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法典劳动合同法(2021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全文)
民法典的内容中包括劳动合同法吗?劳动合同法具有什么样的地位?
2021民法典新规众多,但是却不包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促进用人单位重视与职工劳动保障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其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很多规定都向劳动者有所倾斜。
《劳动合同法》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解除的法律责任,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因为只有在根本上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才能有动力更好地工作,社会才能保持稳定,经济也才能健康平稳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拓展资料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通过规范双方的行为,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不仅明确保护劳动者,也同样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为了让用人单位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达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终极目标。
劳动合同适用民法典吗?民法典侵权编里关于劳动侵权的规定是怎么回事?
劳动合同不适用《民法典》,调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1.通说认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不同于民法的一个法律部门,两个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
劳动法是主要调整关于劳动关系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虽然签约主体在签约时地位平等,但形成劳动关系后,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民法典中的各个合同,合同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民法典》中列举了那么多有名合同,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社会生活中非常常用的合同,但没有列举社会生活中常用的劳动合同,可见立法者并未将劳动合同纳入民法调整范畴。
2.如何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这里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问题,因用人单位是一个法人,其具体的民事行为是通过具体的自然人实施的。因此,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也必定是通过具体自然人来实施的。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该员工未经过公司授权等理由逃避责任。第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地位平等的民事关系。
那么如何理解“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关系范畴外,可以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关系范畴内,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是一种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工作中侵犯第三人权利,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行为侵犯第三人权益的问题,可以认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适用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以民法典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劳动者的行为也可以认为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依据,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侵犯第三人权益时,因双方法律关系的双重性,涉及到请求权竞合,用人单位可以侵权责任为依据,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也可以以劳动合同为依据要求赔偿损失。
3.如何理解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制定依据列明了《民法典》的问题。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开头写道“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该解释出台后,有人认为该司法解释表明劳动合同今后受民法调整。
但是,我国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任何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均不能改变立法部门的划分及立法的基本框架。只要立法部门没有发声,劳动合同法不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劳动合同不受民法典调整
总之,我国立法部门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单独立法,也没有将劳动合同纳入《民法典》之中,而且对劳动争议专门设置了不同于普通民事关系的劳动仲裁制度。所以,劳动合同不受民法典调整应是确定的。至于《民法典》中关于劳动侵权的问题,可以认为是一个劳动关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劳动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并非民事合同),侵权责任则属于民事关系。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2021新规定
没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下面是主要内容。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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