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举例)
行政行为的7类行为
行政行为的7类行为:
1、行政征收;
2、行政征用;
3、行政给付;
4、行政奖励;
5、行政裁决;
6、行政处罚;
7、行政确认。
行政行为分类含义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行为的划分: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帮忙举"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的例子"
1、要式行政行为:指的是法律对某些行政行为采用特定的形式有专门的要求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为形式不作专门要求的行政行为。
2、例子:
(1)要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非要式行政行为:如城管去执法中警告小摊小贩
请问什么是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
如: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广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法律不要求必须有一定行为方式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方式无论口头、书面,只要能表示意思即可。如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口头传唤,无使用书面的传唤证的要求。非要式行政行为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1)情况紧急,来不及采取某些必要的形式;(2)行政行为的内容简单,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不大,或没有影响,无须在形式或方式上要求等。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区别
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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