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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量是否有问题的举证责任(车的质量问题向谁举报)

2023-03-28 侵权

产品质量不合格举证责任规定

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有: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由此可见,产品质量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品生产者应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汽车维修纠纷怎么处理?

汽车维修纠纷处理方式如下:1、协商: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因此可以节省时间和维权成本。消费者可直接向修理厂提出汽车维修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提出返修、换件或赔偿损失的要求协商时可将依据或证据告知或出示修理厂但原件和重要物证一定要自己保存好。2、调节: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承托双方因维修质量和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如果承修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道路运管机构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和调解。调解是消费者申请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此时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都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3、鉴定: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如果需要通过技术分析或鉴定进行责任认定技术分析和鉴定由汽车维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拆检车辆有关部位时当事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在责任认定后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4、诉讼:诉讼是车主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不经鉴定程序、在调解失败后直接起诉。如果用户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户也可以不经过鉴定程序调解失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车主可以请求法庭适用\"举证倒置责任\""即由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汽车假一赔三条件有哪些

汽车假一赔三的条件是发现购买的汽车有质量等问题且经营者涉嫌欺诈,可以尽早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保管好相关合同、票据,必要时还可以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假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 商 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 元 的,为五百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图/文/摄: 李苑丽) @2019

汽车质量是否有问题的举证责任(车的质量问题向谁举报)

车辆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索赔,怎么索赔

车辆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索赔;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索赔。

汽车质量问题应该属于合同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出售方承担相关责任,另外,购车方因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汽车出售方承担相关的损失赔偿责任。

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买的车自燃了!找车行赔,车行要我出具汽车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怎么办?该我举证吗

你的车子有自燃保险吗?还有,你的车子改装过吗?比如加装导航、防盗器之类的,反正比较麻烦

汽车质量是否有问题的举证责任求解

2010年,原告张某在被告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被告某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并且一次性支付了购车款,买车后第十天晚上张某驾驶该车与一行人相撞,造成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提供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原因之一是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还提供了车辆技术鉴定表及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报告,证明购买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原告张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某汽车制造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争议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某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双排座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缺陷,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某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生产的车辆为合格产品,原告认为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无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明力。

分析这两种意见的关键是谁负有举证责任的问题,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目前我国检测汽车的鉴定机构较少,加之鉴定费用高昂,如果消费者要维权的话,所要付出的金钱成本是巨大了。而相对于消费者而言,汽车制造厂无论从技术还是资金方面都属于强势。从本案现在证据来看,作为原告而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由交警方委托的检测站对汽车质量进行了检测,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消费者而言,已经承担了相关问题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汽车制造厂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情况下,仅以原告没有提供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由,认为汽车没有质量问题,对于弱势的消费者而言,实在有失公平。民法的举证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故,笔者认为汽车质量合格与否的举证责任应由汽车公司承担,如果汽车公司不能提供证明汽车质量合格的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相反,该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生产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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