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当兵体检标准(大学生当兵体检标准不能有疤)
当兵体检的要求?
要全部脱光的,因为要做全身的检查,包括生殖器。
一、服役入伍的基本条件:
身高标准: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
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体重标准: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_;
个别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年龄条件:
男青年:
1、为当年(截止12月31日)年满18至20岁;
2、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
4、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年龄可放宽到22岁;
6、在读研究生可放宽到24岁。
女青年为当年年满18至19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年满22岁以内。
根据本人自愿,年满17岁的当年高中应届毕业生也可应征。
二、下列情况不合格
1、恶性征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
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
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其它问题(一)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扩展资料:
大学生入伍是指部队每年从在校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中招收义务兵,报名流程有网上登记、初审初检、体检政审、走访调查、预定新兵、张榜公示、批准入伍。
大学生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应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在征兵报名期间,直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
已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进行报名。政治审核合格和体检合格。
区县级征兵办公室优先安排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上站体检和政治审查,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报名的
本人应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在征兵体检期间前去报名,区,县级征兵办公室安排及上站体检。
大学生退役后入学的优惠政策;公检法机关定向招录优先,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免试或优惠升学;退役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可直接入读成人本科,参加普通本科高考试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政策,按30%的比例录取。
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还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学生入伍
当兵体检要求是什么?
应征公民参军的体格条件,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条件兵另行规定。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矫正度数不超过600度;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双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条件兵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适龄青年报名应征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适龄青年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兵役登记和报名应征,或持户口簿、身份证和毕业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武装部参加兵役登记,或参加兵役机关在学校组织的兵役登记,经目测初检、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考核合格后,确定为预征对象。
第二步,应征青年按区级征兵办通知,到征兵体检站参加体检。
第三步,体检合格后,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对应征青年进行政治考核和学历联审。
第四步,体检、政治考核初步合格后,街道武装部组织对应征青年进行走访调查。
第五步,区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公安、卫生、教育、街道、高校等单位对体检、政治考核双合格应征青年进行全面衡量,择优确定为预定新兵,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为预定新兵。
第六步,将预定新兵名单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七步,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级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新兵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2017征兵政策全方位了解
当兵体检要求的标准
征兵体检共有外科、内科、耳鼻咽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女性)及辅助检查。
一、外科(身高、体重标准)
1、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2、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二、内科(血压标准、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
1、血压标准: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
2、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三、耳鼻咽喉科
1、嗅觉丧失,不合格。
2、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3、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4、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四、眼科
1、视力标准: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2、色觉异常,不合格。
3、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4、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5、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五、口腔科
1、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2、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六、妇科
1、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七、辅助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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