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司法解释一(2020继承法司法解释46条)
未成年的孩子可不可以继承遗产
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可能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 配偶(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四) 兄弟姐妹(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分配,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因此,作为未成年人,在其父母去世后,还是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也就是说此时未成年人是享有继承权的。这就是对“未成年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的解答。至于具体该如何继承父母的遗产,则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
继承权的司法解释
继承权 作为一项权利, 继承人 有放弃的自由。 首先,必需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 监护人 都无权放弃。 其次,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 《 继承法 》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 继承 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遗产分割后,遗产已经变成继承人的财产,此时放弃的是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第四,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比如,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 抚养 、 扶养 、 赡养 义务,或其他 债务 履行的,放弃无效。第五,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作出。在 诉讼 前放弃的,须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 证据 证明的,也应当认为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法院表示放弃的,继承人在笔录中签名,该放弃也有效。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的,须在遗产处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因此子女是可以放弃继承权的。 有关继承权的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对于继承权的获得可以通过 遗嘱 的方式或者 法定继承人 的方法来取得,如果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父母遗产新的继承法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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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司法解释公正遗嘱
法律主观:
继承法已经失效,故不存在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现在有效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该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继承法?
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依死者生前遗嘱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项法律制度。死亡的人遗留下来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如债权),被称为遗产;遗留有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死亡人,称为被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继承人。
继承法正是调整上述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继承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法是泛指一切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我国,除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部单行的继承法外,还包括:《婚姻法》中有关财产继承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财产继承管辖问题的规定;《民法通则》中关于行为能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财产所有权、债权等适用于有关财产继承的通用规定,《土地管理法》涉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不得继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继承问题的意见、批示、答复、通知以及有关财产继承问题的司法解释等等,都属于广义继承法这个范畴。狭义的继承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本身而言。这就是1985年4月10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一法典的制定和公布,为正确、及时地处理遗产继承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继承权,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它有利于鼓励人们勤劳致富、积累财富、发展生产,解除人们在勤劳致富方面所存在的后顾之忧,促进家庭内部的和睦团结和社会的安定繁荣。
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是何时实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2、继承法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于1985年9月1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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