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指的是什么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什么是拟制血亲关系丫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 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从直系血亲的定义上看,拟制血亲不属于直系血亲,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限制.对于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道德伦理上来讲,不应该支持这种行为.
我们都知道,只要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就是可行的,违反道德但是不违法,尤其是这个道德是旁观者的道德的时候,顾虑是很简单的。 所以,法律上,针对拟制血亲的孩子婚恋结婚是有一套完善的解决办法的,并不是什么不可逾越的大事。请看: 如果真的是再婚父母的子女相爱了,我想还是有一方脱离父母关系,然后跟对方结婚,这样会好一些。也会杜绝外界的舆论压力。虽然表面上是脱离了父母关系。其实还有一种方法。就是让父母离婚孩子结婚。父母做亲家。只要生活在一起幸福美满就行了。不用在意人家说三道四的 这是拟制血亲词条解释中的对于宠物和栗子问题的两种人道解决方案,但是由于法律上面,宠物是文姨的自然血亲,而栗子是薛茂祥的自然血亲,是无法脱离父母关系的,用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文姨和薛茂祥 直接离婚,这样,宠物和栗子可以自然恋爱和结婚,然后呢,在法律事实完成后,文姨和薛茂祥 再复合,由于法律上考虑自然生理和伦理的问题,对关系的要求是顺延的,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反向的发展。所以,这不失是一个好的办法。因为这可以说是法律的漏洞,或者说,实际上是一扇后门。 编剧可能在N次方上,使用道德着墨过多。法律之所以是法律而道德不是法律,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律规定的是人在利益后果上的规范,而道德,是行为模式的规范,什么叫人性化,最重要的人性化,就是事件当事人的想法,而不是看热闹的人。 作为伦理道德的作用就是一种所有人约定的一种模式,但一件事总有例外,所以,法律的人性就体现在限制个体的同时,保护个体。而不是像道德,一竿子打翻所有人。 社会是多样化的,复杂的家庭关系的融洽只有这个身在其中的所有人能够体会。幸福不是说出来的,是自己的感觉,就像这一大家子,所以,只要这家人能接受,亲情是多样化得,不是普世的道德能够一带而过的,只要这样的行为,不会有严重侵犯他人的情况,不会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社会动荡的因素)法律上,是不会做过多干涉的
拟制血亲能结婚吗
拟制血亲结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不适宜结婚。
拟制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因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子女相同。养兄弟姐妹也属于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什么意思啊?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即便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因为属于拟制血亲,同样适用于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之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样是禁止结婚的。若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兄妹、姐弟要结婚,必须先解除抚养关系。如果真的是再婚父母的子女相爱了,我想还是有一方脱离父母关系,然后跟对方结婚,这样会好一些。也会杜绝外界的舆论压力。虽然表面上是脱离了父母关系。其实还有一种方法。就是让父母离婚孩子结婚。父母做亲家。只要生活在一起幸福美满就行了。不用在意人加说三道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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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的基本定义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抚养关系,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可以结婚。
如果说从道德伦理上反对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结婚,实际上造成阻碍的是其父母的婚姻关系,其二人只要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从血统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如果其二人相爱结婚在前,父母各种无现任配偶又在其后相爱,怎么能阻止其父母结婚呢,都是姻亲嘛。基本上,禁止结婚考虑道德伦理,先考虑血统,再考虑直系血亲的婚姻。禁止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结婚,只是从其直系血亲的婚姻上考虑的,其血统并不在违背伦理道德之列。
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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