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以被认领吗(非婚生子女可以被认领吗)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强制的吗?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强制的吗?不是强制的。在我国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应该:①在认领形式上采取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形式,认领制度可以使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找到亲生父母,以得到生父母的关爱和良好的照顾。设立认领制度既要尊重血缘关系又要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因此我国认领制度可以采用这两种形式。 一、非婚生子女的含义 非婚生子女(俗称 私生子 ,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父亲母亲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的方式 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基本原则方面可以规定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原则,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也是生父母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因此,在制定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时,必须从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出发,切实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尊重血缘真实性并兼顾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原则,亲子关系的确立须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前提,违背血缘真实性的认领无效,这也是现代各国亲子法所遵循的原则;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原则和子女平等原则等。在认领条件上可规定认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认领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大多数国家规定生父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人,如罗马尼亚、瑞士、德国等国采用此规定,有的国家规定,父母都可为认领人如日本等国,我们也应该考虑到生父母的认领权利和制度,所以父母都是具有认领权利的这种双向的认领权利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我们在非婚生子女的认养处理方式上借鉴了欧美等国家的立 法规 定,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既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受到照顾,有保护当事人及婚生子女的权益。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是怎样的
非婚生子女 是指非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无效婚姻所生之子。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往往被自己的亲生父母遗弃,从而,许多非婚生子女享受不到父母的哺育、关爱和教育。这些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影响着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一)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有利于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二)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三)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中有很多 非婚生子女 的实际成长状况都是非常糟糕的,虽然是因为当事人的父母违反我国的法律依造成的这种局面,但是有很多的非婚生子女所面临的境地却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亲所遗弃,在整个成长过程当中都得不到朋友的关爱和照顾,因此我国才建立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那么,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一、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愿认领,一种是强制认领。 第一、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 抚养 的事实而产生。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如《日本 民法典 》规定,须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如《法国民法典》规定,须经过公证认领;有的国家如《瑞士民法典》规定,须向身份管理官申请认领;有的国家规定,须向监护法院申请认领。认领行为是一种身份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 代理 。但是,也有的国家规定,自愿认领只须生父存在认领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须经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为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还须经成年于女本人的同意。 第二、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 证据 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 诉讼 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 举证责任 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如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存在 同居 事实,或通过申请进行“ 亲子鉴定 ”等。提起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强制认领的 诉讼时效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一年,有的国家则规定为二年。 二、非婚生子女上户口要交哪些材料? 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 结婚证 、 身份证 、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四)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五)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由此可见,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方式其实就是包括当事人自己认领,另外就是因为没有 结婚 就不承认的话,其实也能够申请法院要求其强制认领的,这就是为了避免有些极端不负责任的人要逃避自己抚养的这种责任和义务,这两种方式都充分保障了非婚生子女最基本的民事权益。
非婚生子女认领方式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 认领方式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认领形式之一: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 抚养 的事实而产生。 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如《日本 民法典 》规定,须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如《法国民法典》规定,须经过公证认领;有的国家如《瑞士民法典》规定,须向身份管理官申请认领;有的国家规定,须向监护法院申请认领。 认领行为是一种身份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 代理 。但是,也有的国家规定,自愿认领只须生父存在认领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须经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为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还须经成年于女本人的同意。 非婚生子女认领形式二: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 证据 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 诉讼 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 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 举证责任 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如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存在 同居 事实,或通过申请进行“ 亲子鉴定 ”等。 提起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强制认领的 诉讼时效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一年,有的国家则规定为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认领的要件】 (一)认领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本人,其他人无权认领。 生母与非婚生子女因分娩的客观事实,一般无须经过认领就已发生自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母子关系未能确认的,也可适用强制认领。同时,生父或生母在认领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认领,不发生认领的法律效力。 (二)被认领人必须是非婚生子女。 对于婚生子女,也不存在生父认领问题。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血缘关系。不存在事实上的父(母)子血缘关系的,不得因认领而成为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认领应经过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同意,或非婚生子女的其他 法定监护人 的同意。非婚生子女是成年人的,认领还必须经过非婚生子女本人同意。 各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认领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婚生子女被认领对于这种群体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被认领就代表着被肯定,就可以成为婚生子女,而所有的权利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对于认领的方式就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作为自己的父母如果确实是自己的孩子,那么就最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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