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四种情形)
撤销权纠纷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人们之间签了合同之后只要是有效的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在对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还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但是有些合同却也会明确规定合同缔结之后可以不履行甚至是撤销却不算是违约的情况,下面一起来看看撤销权纠纷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撤销权纠纷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 债权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 债务人 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财产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本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确定,但由于有撤销权的存在又会使这种关系处于一种可能随时被撤销的不稳定的状态,这样不利于巩固现有的财产关系,不利于维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如果债权人到期不行使撤销权,始终会对第三人和债务人构成威胁。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撤销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规定。要求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的事由后一年内行使。同时又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这个五年是除斥期间不是 诉讼时效 ,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这时实际上就是三种情况: 第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一年,过了一年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第二是在债权人确实不知道撤销事由时,自撤销事由也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为撤销权的存续期间,逾期撤销权消灭。 第三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到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有一个时间。如果你虽然是在知道后一年之内,但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才行使撤销权的,也失去了该权利。 撤销权纠纷的具体案由 撤销权纠纷案件根据其具体内容不同又可以区发为三种,即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已经到期的债权表示放弃行为的撤销要求。债务人放弃的债权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以是金额债权。比如债务人已经购买某种物品或货物,并交付了价款,应该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货物,但其为了规避对债权人的履行而放弃,也属于放弃债权。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地将自己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赠与他人,没有任何对价。如有的债务人将自己的金额、房屋、汽车、机器、设备送给自己的亲属、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通过账户为他人支付购 买房 屋、汽车、电器等物品的价款,或者虚构某种理由将款划拔到他人的账户,或者是将自己已经付款的房屋、汽车等 的产权证办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他人的行为要求撤销。前两种撤销权只要有行为,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撤销。而对低价转让的行为,还应该看这种低价是否是明显的低价。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允许一定的竞争,适当的价格浮动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内的交易都做为低价处理行使撤销权,则会造成市场的混乱。 合同中已经存在某些特定情况的撤销权是在法律的允许之下可以自由行使的,但是因为撤销权的不明确导致了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而必须得到解决的时候就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怎么处理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的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什么意思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指因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形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时产生的纠纷。
撤销权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 诉讼 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 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 债务人 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 可撤销合同 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 合同法 》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四、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五、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 管辖 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 律师 代理 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通过上述关于 撤销权纠纷的法律规定 ,可以看出《合同法》对于债权人申请撤销权的条件和行使期限是有严格要求的。申请行使撤销权时,必须符合相应的诉讼流程才可以。只有做到以上几点,债权人才能通过申请撤销权来解决纠纷,保障自己的债权不受侵害。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可以。在实践中,撤销权和财产保全是并不冲突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可以同时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管辖规定
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
相关的法律规定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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