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折价(民法典折价补偿 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哪些方法处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于不宜分割的财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折价是指将遗产实物通过变卖等方式折为现款由各继承人按应继份额分配现款;
适当补偿是指将遗产由最需要遗产的一名继承人继承,对其他继承人的损失;
共有是指对遗产中各继承人均坚持继承则不分割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各自应继份额对该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权。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法律中 折价赔偿是什么呢?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关于折价赔偿指的就是因为其无效合同所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进行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进行返还时,会按照所取得财产的相应价值来进行折算,以金钱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折价补偿的形式是按照实际无法返还的财产或者没有其必要返还的财产来进行折算并且予以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不能返还总体可以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以及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所谓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会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一定限制。也就是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而第三人取得了该项财产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不清楚或者没有责任知道其当事人与另一当事人的合同的无效或者已经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能够不返还该原物了,并且该原物本身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当事人就不能返还其财产,本人就必须依据该物在当时的市价去折价补偿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能则主要指的是标的物的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其原物,并且原物还是不可替代的。在出现这种情况下,取得了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来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如果以后遇到关于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形,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中财产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财产损害赔偿 的范围包括以下: 1、财产损失; 2、设施; 3、修复; 4、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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