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跳单(民法典跳单违法)
跳单违法吗
买房跳单涉嫌违法。买房跳单是在房屋交易中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方的服务,为了逃避中介费,拒绝与中介方完成中介服务,后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关于跳单的行为,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买房跳单是怎么认定的?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跳单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中介需要提供一定的中介服务,包括签约,预约看房,网上或者实地介绍房源等等。
第二,委托方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比如中介独家代理一套房源,只此一家别无分店,能够排除委托方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房源的可能性,所以如果绕过中介成交,可以推定利用了该中介的交易机会。
第三,绕过中介签约,包括私下签约以及利用其他中介签约。实践中会有很多委托人在通过一个较大中介比如某家获取交易机会后,考虑到中介费用较高,会绕开中介直接签约。
民法典跳单规定
“跳单”又称“跳中介”,一般发生在二手房买卖或房屋租赁交易中,是指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中介合同,中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房源、带看房、促成交易等义务,但委托人“跳”过中介人,就其提供的房源直接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中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法律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什么是跳单?是否违法?
2月8日,网传谢娜夫妇购房跳单事件登上热搜,关于“跳单”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今天我们就来重点探讨一下相关法律问题。
就跳单行为本身来说,在二手房买卖中非常常见,相关的司法争议也从未停止过,在一些中介眼中,只要房屋买卖双方接受了包括带看、价格磋商等任一服务,最后却未通过自家中介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都被他们认定为「跳单」。但实际上《民法典》关于「跳单」的规定要比这严格许多,认定「跳单」不是那么容易。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中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呢?首先,既然是跳单,那么就必须有单的存在,也就是必须有客观的中介合同存在。在一般认定中,若买方仅接受了中介提供的看房服务,而未与中介签订中介合同,即使其后买方绕开这家中介与卖方签订合同,买方无论如何也不构成「跳单」。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指导案例所确认,对于房屋卖方而言,只要其未与谋中介签订独家代理合同,而是同时委托了多家中介出售房屋,那么卖方也不构成跳单,也无需向提供服务的某家中介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房屋买方而言,因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发布,只要买方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也不属于「跳单」违约。
之所以这么做相信大家也能理解,不然卖家为了扩大交易几率,与十家中介签订代理协议,那其中一家成交后岂不是就要向剩下的九家中介都支付费用,这样能够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买卖双方此时均无需向中介承担「跳单」的违约责任,但需要支付中介付出的必要费用。这在《民法典》中关于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中也有明确的条文解释。
不过如果说中介带着买方看房并确实在价格协商方面提供了帮助,之后买方却联合卖方私自签订合同跳开中介的行为,则就是实打实的跳单,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卖方就必须提供自己达成交易并非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还有其他因素,但也避免不了上述的中介人必要费用!这点需要大家知晓。
为省中介费“跳单”私下交易房产,这种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
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民法典第961条和第965条,我国的民法典第961条明确规定了中介合同需要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的民法典第965条也明确规定了即使跳单擅自完成交易,也需要提供中介费。
“跳单”私下交易房产,拒绝支付中介费违法
通常,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如果我们委托某个仿鲿中介公司为自己找房源,并且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中介服务合同,那么我们就应该想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而有一些客户在中介帮忙找到合适房源后,却背着中介私底下交易,想省掉这笔中介费,这就是跳单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一旦房地产中介公司把跳单的客户告上法庭,客户一定会败诉,因为法院会支持房产中介的诉讼,判定跳单客户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
是否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起着重要的作用。
房产中介的客户出现跳单行为是否违法,还要看双方是否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中介服务合同。如果签订了,客户跳单,中介公司告上法庭会胜算。若是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客户通过中介公司给到的房源信息直接网上找到了业主,并私下和业主进行了交易,那么中介公司即使告上法庭,也会败诉。所以这个合法有效的合同起着重要的作用。
避免卷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
中介公司在接受客户的委托,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后,中介公司应该尽心尽责为客户服务。客户也应该对中介公司多一些信任,双方都恪守合同里的约定。客户在签订合同后,不应该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便捷服务去私底下跳单,这也是不道德的一种行为。如果绕开中介公司,交易也会存在更多的风险,也会浪费了时间和金钱。
民法典关于跳单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中介服务合同的规定,并明确禁止“跳单”。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生效后,即便合同双方未约定跳单行为,当事人构成“跳单”的,中介公司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直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民法典》第965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跳单”行为的规定。通常所称的“跳单”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完成交易的行为。“跳单”行为在具有中介需求的经济生活领域中都可能出现,比如,房产中介、劳务中介、商业中介的服务领域。“跳单”行为直接损害中介人正当利益,间接影响经济社会运转,同时也有碍诚信社会建设。本条规定在法律层面对“跳单”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统一了对“跳单”行为的认定标准,确认了中介人报酬请求权,对于保护中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诚信社会,具有多重现实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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