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停薪留职规定(事业单位停薪留职规定为何取消?)
事业编制如何办理停薪留职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停薪留职的政策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如“身患慢性疾病需要常年休养”,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政策规定是:一、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编制,可以停薪留职吗?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应通过聘用合同调整人事关系,不应实行停薪留职。如果是身体原因之类的无法上班,可以让医院开具病假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关于印发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市人发[2005]12号)精神,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当前,国家、省、市既没有关于事业单位办理停薪留职的政策规定,也没有规范性的操作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受聘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因此现在事业单位不能办理停薪留职。
因此,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应通过聘用合同调整人事关系,不应实行停薪留职。
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停薪留职吗?
可以。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件《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及黑发(1992)13号文件《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职工辞职和停薪留职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职职工申请辞职按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职工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停薪留职,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累计时间原则不超过三年,停薪留职人员仍占原所在单位编制,不予增编。
三、停薪留职,需本人提聘书上面申请,单位同意,并将流向及所从事的工作辅助材料逐级上报,按职工的管理权限分别由院校审批,人事部门履行手续,同时与院校协议书。
四、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遇到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可以按有关规定调整工资(记为档案工资)复职后仍任原职务的,从复职之月起发档案工,改变原职务的,其工资待遇按同等职务,同等条件工作的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六、在停薪留职期间国家统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按当时有关政策执行。
七、停薪留职人员按月缴纳劳保基金,工龄可连续计算,劳保基金按本人年职等工资及津贴工资总额,第一年交25%,第二年以后交50%。
八、
停薪职期间如发生病残,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不予复职。如符合退职,退休条件,可以按退职、退休办理。
九、
停薪留职期未满,本人要求提前回校工作,须经批准,否则不能返校工作。
十、
停薪留职期满前一个月,本人应提出复职申请,报院、校审批,如本人要求延长停薪留职期限,亦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重新履行手续,期满后一周不回原单位工作,或不服从分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
停薪留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令和有关政策规定及社会公德,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不准泄露国家机密,不得违法乱纪,否则视情节轻重程序,按规定党校给予除名或开除处分。
十二、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矛盾, 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1995年12月31日起执行,哈医人字(92)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办理手续: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批准。企业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复职,原单位无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劳计字[1992]第161号)处理,如果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劳计字(92)第161号文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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