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军体检为什么查包茎(参军体检为什么查包茎不能过)
当兵为什么要体检包皮?
包皮过长,长期演习、野战等,生殖器卫生跟不上,容易造成男性龟头炎、包皮炎等,影响部队作战质量。
1、视力与色觉。裸眼视力需达到4.8以上,4.6经矫正达到4.8以上的都可以!近视严总的朋友提前做手术吧。
2、嗅觉与听力。测嗅觉时测试人员会拿几种不同气味的液体让你闻,分辨出来就可以了(我测试的时候是用水、酒精、醋)。听力就是让你站在几米远的地方,测试人员念一句话,你跟着念就可以了。
3、耳喉鼻科、口腔科。医生对你的耳朵、鼻子、口腔进行检查。不能有鼻炎、扁桃肿大等症状。
4、外科。主要检查你的身高、体重。还有身体结构是否正常、有没有皮肤病等。我们男同胞,检查的时候医生会要求你脱光的,这是必须的。
5、心电图、B超、X线。这些是在医院里医生用专门的仪器检查,检查结果当时就看的到。
6、血检、尿检。抽血要抽两管,是检查乙肝、和其它一些的。抽的是饿血,所以你早上不能吃饭。
为什么在当兵体检时,要检查男生的生殖器?
因为这是《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的。为了保证兵员的身体质量,更好的保卫国家。
《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扩展资料: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征兵网-《征兵工作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征兵网-《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摘要
当兵体检为什么要翻包皮?
当然要翻。有人包皮过重,影响个人卫生。同时万一里面有性病,不翻看一下能确诊吗?女医生看得更仔细,而且对于医生来说,这些都不是从性方面看待的,而只是人体器官的一部分。没必要从男女方面想入非非。到部队后,割包皮手术前的消毒备皮(剔除阴毛等)工作,大多数都是女护士(也就是女兵)来完成的。
当兵为什么要体检包皮
包皮过长,长期演习、野战等,生殖器卫生跟不上,容易造成男性龟头炎、包皮炎等,影响部队作战质量。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扩展资料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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