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记载了哪些内容(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需要载明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般需要载这些下内容: 1、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等基本情况; 2、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 的起因、经过、形成结果; 3、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程度进行的责任划分; 4、制作单位就及制作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解答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这些: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交通事故责任书怎么写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内容包括如下一些:
1、事故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车辆基本信息、事故道路的基本情况、天气状况等;
2、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起因、导致的损害结果;
3、证据及原因:交警通过事故检验与勘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等得出的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事故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或是事故属于意外原因的分析;
5、落款加盖章: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名称及日期。
6、一般末尾还需告知被送达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以及事故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重中之重内容是对事故责任大小的划分,因为事故责任直接影响对事故的处理,包括民事处理、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制裁。事故责任依照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大小确定: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如果经查明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意外事件)的,那么各方均无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如何减轻自己的事故责任,当事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后尽快联系交通事故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交通责任认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一、交通责任认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1、 交通事故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包括当事人的详细个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驾照等),车辆的信息(行驶证、 交强险 保单),交通环境的信息(天气阴晴、路面状况等)。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当事人、 证人 等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描述形成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3、交通事故 证据 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照片、绘制示意图、搜集的物证等),当事人及车辆的检查、检验及(当事人受伤状况、驾驶员饮酒状况等)、证人证言。原因分析包括交警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根源的分析、判断。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具有哪些违章现象(即有哪些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的行为),以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作用大小。 二、 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何送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 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是公安交警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依法做出的一种法律文书,而这个文书往往就建立在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之后,依法做出的基础之上。而往往当事人就需要根据这个认定书确定彼此对事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具有的内容有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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