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2023-03-28 知识大全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同《劳动法》关系辨析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除了包括劳动合同法以外,还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等。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别法,是指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

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即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宣传《劳动合同法》的言论,其中难免会有不正确的说法,可能误导大众。

比如,有人说出台了一部新的《劳动法》,这个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而有人说出台了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也不完全正确。

因为《劳动法》是于1994年出台的,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它不会被《劳动合同法》所取代,而且这部法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做任何修改,所以不存在新的《劳动法》一说。

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从学理上讲,《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子法。

为什么有“出台了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错误的说法呢?是因为国家在出台《劳动法》之后,并没有及时出台《劳动合同法》。

为了调整各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各地 *** 部门都纷纷采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方式,来制定本地区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文件。

比如说上海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都是行使《劳动合同法》职能的临时性规定,并不能算做《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这些地方性的规定都将统统废止,因为它们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了。

正因为在此之前有这些地方性规定的存在,有人将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视为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一定道理。

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细则实施起来会和以前有所不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存在新旧,因为它是首次制定的。

而《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

《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个整体法律。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

另外,《就业促进法》已经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与《劳动合同法》同时正式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也于2007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起草两三年了,不过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国家劳动部又启动了《工资法》的立法程序。

可见,最近几年,劳动领域里的立法会越来越多,而且这些法律与我们每个人和每个用人单位都息息相关。

虽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体细则实施方面,会与《劳动法》,特别是其中“劳动合同”那一章的内容有冲突。

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在实际操作当中应该怎样解决,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那就不应该有冲突。

但是,《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只是学理上的一种说法,当初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在(草案)条款里确实有这样一句话:“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但是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这句话。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呢?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通过后的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就有记者提出过类似的问题,得到的回答是,《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

这个说法对《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有什么意义呢?虽然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

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举例说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有关于“员工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但是两者的规定截然不同。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按照这个条款,一个员工合同到期,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愿意续签合同,而用人单位并没有问劳动者要续多长时间,劳动者本人也没有提出来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签订一个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案例

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

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

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

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

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

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

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说到这儿,有些人可能还不太明白,什么叫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合同终止日期,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

由此可见,劳动者签了这样的合同以后,如果在工作期间不出现大的问题,就可以在这个企业长期干下去。

很多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上的稳定感,都愿意与企业签订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很多企业却不愿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将与员工订立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作为激励员工的一种形式,强迫员工奋发向上,产生优异的绩效,同时便于企业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黄金年龄一过,企业就立即终止合同,不再有任何的额外负担。

也就是说,在我国,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员工是很愿意订立而企业是不愿意订立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老王所在单位不愿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只愿签订一年合同的原因。

老王认为自己在本单位干了十多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单位仍与其续订一年期的合同是不对的。

但单位人事经理拿出一本《劳动法》给老王看,《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这个规定,人事经理给老王讲解道:“单位必须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时候,单位必须要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在你虽然已经具备了上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第一、第二两个条件,但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向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即没有满足第三个条件。

在这种单位必须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个前提条件没有同时被满足的情况下,公司与你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不能说是违反了《劳动法》。

换句话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本人没有提出来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签订一个一年或几年期的劳动合同。”

应该说,人事经理的这个解释是完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根据人事经理的这种逻辑,我们看到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就在企业内部发话,“谁要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要求,我们就不跟他续订合同了”。

这样一来,员工为了保住现有的工作,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很多人就不敢提要求,因此企业便可以堂而皇之地与职工继续续订一年期合同了。

而员工永远不会有工作稳定感,一旦年岁大了,黄金年龄期已经被企业用完了,就可能被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很难再找到新的工作。

为了扭转这种对劳动者不利的局面,此次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做了这样的新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新规定,我们再继续看一下上面的案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结果就大不一样了。

案例

同样,老王在单位工作满十年后,在续订合同的时候,没说要签有期限的合同,也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单位给了他一年的合同文本后,他就在上面签了字。

一个月以后,老王要求单位改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坚持不改。

后来,老王没办法,去申请仲裁。

到了仲裁机构开庭的时候,仲裁员首先要核实,老王到底在该单位工作了多少年。

老王工作十年以上,这是客观事实。

接下来,仲裁员核实双方是不是都同意续签合同。

这一点,也不存在问题,因为老王已与单位续签了一年的合同。

仲裁员接着问单位:“该职工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为什么只签一年的合同?”单位回答说:“我们就想签一年,然后给了他一个一年的合同文本,他什么都没说就签了,这不是双方达成共识了吗?”

仲裁员又问老王:“你在续签合同的时候,有没有要求单位签有期限的合同?”老王说:“没有,我想单位会和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仲裁员问单位:“员工说的属实吗?”单位也承认老王的话是真的。

于是,仲裁员裁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必须与老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相同的一个签合同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所以我们在解决法律冲突的时候,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法律链接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两部法律冲突怎么办?

原则:《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普通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特别法有规定的按特别法。

但是此情况需具体分析。

因刘小姐签合同时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故按劳动法执行,故假设明年5月刘小姐要求辞职,需要付违约金。(从旧原则)

请明白,如果一个新法的实施将否定从前的所有将天下大乱。所有法律除刑法中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规定有从轻原则,其他都是按原时间点法律处理问题的。否则,你想如果按当时的法律大家签个劳动合同,现在有新的了,比如对劳动者有利,那就用新法,那资方的权利谁保证那?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要保护以后的事情。

"请问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劳动法签订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法吗?是否可以理解为无效条款?"

合法,是有效条款。

注意,劳动法对违约金的范围等有具体规定,如违反那些规定将无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但需注意:在1月1日前签的合同按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请问老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一样的概念吗?

请问老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一样的概念吗?

不一样,《劳动法》颁布于1994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原有的《劳动法》下已不足以全面的保护,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才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的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其在内容上更加注重实质公平。这些都是《劳动法》所不具备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劳动法全面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的标准和发放、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而劳动合同法仅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履行等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事项作出规定。

不是一样的,是两部不同的法律。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一样的内容吗?

两法内容不一样,《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各层面的制度,而《劳动合同法》侧重从劳动合同方面进行规定。如两法不一致时,适用新法即《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一样吗?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你好,有区别也有联络,其实劳动合同法律包含在劳动法律中,劳动法不仅包括劳动合同法,还包括劳动基准法、工资法、劳动调解仲裁法等等,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一样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2008年9月3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不是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因为在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里,就没有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新合同法和新劳动合同法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合同法调整的是民事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否是一样的?

1、二者适用主体、法律关系相同,但调整范围劳动法要比劳动合同法更广,劳动法全面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主要针对劳动合同相关事项;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1.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由公司方承担 ,并且你与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2.未交三金和五金,责任有公司方承担 ,可以要求公司补交

3.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总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出的时间视为加班,加班需劳动者本人自愿。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

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才可以诉至法院。一般来说,劳动仲裁结果,法院不会做太大改动,所以劳动仲裁阶段很重要,建议找律师代理。

申诉请求:1.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2.要求公司补交三金和五金(申请由劳动仲裁委查实);

3.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

证据:1.每月工资条;能证明你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凭证,如工作证,工作牌等

2.节假日加班,人证,工作记录等

3.电话录音,可通过与公司领导或知情人电话交谈录音,证实加班事实

建议你与公司协商处理,如果协商结果不满意再找律师代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2,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3,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一、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3、完善内容:“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 劳动关系 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二、 劳动合同 的订立变化 1、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 事实劳动关系 。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 ??” 2、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 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 外资企业 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 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试用期 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 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不用支付 经济补偿金 。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 试用期工资 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和“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5、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 6、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 违约金 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 竞业限制 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出现某些企业想开除某员工时会故意设置违章指令让员工就范,如员工拒绝执行则此作为 解除合同 的依据。旧的《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则明确了“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2、针对企业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见“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不缴 社保 ,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 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又约定“第四十六条 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放在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后面,体现了新法中以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重视。 3、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换回“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 工伤 、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 离职证明 和社保转移单。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特别规定 1、没有工会的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 时,不能以简单的职工推荐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而需要有上级工会指导推荐的代表才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这就使得集体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利益。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 劳务派遣 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 劳务派遣合同 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并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作出约定。如“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强化执法细则。 5、明确合理的新旧《劳动(合同)法》过渡期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是:从两者的立法目的及立法内容来看,劳动法规定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为了调整劳动关系,涉及了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方式、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等。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更加细节具体,主要就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更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两者关系而言,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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