,那么其实并不构成任何的犯罪。最多只是引起你的不适罢了。一句萧瑟才应该此刻当然,如果他有威胁的成分,你就可以保留证据,报警。

西南交通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题主的问题透漏出你是一枚活生生的学霸呀!作为一个刚进大学一年的学生,我就根据我已知的老师像你介绍介绍吧!

首先是李娟老师的交通运输概论。我是交通运输类专业的学生,所以这是向我们专业开设的课程,但主要讲的是一些基础理论知识,大家都可以听的哟。李娟老师上课思路清晰,很注重同学们逻辑思维的培养。在她的课上,你会实时感叹老师怎么懂这么多,见识太广泛了,简直是行走的教科书,在这样的课上真的舍不得走神。(因为怕遗漏一些有趣的常识!!)

还有何雪梅老师的信息检索。这是一门通识课(可以简单粗暴的理解为选修课)。主要学习如何利用国内外各种搜索引擎进行信息的筛选、论文的查找等,在信息爆棚的时代,找我这么一项技能这的是非常必要且适用呢。

最后再推荐一下邓绍高老师的数学建模课。千万别想着上完这节课就能在建模比赛中拿奖,这是不可能的。但这节课老师会介绍很多你前所未闻的思想,也会介绍MATLAB,lingo等软件的使用方法,还会推荐一些相关的网站和书籍。最赞的是,这节课还会有优秀的助教传授经验,他们可都是国赛一等奖的获得者哟!上完这门课,你会对建模有更全面的认识,再也不会像个小白一样。

至于题主所提到校友,他们一般是开一些不定期的讲座,交流分析会等,一般学院会对此实时宣传,所以既是关注通知也是非常重要滴。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写小说用别人的姓名算侵权吗

法律分析:在文学或艺术作品中出现的人物名字与现实生活的人物名字相同,而人物相应信息与特征(比如性别、年龄、居住地、职务职业)不相同,一般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因为汉字的组合要素存在相应性与相同性,所以现实生活中同性同名的很多,各自都有姓名选择权,公民对自已的姓名具有专属权,但还不具备具或有排它性的专属权特征。如果作者完全用一现实生活中的人的姓名作为创作中的艺术人物,有意扁低、抵诲、攻击现实生活中的某一个人,而用文学作品作为实现介体,则涉嫌了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肇事逃逸后自首对方要求私了给十万,我也同意了,但是对方又反诲了,拿不出这么多钱,我该怎么办。

肇事逃逸后自首对方要求私了,但是对方又反诲了,拿不出这么多钱,针对这种出尔反尔的情况,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以防造成被动。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依法解决的关键就是由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让对方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处理交通事故及赔偿的基础,也是打官司胜诉的保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成人体验馆违法吗

关于“成人体验馆”,在此着重探讨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服务本身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一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作为基本的民事原则之一,可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未予明确、滞后的缺陷。在很多案例中,都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来适用的。如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打赏小三被要回、代孕协议确认无效、“北雁云依”不予登记等案件,依据的都是这项原则。“成人体验馆”所包含的服务项目中,销售商品本身是合法的,但一旦面向公众提供体验服务,把很私密的个人行为变为逐利的“共享”生意,冲击了传统朴素的价值观念,个人认为已经逾越了“公序”和“良俗”的边界。 【拓展资料】

2、组织者和参与者是否属于“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阴道交、口淫、手淫、肛交等行为。前述解释,是“组织卖淫罪”等相关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相对严格一些,但在治安管理领域,“卖淫嫖娼”的内涵更广,除了前述的行为,还包括“胸推”等“非插入式获得性刺激的方式”,但尚无统一的标准,各地的执法尺度稍有不同。但无论如何,“卖淫嫖娼”都要求提供服务的主体是真人。据此来看,用户使用“成人体验馆”提供的“仿真娃娃”,被认定为“卖淫嫖娼”尚无充足的法律依据。

3、店主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从司法解释来看,“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某生产情趣用品的厂家,为了让产品更加真实,甚至和专业模特签署了《合作协议》,以1:1的比例复制生产。如果散发相关图片,属于传播淫秽物品,但对于做成实物的产品,则属于合法合规地销售“情趣用品”,听着似乎有点矛盾,但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实践中,暂未发现因销售“过于真实”的情趣用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在部分地区,虽然包含“成人体验馆”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商号,可获得核准,经营范围中也可登记“成人用品体验”(部分地区可以)的相关内容,但这并不代表监管部门对于这种商业形态是完全肯定的。卫生和安全等方面暴露出太多的问题,不容忽视,一些“打擦边球”的店主甚至还提供其它违法服务,这些行为都需要积极引导和大力整治,以免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目前,在某团购网站上搜索“成人体验馆”,已经显示“无结果”,我相信这是一个“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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