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起诉状(商标侵权起诉状的口述)

2023-03-28 知识大全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

商标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以下是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1】

贵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现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五个字作为字号与原告的“微山湖”三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微山湖”的商标侵权。

首先,被告使用的字号的名称为“微山湖人家”,是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合法登记的字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字号不能单独的、割裂的来看,原告不应该把这五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微山湖人家”的名称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断章取义,而且被告使用的字体字形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前后字体字形前后一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微”、“微山湖”、“微山岛”等文字。

另外,虽然“微山湖”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有相似之处,但要判断被告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还应看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误认是指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解。

要判断是否造成误认,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并结合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判断。

“微山湖”为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境内的一个湖泊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极小,仅仅凭借“微山湖”三个字起不到任何区别指定服务的作用,必须借助特定的字形,颜色等才可能起到一定的区别作用,可见,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非常弱,只是使用“微山湖”三个字,而没有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字形、颜色上有相似之处,

对相关公众不会构成任何误导,而且,被告的字号五个汉字组成的“微山湖人家”,一般消费者在见到“微山湖人家”时,根本不会将其与“微山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联系起来,除非该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而获得了“第二含义”,而原告的“微山湖”商标仅仅是个普通商标,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其次,被告的饭店销售的饭菜主要以龙虾、炒鸡为主,也没有与原告的菜品有相似的地方,另外,被告的饭店只是一个小饭店,从规模上讲,营业面积只有70平方米左右,从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一点与原告雷同的地方。

以上的种种不同,也可以看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双方经营销售的产品根本没有冲突。

再次,被告的籍贯本身就是济宁市微山县,有着非常合理、充足的理由使用“微山湖”这三个字,使用这个三个字的原因是了突出其菜品、种类的地域特色,含义是为了体现家乡的特色菜,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如果原告的诉求成立,那么任何一个经营者的字号中都将不能出现“微山湖”三个字,这至少是驰名商标才“有可能”达到的受保护程度,当然,并非只要是驰名商标就一定能达到这种受保护程度,作为一个普通商标根本不可能受到此种程度的保护。

2、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本案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字号的行为,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也就是没有过错,因此,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并不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而且,“微山湖”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即使自己的字号中存在“微山湖”三字也不构成侵权。

同时,原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有其合理的原因,不存在恶意侵权,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是明知侵权而为之。

其次,被告的餐馆所在的位置为济南市xx区xx路,该地点距离市区比较远,而原告所拥有的饭店的总店以及几个分店分别位于山大路、和平路、明湖路等地点,由此可见,其与被告店铺的位置相隔很远,加之被告李xx本人是济宁市微山县人士,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完全不知道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所有的“微山湖鱼馆”的存在,毕竟原告“微山湖鱼馆”的名气还没有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

再次,刚才已经阐述过,被告经营的“微山湖人家”面积只有70平米左右,被告经营的各家酒店面积均在1000平米以上,从规模上讲,双方根本不是一个档次的饭店,无论是在消费群体的定位、菜品的价格、种类都没有可比性,自然被告的餐馆也不会对原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造成原告的收入减少。

另外,在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仿照原告的装修,也根本无法仿照原告的装修,从该点也可以明确的'看出,原告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3、原告故意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列提出,意图扰乱审判人员的思路,达到其非法目的。

从原告起诉状的来看,起诉状的全部内容都是针对商标提出,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也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原告的诉求混乱,请原告首先固定一下自己的诉讼请求。

4、原告请求赔偿损失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以被告的盈利数额或者原告的营业损失为依据确定数额。

被告的餐馆核准日期为20xx年8月30日,自成立至今仅有3个多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被告的餐馆还没有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并没有对原告产生实际的影响。

另外,如果原告认为应该按照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主张5万元的赔偿数额,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5、原告的真正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非法炒作,而且,明显带有仰仗其所谓雄厚势力欺压个体工商经营者,与国家当前鼓励劳动者自行创业的精神相悖。

6、如果被告的字号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那么,为何原告不直接去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被告的字号撤销,却故意搞出一个“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原告自己都不知所云的诉求。

综上五条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代理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韩某律师

20xx年12月10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刘**,男,汉族,40岁,现住:*********。

答辩人因与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并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原告诉称的假冒商品是答辩人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商品。

原告诉称在20xx年2月29日在答辩人经营的文具店购买以16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红双喜”、“DHS”标识的208羽毛球拍一副,并现场取得收据一张,后经原告技术人员鉴别后发现答辩人所销售的羽毛球拍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商品确属答辩人文具店所销售,但此商品是答辩人从正规的供货商处取得,因间隔时间过于久远进货凭证已经找不到,但是商品确属答辩人从市场的供货商处取得。

在进货时答辩人确实不知道此商品为假冒商品,只是以为商家促销故价格低廉,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故意。

二、答辩人早已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答辩人一共购进了 副球拍,已经于 年 月 日(有销售台账为证)全部销售完毕,并没有再进此类商品,故答辩人已经于 年 月 日停止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的经济损失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计算数额错误。

原告诉称经济损失达3万元,这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答辩人一共进了十五副球拍,同类型球拍售价是五十元左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一共是不到一千元,但是原告诉称损失竟然有3万元,跟法律规定的标准差了30多倍,数额实属错误。

四、原告诉称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明显偏高。

原告诉称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5016元,但是根据长沙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办理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抽(开)签、评奖及相关现场公证,非营利性的每件800元,营利性的每件1800元。

原告聘请的是长沙的公证机关,收费应按照长沙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但是原告诉求的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明显偏高,不符合实际情况。

五、答辩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需要登报消除影响的程度,要求答辩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也不合理。

如前所述,答辩人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故意,而且答辩人只进了十五副球拍,虽然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但是造成的影响确实没有达到需要登报消除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答辩人登报消除影响的诉求显然不合理。

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但是由于原告并没有实事求是的计算损失,故答辩人只需承担法院最后判决赔偿的损失部分相应的诉讼费,其余部分则需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慎重考虑,根据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20xx年7月11日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购进。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苏泊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侵权起诉申请书?

商标侵权投诉,是指商标权利人等就商标侵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应准备商标侵权投诉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及复印件、侵权证据、代理委托书等材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准备了一份商标侵权投诉书的范本。

商标侵权投诉书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名称:XX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投诉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名称:XX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负责人:联系电话: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侵权事由,特向贵局投诉。

一、投诉请求:

1、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使用“XX”商标,变更公司名称,停止侵害投诉人的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责令被投诉人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二、投诉事实和理由:

公司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1、被投诉人XX有限公司对于“XX”商标(文字和图形)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XX年X月X日,投诉方XX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XX”文字商标(第XXXX号)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第XX类(XX);注册了“XX”logo图标(第XXXX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第XX类(XX类);

2、被投诉方突出使用“XX”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投诉方将“XX”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将名称字号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上突出醒目地使用,侵犯了投诉人的“XX”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3、投诉人的商标应得到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以及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投诉人在没有“XX”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情况下,以“XX”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专用权。据此,投诉人特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投诉人严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举报,特请求贵局尽快查处,取缔被投诉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附:相关证据和材料

投诉人:

XX年X月X日

附件:

1、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XX”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鱼爪商标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4、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被投诉人的侵权资料;

商标侵权起诉状(商标侵权起诉状的口述)

被诉商标侵权如何应诉书

法律分析:销售商品被诉商标侵权应诉的方式,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在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内,前往参庭即可。看情况,一、可以收集自己未做出商标侵权行为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来应诉证明自己未侵权。二、如果确有侵权行为,则可以主动认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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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起诉状(商标侵权起诉状的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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