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护(政治庇护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政治庇护?
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给予庇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即国家在国际法上有给予个人以庇护的权利,个人受到庇护是国家庇护权的产物,个人可以申请庇护,但是否给予庇护,由被申请国家决定。1967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领土庇护宣言》认为,对个人予以庇护是国家“行使主权”,“庇护之给予有无理由,应由给予庇护之国酌定之”。给予庇护的权利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伸出来的。一国在其本国领土内对所有的人都有管辖和保护的权利。一个被迫诉或追捕的人,一旦进入另一国家的领土,就处于所在国的管辖之下,追诉或追捕他的国家就不能在其所在国领土范围内继续进行追诉或追捕。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庇护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但庇护的对象超出通常意义的政治犯,而且庇护不仅是不引渡,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其在境内安居。庇护的法律根据主要是国内立法,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订有庇护条款。法国1793年宪法首次规定,法国对为了争取自由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给予庇护,同时宣布对专制者不给予庇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1975年和1978年宪法也有同样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过去,一国给什么人以庇护,完全由该国自己决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皇威廉二世逃往荷兰,荷兰曾拒绝协约国提出的引渡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一些国际文件中,明确将某类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护的范围以外。例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对于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于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人,不得予以庇护。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灭种罪不得视为政治性犯罪,而是属于可引渡的罪行。1967年《领土庇护宣言》中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人,不得请求及享受庇护。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规定,就引渡而言,种族隔离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护。享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侨民相同。给予庇护的国家对庇护者的活动,有义务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内从事危害他国安全及其他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
国家只应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的权利,驻外使馆和在外国港口的军舰和商船不得用来作为任何罪犯的庇护所。但在拉丁美洲国家间,长期以来形成了外国使馆给予驻在国国民以政治庇护的习惯。1928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庇护的公约》对此加以确认。对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断权,1933年美洲国家间《政治庇护权公约》规定,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此项规则至今仍然在沿用。这种庇护称为“外交庇护”(diplomaticasylum)。1980年4月,数千古巴人涌入秘鲁驻古巴大使馆寻求外交庇护。为此,拉美安第斯国家集团代表在利马开会,重申他们“保卫庇护制度的不可动摇的立场”。有些国际法著作将一个国家在别国的领土内(如在驻外使馆或在外国港口的军舰)予人以庇护的情况,称为“域外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在特殊情况下,在欧洲也发生过外交庇护的事例,如1956年 匈牙利 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国驻匈牙利使馆避难,匈牙利事件主要人物I.纳吉曾在南斯拉夫驻匈使馆避难。
怎么申请政治庇护?
要成功地申请政治庇护,申请人应能证明
1、申请人过去曾受过迫害,或确实恐惧会受到迫害(WELL-FOUNDED FEAR);
2、所受迫害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隶属某社会团体或政见。
为了证明“合理的恐惧”,申请人应表明:
1、他具有某一信仰或特点会招致迫害者的惩罚;
2、迫害者了解或有可能了解他所具有的信仰或特点;
3、迫害者有加诸迫害的能力;
4、迫害者有加诸迫害的意愿。
办理流程
在你的国家如果你无法使行民主自由的保障,您可以要求政治庇护。如果你不是政治罪犯或违背了联合国原则。根据日内瓦公约,可以向边防警察的提出申请,或进入其他国边境后,直接向警察局移民部申请。在证明身份后,你的申请提交到地区移民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审批。
必须提交警察局移民部的文件:
(1)申请表,用该国语言说明寻求庇护的理由。
(2)护照复印件。
(3)任何有助于申请的其他文件。
一旦你获得难民许可,您就可以向移民窗口要求居留证。
什么是政治庇护,求指教????
政治避难,是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向另一国请求准予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后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的行为。享受庇护的外国人,通称“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驱逐。政治避难者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待遇,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其个人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避难一词原指由于种族、宗教、参加特定社会团体、政治思想等原因,在本国受到迫害或出现了遭受迫害的明显的可能性而逃到国外,不指望本国政府给予保护,不愿意回到本国而言。因上述理由均与政治联系在一起,所以便称为政治避难。
一个国家对于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给予法律保护,国际法上称之为“庇护”。一个国家给予某人以庇护,是以不将其引渡给另一国家为前提的。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各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一般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条款。
在国际法上,准许政治避难和拒绝引渡,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是,这只限于政治犯,而不能允许一般刑事罪犯避难。
美国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政治避难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如在所处国家及文化不能受到相应保护,将可能获得美国的政治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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