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国外(中国民法典与国外的区别)

2023-03-27 民法典

司法考试知识点:德国民法典

1.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19世纪初期,历史法学派反对匆忙制定《德国民法典》,其主要观点为:

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了。

②法典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是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③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2)19世纪中期,后期,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尔曼法学派和潘德克顿法学派的争论,日尔曼法学派认为日尔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法律渊源。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点最终采用。

2.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荣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具有时代的特征和特点: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

①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

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

③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

(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①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②在亲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家长制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3.《德国民法典》的世界影响

(1)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施行,不仅在国内具有很大的意义,在国外也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从而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发生了很大的影响。

(2)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相对于法国法而言,德国法也继受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尔曼法因素。它体系完整、用语精确,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真题】关于法律权利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9-1-59)

A.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B.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影响较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来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等

C.《法国民法典》根据“天赋人权”理论规定了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

D.1888年完成的《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被认为过于追求罗马法化而忽视民族传统,注重资本家的利益而缺乏对弱者权利的保护而受到多方批评

【答案】ABCD

民法典关于涉外婚姻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民法典》对外国法典的影响及对我国有什么借鉴作用?

德国民法典对于德国的民族振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卓越的贡献。作为欧洲第一部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 融合了西方各国民法典的精华,成功地实现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与国际性、现代化和现实性、法典化和融合性的共生和谐。因此, 加强对德国民法典基本特点的研析, 可以为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提供科学的思路与深邃的启迪。

对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借鉴意义

民法法典化是近代以来中国政府与学者孜孜以求的目标。自清末变法以来,无论是1911 年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以及1924~1925 年北洋政府以此为蓝本次第完成的第二次民律草案,还是1931 年中华民国正式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均借鉴了世界上各主要法典化国家的民事立法经验,吸收了当时世界上最为先进的民法理论成果,这其中又以德国法的概念、制度为先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 年、1962年、1979 年三编民法,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些草案终未成典。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之主观上受“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思想的影响,我们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单行民法系列之路,以至于造成了现今民法体系混杂、理论底蕴不深、逻辑性不强、滞后社会发展等缺陷。经过近30 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经济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数年的求索,民法学界几已达致共识:民法法典化是中国民法走向现代化的最佳选择。如何使我国的民法典成为新世纪的经典之作,加强对德国民法典的研析,能给我们有益的启迪。

1. 注重民事理论研究与现实生活相契合

我们现在制定的民法典是一个意义重大且内容庞杂的工程,需要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律专家的共同努力。法律专家首先必须精通民事理论,其次还应把握法律实践。德国民法学界丰硕的理论研究成果与法学研究者对于现实生活的关注,是德国民法典成功的秘诀之一。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都十分重视理论研究与现实生活相结合。明治维新以后,德国法学得以迅速发展,学习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学者,对各种理论学说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许多问题上结合德国社会的实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德国民法典起草时,立法者和民法学者对当时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和能够想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析,民法调查会的民法议事记录多达数百万字。这种从立法活动开始的研究延续到今天的法律教学和法律实务中,形成了许多服务于法律实务的理论学说和对理论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理论。这对法律科学的发展、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公正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德国民法典起草委员会还作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使相关法律规定尽可能符合德国的风俗和国情。“我们要讲现实,但重要的是当前的现实,是社会发展的现实,不研究这些问题,制定民法典是没有根基的。”[14]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学理论成果或制度设计很先进,但我们在褒扬的同时应注意中国的土壤环境是否适宜它的生长,这是一个需要反复论证的任务。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我们既要加强民事理论的研究,又必须关注现实生活,加强实证分析,努力促进理论研究与现实社会相契合。

2. 注重市场经济成果与和谐社会相共通

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律表现,是规制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近年来,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统一大市场逐步建立、产业结构就业结构趋于合理、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渐次加快等。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经济的建设成果需要统一的法律加以巩固,市场经济的再发展和成熟度均需要法律加以引导并予以保障。我们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把市场经济的成果合法化、制度化。市场经济发展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既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出现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如电子商务、基因技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挑战。市场经济带来巨大利润的背后又不可避免造成贫富差距、就业困境、环境恶化、资源危机等问题,这是与和谐社会的目标不相符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任务,我们要努力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能够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使社会呈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使社会各个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协调和兼顾。我们新制定的民法典既要能够为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再次飞跃发展提供保障,又要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社会文明。

3. 注重国际发展趋势与科学发展相融合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虽然德国民法典还没有正式出台,但德国人注意到了德国民法典草案的伟大之处,认识到德国民法典草案中所体现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大胆借鉴德国民法典草案,制定了许多与国际社会相共通的规则。今天在研究发达国家民法典时,应该采功能主义的比较方法,充分认识到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也在不断地修改完善,一些传统的民法理念、民法制度已经遭遇了时代的挑战,因此我们要关注民法典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当今世界是市场机制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机制,各国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是相同的,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也是一致的。在市场经济全球化时代,需要更多的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共生的法律规则,为复杂的交易提供便利。我们的民法典是在国际化与科技化潮流的背景下展开的,因此立法者要努力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提高法律的前瞻性,立足现在,兼及未来。

同时,民法典的法律技术和法律内容必须与科学发展相配套,关注国际法学、比较法学的发展趋势。民法典必须依据时代精神和本国国情进行创新,否则民法典将不会成功。我国民法典既要对国际发展趋势有敏锐感,又要能够鼓励科技创新,要有包容精神,引导我国的科学发展并能够大胆预测科学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以超前的法治思想和价值理念,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民法典体系,争取把我国的民法典建设成为21 世纪最伟大的民法典。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共同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使得民法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国际性,具有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共同认可、一体遵循的某种意义上的通行性。因此,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广泛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判例与学说,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再重复一遍别国已走过的弯路而去亲自摸索和实践。总之,在制定民法典时,既要充分把握民法典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又要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发展。

民法典国外(中国民法典与国外的区别)

分析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意义

一、特点

1、德国民法典是一部保守的、守旧的法典。

2、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

3、一部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4、以成熟的一些概念、学说和制度作为基础。

5、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的优越性。

二、意义

1、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2、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3、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扩展资料

1900年《德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从开始起草到正式公布施行,前后花了二十多年时间。除了含有若干国际私法实体规则的施行法之外,《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共35章,2385条。第一编为总则,主要规定涉及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二编为债务关系法(简称“债法”);第三编为物权法;第四编为亲属法,主要内容为民事婚姻、亲属关系和监护等;第五编为继承法。《德国民法典》的用语抽象而准确,概念严谨,法典的编纂体例具有科学性。

《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五编制民法体系属于“潘德克顿体系”,创设了“总则编”,并将其放在民法典之首。总则编是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抽象、概括的说明,并对一些概念、术语作出解释。其后的四编是总则编的扩展和具体化。

此外,《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体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结合。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施行,对统一德国法制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此外,《德国民法典》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如1898年《日本民法典》、1923年《苏俄民法典》等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由于《德国民法典》的严谨结构、抽象概念和晦涩的语言被认为是典型的德国产物,别国很难照搬,因此,《德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主要是在法律理论和学说方面,而实际采用的却很少。

《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与前者并列成为民法法系的代表,使民法法系划分为法国法律体系(拉丁支系)和德国法律支系(日耳曼支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德国民法典

国外领的结婚证国内承认吗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国外领取结婚证,只要没有违反我国不能结婚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认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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