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期限(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什么是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若超过规定期限,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提示付款期限都是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的。
付款期限,指的就是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的期限。
简单的说,付款期是确定汇票到期的期间,提示付款期是持票人可以拿钱的期间。
票据法规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提示付款。在提示付款期内,付款人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整个票据活动的过程才算圆满结束。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其实并没有严格的限定,一般情况下是由商品交易的双方协商确定的商业汇票付款期限,但是有一个最长的期限限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能够超过六个月。
一般情况下,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集中在3到6个月之间。
扩展资料:
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可以提前三天匡算邮程,就是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提前三天到银行进行托收,向出票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商业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参考资料:
提示付款期限-百度百科
中行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是多久?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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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几个月
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几个月: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使用须知: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2.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到节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4.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画去“转账”字样,填明“现金”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办妥的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二联由签发行办理本票的付款凭证,第三联由签发行办理本票的收款凭证。5.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本条规定了本票出票是必须记载的事项,同时规定了绝对必须记载事项缺乏的法律后果。本条第一款中规定了本票绝对必须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这是表明票据性质的字样,如果没有记载则票据就会无效。这条规定是和汇票、支票的规定相一致的。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因为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承诺就是本票中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之一。3、确定的金额。票据金额是各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之一,如果缺少就会导致票据的无效。本票也是如此。在我国,票据法第八条中还规定了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也会导致无效。4、收款人名称。票据法中规定了收款人名称是本票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之一,就表明票据法不允许签发无记名的本票。这样的立法意图主要是为了严格控制本票的出票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也是和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因为我国建立票据制度时间还不是很长。5、出票日期。出票日涉及到本票的付款日的确定,因此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国规定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出票日期对于付款日期的确定就更加具有重要的意义了。6、出票人签章。因为出票人应当按照本票上的记载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所以出票人的签章是十分重要的,是其承担票据责任的依据。本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没有记载绝对必须记载事项的法律后果——导致本票的无效。这是和票据严格的文义性、要式证券的性质符合的,因为本票在很多情况下只是凭借着记载进行流通的,应该要求有严格的形式,保证持票人或者票据债权人的权利。
提示付款期限什么意思
付款期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即出票日至到期日),是对商业汇票到期日的限制性规定。
各类票据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自出票起1个月,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部分地区1个月),支票自出票日起10天。此期限内持票人可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相关信息:
1、票据法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
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司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商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
2、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
票据法有广、狭二义。狭义的票据法,也叫“形式票据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体系编制颁行的名叫票据法的法律。如我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等。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票据法”,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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