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例(起诉小三不当得利案例)
银行给多转了5万元,可是不到一天就又转走了,银行是怎么知道密码的?
你好。
银行多给你转了5万,当天又转走,肯定是银行及时发现了这笔错账交易,通过当日业务冲正撤销了此笔交易。
这属于特殊的授权交易,需要支行负责人签字写说明,特殊业务的办理是不需要知道你的账户密码的,特殊业务、特殊办理!
上面说了“特事特办”,但特事都是事出有因的,银行主管和授权中心的工作人员当然知道未经客户同意从客户账户上随意扣划资金要承担的风险。
往往这类业务发生后,客户也会收到银行短信,谨慎一点的银行会电话联系客户告知此笔业务发生的原委,如果有疑问可以到银行打印银行流水,查询账户明细。
最常见的错账就是银行代发工资,或者公司通过对公户进行转账时客户信息填写错误,ATM机设备故障造成的客户存取款业务冲正等,银行系统也会经常出现波动,出现冲正业务不足为奇。
只要不涉及到客户利益遭受侵害,银行留存了相应的业务凭据和说明,客户账户流水上也完整的显示了错误业务的转出、转入记录,并注明了业务属于冲正业务是不存在其他操作风险的。
毕竟银行不会以整个银行的 社会 声誉去恶意侵占某一个客户的资金的,真是这样谁还敢到银行存款。银行的声誉也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
遇到这种事情打电话过去给客服一顿日觉先, 还要他给说个一二三出来,,不说撑钭么想麻脱;反正就是各种扯,只要记住一点,错不在你,,没经你本人同意为依托开始说………
银行想转走用户的钱其实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操作的,只要程序合法。但银行多给客户转了5万块钱,不到一天时间就转走了,银行在没有经过用户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把用户银行账户上的钱转走,这是不合规的也不合法。
而一旦发现多给客户转钱之后,银行肯定会马上采取一些补救措施进行补救。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冲正, 但银行进行转账冲正是有前提的,那就是这笔交易没有成功。
银行冲正是对错误的回款业务进行纠正,当一笔交易在终端已经置为成功标志,但是发送到主机的账务交易包没有得到响应,即终端交易超时,银行不确定这笔交易是否在主机端也成功完成了,为了确保银行和用户的利益,银行就会向主机发送请求,取消该笔交易的流水,取消交易之后,钱就会回滚到原来的账户当中。
现在很多银行在进行冲正的时候都是不怎么正规的,比如有些错误的转账钱已经到客户的银行账户上,也就是说钱已经成功交易了,但是有些银行仍然在进行冲正处理,这是不合规也不合法的。
银行错误的把5万块钱都转给客户,不管这是银行自身的失误还是什么原因,既然钱已经到用户的账户上了,说明这个钱就是用户的,只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用户不具有这个钱的支配权限。
但对于用户银行卡上的钱,银行在没有经过用户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私自把用户银行卡上的钱转走的,要是银行没有用户的授权就随便把钱转走,那这个就大乱了。
所以银行以冲正为名把已经成功转账的钱从客户的账户上划走,这是违法的行为。
因为根据《支付结算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根据支付结算法的这个规定,一旦钱进入到用户的账户之后,不管这个钱是银行错误转账的还是其他原因,那么这个钱就只能由用户支配,银行发现错误之后,想要把这个钱要回来,那只能跟用户协商,在经得用户的授权之后才能把这个钱划扣,除非是特殊情况。
比如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少数国家机关,比如法院,海关,税务,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在法定程序上才有权限单方面要求银行把钱从用户的账户上划扣。 银行不是司法机关,它跟用户只是一种服务关系,用户在银行存钱之后,银行有义务对用户存款尽到保管义务,如果划扣款项缺乏法律上的依据,那银行就是违法的。
所以在现实操作当中,很多银行发现转错账给用户,而且成功入账之后都不会单方面的从客户账户上扣钱,而是先跟客户协商沟通,希望用户到银行配合银行把这个钱抹账;如果客户不配合,那么银行只能通过报警处理,并申请对用户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而且必须在获得有关司法机构的授权之后银行才能对用户账户进行冻结,以确保自身资金的安全。
如果银行多给用户5万块,却在当天悄无声息的把钱转走,这种是在侵犯存款用户的权益。对于银行这种做法,大家可以要求银行作出道歉,甚至可以把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做出相应的赔偿。
银行因为失误,多转了5万元给你,不到一天,发现错账之后又转走了,这个属于现实中很多人经常遇到的事情,甚至可以说每天都在发生,毕竟全国那么多柜员,总有失误的时候。
PS:之所以不到一天,主要是因为银行账目每天都要盘库,一旦发现错账,就必须当天整改,否则被后督查到是要扣分罚款的。
银行错账有两种:一种是客户存500元,银行失误给用户存为了5000元,此时需要用户配合来银行输入密码再支取4500元;另一种是用户没有任何的操作,银行失误直接给存入5000元,那么此时银行只需要做一笔冲正交易,把该笔交易撤销掉即可,无需客户再到银行办理业务,也无需密码。
为什么冲正交易不需要密码?因为这是特殊交易,特殊的交易属于主管的授权,有的银行还需要支行负责人审核签字,作为附件做账,非单个员工可以操作的。冲正交易是银行运营系统设定的,之所以这样,主要也是为了银行资金的安全,比如上图所示的,柜员疏忽把6300多万转入用户的账户里,如果迟迟联系不上客户,或者客户不打算归还,假设没有冲正交易这个手段,那么银行的资金就有可能出现损失。
对于这类交易,如果是单笔小量的,一般银行都会电话通知客户;对于大批量的(比如代发工资失误),那么银行有可能就不会再逐一通知,但是账目不会错,如果冲正后账务有错,你可以到银行柜面核验。
只要银行的冲正交易不涉及到客户利益,银行也留存了相应的业务凭据和授权资料说明,客户账户流水上亦显示了错误业务的转出、转入记录,那么我认为这个操作就是合理的,没有操作风险,无需过于担心。银行的声誉是银行的一项重要资产,银行不可能无缘无故的以自己的声誉去损害自身用户的利益的。
我对这个最清楚了,本人就在银行当柜员,给客户卡里多存钱一般有两种解决方案:
1、让客户到银行把这多出来的钱“取”了,但并不给客户付钱,通过这个把账抹平,但有些客户不配合,不来网点怎么办呢?这就需要我们系统处理
2、就是我们行内通常说的“抹账”,就是专门用来处理因失误给客户多存钱的问题,但抹账比较啰嗦,需要写明原因,发生错账的所有信息,然后主管审批,然后省分行授权中心授权,授权通过就自动把错的账扣了,不需要客户输密码的。
其实每个银行都有一套完善的防错纠错体系,能够应对各种错误,像这种多存钱大家应该积极配合,因为人难免都会犯错,相互理解一下吧!
这属于银行风险控制流程,特事特办,不需要密码,但这样的操作需要较高权限的人才能操作。
一般这样的操作是存在一个审批流程的,资金量过大可能需要多级审批,也可能需要和用户沟通,协商等等。
银行需要你密码吗?你把钱放别人口袋里面,别人想处置还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以前我也不知道这件事,但有次我贷款,银行居然直接扣掉了几百的利息,我却没收到短信通知,还是去取钱时候发现的。意思就是说银行私自关闭了短信通知私自扣了几百的利息,然后银行又开通了短信通知。我的短信一直都有通知但唯独这笔利息扣费完全没有通知。自此我知道了银行扣钱根本不需要密码。
银行此时是不需要密码的,仅仅只需要做一个日间反向交易而已,将错误改正。也就是说在你的储蓄卡存取款记录中,仅仅是多了两条记录,余额不变。
一般出现此种情况,那家银行应该是有中午的轧账交班时间发现的。 也就是说银行的储蓄柜台在中午会换班,新的员工要上岗,原上班的员工要交班。那他们需要将交易记录和现金及账务全部对清楚。在此时发现了错账,这种在银行内部叫做日间错账,那么银行内部在核对监控录像之后,直接从账目后台进行账户冲抵。客户是无感知的,而且此时客户账上是有充足的钱款可以被冲账的。
如果银行发生错账后,客户已经在网上交易或者购买商品,余额不足以日间划账,那银行就会同客户联系,要求补回错账进行冲抵。 如果储户不进行配合,银行一方面会在后台暂时冻结客户账户,另一方面会向派出所报案,让派出所及单位施加压力,要求储户归还多出款项。如果储户拒不归还的,银行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当得利要求法院判决储户归还。在以往的案例中,如果银行有监控证明以及账务系统说明,基本上银行都会申诉。
银行在不需要客户密码的情况下,在系统后台进行日间错账处理,是不是侵害了储户的合法权益? 这在目前还是一个难点。但是如果银行在划账前有效通知过客户,并征得客户的口头同意或者短信同意,那确实也不违规,也不违法。但如果划账前没有征得客户的任何同意,就进行了错账纠正,客户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有效投诉,但投诉是否被受理,或者是否能得到一定的赔偿,德先生也不敢肯定。
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在法律保护方面是相对倾斜的。 所以在很多事情的处理上,银行显得有些霸道,且蛮不讲理。目前银行也在改变这种形象,一般在日间出现错账时,一方面会临时冻结账户,另一方面会通知客户,争取得到客户谅解和同意,然后再进行日间错账处理。事后还会赠予客户一些礼品作为补偿。
其实出了这类事情,银行柜员也是会受到处罚的,本着和谐的目的,以己度人,归还也是对的。
总结一下:不是自己的钱,永远也得不到手的。尤其还想从银行身上沾点便宜,那更是不太可能。所以储户最好的办法还是配合银行,拿些礼品,也体谅银行,这是最和谐的办法。
银行需要密码吗?不需要吧,就好比,之前我在联通上班。你在营业厅交的话费,我能下月1号之前,随便把你交的话费撤销,我没你的身份证。我可以直接办理销户,更改某些业务,拆分你的融合宽带业务,以及把你的两个号码两个分开的账户,合成一个账户付费,以及通过你的一张联通卡,查出你的身份证号。地址,以及在全国各地办理的其他号码,以上都是可以的
银行多转5万次日转走,是银行业务违规,银行知道密码不奇怪,在一定的业务权限等级上可以容易做到,但是,知道密码不代表可以随意动用储户的账户资产。
从正常的角度来看,假设银行发现账面出错,必须立刻上报上级管理,然后向储户发出联系请求储户到场修改账目。这是一个正常的银行业务流程。
而对于储户的账户密码,一般来说,银行的储蓄所主任以上部门级别的管理人员的权限可以看到,但是,一般来说,级别越高,其违规或者蓄意违法的概率越低。银行普通柜员或者主管是无法动用这个权限的,只有经过上级同意且留下书面的业务申请和审批才能完成这个业务流程——发现账目错误,上报上级,上级审核,予以修正。
其中,予以修正,这个环节是主要出现问题的地方,即正常需要告知储户,并由储户到现场办理。而不经储户直接修改储户账目,不论是否有差错,和谁的责任差错,银行都业务违规甚至埋下了违法侵占储户资金的嫌疑,储户一旦发现这个情况可以投诉到当地人行和银监局,银监局和人行会马上对涉事银行给予处分和惩罚。
也就是说,要修改储户账目,必须经得储户“知情”和“同意”,不论这个项目猜错的原因是什么?如银行可以擅自修改储户账目,就难以保证不出现犯罪和侵害储户利益的事发生,这也是地方银监局和人行所不允许的,也是违法银行业务规程的。
一般的银行柜台人员,是看不到储户密码的,而储蓄所主任或以上级别的确可以在权限范围内看到,但是,银行内部和银监会对比有一系列完整的业务规程和规定,从题主的问题来看,银行违规(是否违法需要报告当地银监会或人行进行查处)。任何情况下,银行无权改动储户的账目。
2人用98元从女童处买走68根虫草,应该谁来担责?未成年看店买卖行为有效吗?
你好,近日,一则6岁儿童独自看店时被人以98元的价格买走68根虫草的消息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也引起了相关的讨论。未成年人看店期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一旦出现问题如何处置,具体来说,包括未成年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看店期间的买卖行为应该无效、在未成年人看店期间买卖东西出现问题应该退还不当得利,以及如果未成年人看店期间买卖涉嫌欺诈需要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这三个方面。
1,未成年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看店期间的买卖行为应该无效。
从法律角度说,未成年人属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是没有资格看店经营的。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看店期间发生的买卖行为,应该视为无效行为。因此在未成年人看店期间不应该买卖东西,以免相关方利益受损。
2,在未成年人看店期间买卖行为发生问题,应该退还不当得利。
从实际情况来看,因为家中的大人比较忙碌,小孩子帮忙看店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期间的买卖行为如果是公平交易,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因为小孩子不懂事等原因而报错了价格而导致一方不当获利,那么这样的情况之下,就应该退还不当获利,维护相关方的利益。
3,如果在未成年人看店期间买卖涉嫌欺诈,需要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在有的时候,有人在发现未成年人看店期间的时候,会利用其不懂事的情况而故意用低价购买或者高价出售的方式获取利益。这样的情况已经涉嫌欺诈,是需要依规追究其责任,并对其依规进行处理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使相关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求物权法案例题~~~拜托拜托~~有加分!!!
1.物权效力
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问题以及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卖”的问题
案例:某开发商甲将房屋卖给乙,合同约定,若逾期不交房,开发商将承担五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开发商甲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此后,甲又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丙,并办理登记手续。
本案涉及的问题:
1、乙签订合同后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乙要求甲承担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乙能否主张甲和丙的合同无效?乙与甲先签合同,丙后签,但丙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丙是否对该诉争房屋享有物权?
3、将来遇到类似情况,乙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该问题涉及到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问题以及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卖”的问题 。
立法背景:
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那么,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样,将有可能损害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将可能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此外,如果因为未办理登记而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严格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以及建立预先登记制度,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
分析本案: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实际上明确了以下观点: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产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这样,所登记的请求权就得到了保护,购房者将能够获得约定买卖的房屋,这对预防商品房销售中一房二卖起着特殊的作用。
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仅表明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根据物权法十五条的规定,乙和甲之间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将得到支持,甲将被判令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乙的实际损失。同理,甲与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由于办理了登记,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丙。乙为避免遭遇一房二卖,将来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若开发商又将该房出售,虽然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效,但将不会发生物权的效力。
二、涉及善意取得的案例
案例:甲乙系夫妻。双方于婚后购买一栋别墅,但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甲。后夫妻双方感情恶化,甲遂私自将夫妻共有的该别墅卖给丙。丙在查询了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簿确认甲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后,与甲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丙支付了房款,甲、丙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房产登记。乙知道后,将丙告上法庭,认为甲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甲丙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丙应将该房产返还。
物权法实施之前可能的处理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反推过去,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因此,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将可能判决甲丙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物权法》实施后,该判决结果将发生逆转: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的该条规定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条件是:1、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如房产),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货物)。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既适用于不动产,又可适用于动产。
本案中,由于甲乙是夫妻,而产权证上登记的房产所有权人是甲,根据《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丙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产权证上的产权人甲有权处分房产,因此,其符合善意的条件;第二,丙取得该房产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完全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将可能判决驳回乙要求丙返还房产的请求。
当然,乙的权利并非不能得到保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有权请求甲赔偿损失,甲应当将转让房产的款项作为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作为其自己的财产。
三、抵押案例
(08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四题)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法;律/教育i网汇h总|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答: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四、添附案例
案例:从本案看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
甲乙同为一单位职工,住的都是单位公房,后来,该单位对公房作了一次大调整,将乙住的一套公房(两间平房带一个院子)重新分配给了甲,并为甲办理了房产证。因为乙在住该公房的时候,在两间半房后又接了一间,于是纠纷出现了:甲称“我有房产证”,要求入住,乙称“这里有一间房子是我自己盖的”,拒不交房,因此双方诉诸法院。
评析:
乙方在甲方的院内土地上盖房屋,这房屋也就是附着于甲方使用的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的,也不能异其主。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所有权。甲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因乙方的财产添附在甲方使用的土地上,因此甲方虽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却应当给乙方以补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依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得就添附的权利归属进行协商。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自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照明属。但苦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物可分为动产、不动产,添附物也就有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是指两项动产附合在一起。命名:将他人的轮胎安装在自己的自行车上,将一人的宝石镶在另一人的戒指上。动产与动产附合时,应由主物的所有人或者价值大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若相附合的两物不能区分主从,或者在价值上相等,则合成物应为原各物的所有人共有。
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是指一不动产附合于他不动产上合成一物。然而,不动产与不去产的附合,在我国基本上不会发生。在我国,因为土地上建筑物的建造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如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也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命名,在建筑物上增建建筑物,如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人可以单独取得所有权,则不发生附合;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则建筑人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增建的建筑物上不发生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应看作是动产(建筑材料)与不动产的附合。可见,在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产权。
不论为何种情形的添附,均为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在此种情形下,苦口婆心能恢复原状,或虽可恢复原状但在经济是不便理、不合算的,因而不应恢复原状,而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权。添附的结果,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此虽在社会经济方面看是必要的,但在当事人方面说,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却是不公平的,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在发生添附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因为,法院虽出于避免经济上浪费的考虑,规定得由一方当事人取得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的物的所有权,但该当事人并没有因此而取得较之原所有权更大的利益的根据,丧失所有权的当事人一方也没有失去其利益的根据,并且所有权扩大的一方取得利益与所有权丧失的一方的利益受损失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增的利益。
从本案来看,乙方是在甲方使用的土地范围内建筑房屋的。如前所述,土地的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因而乙方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的情况下,发生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即乙方的建房材料附合于甲方的宅基地上。由于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由不动产的权利人取得所有权,因此,乙方在甲方宅基地范围内所建筑的厢房应由甲方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于所得利益的范围内予以返还,所以甲方应当向乙方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该返还范围应为乙方建房的费用及其相应的劳务报酬。
另推荐两本物权法案例书:
1、书名:物权法案例教程(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教材)
作者:房绍坤 张洪波
出版社:知识产权
2、《新编中国物权法要义与案例解释》第二版 作者:李显冬 法律出版社
无因管理方面的案例!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管理行为的时候是否有必然的原因,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还是为了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同时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管理或服务行为即可。
本案例中,甲并没有救助扑灭乙大火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甲主观上虽然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损失,但是,甲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同时是替乙的利益进行管理,事实上也提供了帮助,甲的救火行为直接针对的是乙的房屋,甲并没有认识错误,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因此,本案例甲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已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中存在两种情况:
一,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缮;对落水的人进行救助;对失火的房屋的抢救等。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足以成立无因管理。
二,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
本案甲的救火行为是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客观救火行为上上为了他人的事务。本案显然不是不法管理,也不是误信管理或幻想管理。如果是误信管理或幻想管理产生的是不当得利之摘或侵权之债。不属于无因管理。
甲在替乙的房屋救火的时候,并没有产生误信或幻想(比如:以为这是甲的房子,自己在救自己甲的火),甲是明知自己是在替乙救火,只不过主观目的不是为了乙,而客观行为却知道自己的行为除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还保护了乙的财产,因此,不存在误信或幻想。当然属于无因管理。
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赔偿。因此,甲为了救火支出的费用2000元当然由乙承担。
由于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因此,无因管理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责任。甲在救火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乙的花瓶撞碎。显然,在救火的紧急过程中要求一般人注意保护花瓶显然是过高的要求,因此,甲的过失侵权行为只是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甲也不应赔偿花瓶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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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
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二:民通意见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相关法理分析: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三种类型:(1)误信管理。(2)不法管理。(3)幻想管理。
1、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3、幻想管理。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如管理人张某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误认为为李某所有,指使李某的雇工进行耕作。又如管理人王某将自己的车,误认为是谭某的,将车归还给谭某。前者张某与李某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后者王某与谭某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幻想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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