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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中国分税制的词条

2023-03-21 案件

我国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从何时起执行

中国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是分税制、分级预算管理体制。

 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种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政府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差别通过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或上一级地方政府向下一级地方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

中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

(1)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的划分。

(2)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

(3)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在实行多极预算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预算管理体制。

分级分税预算体制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预算管理体制,中国在1995年调整后的分级包干制已经吸收分级分税体制中的分税因素,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则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分级预算体制,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级预算体制。

 分级预算体制可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

1、一级政权、一级预算主体,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自求平衡。

分级预算体制也就是多级预算体制,即所谓的财政联邦主义,国会只审批中央预算,地方预算由地方立法机构审批。各级地方预算经常收入由本级税收,本级服务收入和中央补助组成,以上收入不满足需要时,允许发行地方债券或向银行借款,自求平衡。

2、在明确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边界的前提下划分政府职责(事权)范围,在此基础上划分各级预算职责(财权)范围。

中央预算应当承担国防费、行政管理费、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经济发展为主的费用,地方应当承担文教、卫生保健和市政建设为主的费用,应当对各级政府的投资职责也有明确的分工,不应该引起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的繁复出现或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或由地方承担中央给予补助或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

3、收入划分实行分税制。

在收入划分比例上中央预算居主导地位,保证中央的调控权和调控力度,在税收划分方法上,有的按税种划分,各级预算都有本级的主体税种,大宗收入的税种归中央如:所得税、消税、关税等,收入弹性小的销售税和财产税归地方如:营业税等,有的对同一税种按不同税率分配,并通过中央的基础税率限制地方税率;有的实行分成或共享制。即属于中央的税种按一定比例分给地方如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或者属于地方的税种按一定比例分给中央、双方共享。分设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分税、分管与分征相结合。

4、预算调节制度,即所谓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基础上,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有纵向调节和横向调节两种形式。纵向调节的典型做法是补助金制度。中央从全地征收国税,同时对每个地方给以补助,实行双向调节。

补助金分为无条件补助,有条件补助和专项补助。

(1)无条件补助是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补助金不限?使用范围与要求即不附带任何条件。

(2)有条件补助是中央政府给下级政府的附带条件的补贴拨款,补贴的性质和目标是确定的,指如何具体使用该笔资金,不得移作他用,因而不会产生地方政府在共管辖范围内节省开支的诱导。

(3)专项补助是上级政府对于接受补贴的下级政府要规定这种财政补贴的使用方向。

全国的分级预算体制是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传统长期形成,就整体而言是相对稳定的,只是集权与分权关系及其相应的调节方法可以有经常的调整也就是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局面应当灵活的调整。

如何看待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可以更好地加强税收管理,调动地方积极性。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分税制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它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符合国际惯例。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国际惯例,要求按照税种实现分权、分税、分管。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地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简述分税制的内容及我国的意义?

分税制是时常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这是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立的,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分配关系的比较好的办法,。我所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就是吸收起优点,结合我国情况,建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这次改革,概括来说,最基本原则和内容有三点:

⑴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税种。从我国现在的情况看,中央政府和政府各处的基本职责总体来说是清楚的。简单地说,国防、外交、芜菁、重点建设、中央财政负担的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直属行政事业经费等由中央负责;其他则由地方负责。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分税,维护国家权益和实现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都应是中央税。具体来说,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保险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发给金融业务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所得税,划作中央固定收入;其他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如所得税(扣除银行、铁路、保险集中交纳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划分地方固定收入,把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和资源税。其中,增值税实行中央地方“七五、二五”分成;政权交易税,即现在以印花税形式对证券交易征收的部分,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城市,但税源来自全国各地,不宜作为当地固定收入,所以实行中央地方“五五”分享;资源税,主要考虑体现资源国有,国家要保留分享的要务,目前由于大部分资源税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资源大省都是财政穷省,大部分资源税可以先留给地方,个别税如海洋石油的资源税归中央。

⑵中央地方分开机构税收。税种分开了,税务机构也要分开,要分别设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征各的税。这是分税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一个重要优点,机构不分就难以保证中央收入。

⑶重要要集中必要的财务。根据分税制国家的通行做法,中央直接组织的财政收入要占60%以上,中央支出占40%左右,然后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把20%左右的收入拨给地方政府,用于指定项目,中央政府之所以要掌握全国财政收入的大部分,这是因为它肩负着稳定货币,保证国防、外交的需要,缩小地区间的贫富,支持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的任务。所以说,这是国家统一、经济发展、长治久安的需要。我国1981年时,中央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7%左右,1992年下降到38.6%,11年下降越来越严重,财政赤字由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每年20多亿元发展到实行“分税制”以前的200多亿元,如果把债务收入包括在内,实际上是近900亿元的赤字。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宏观调控、资源优化配置,都难以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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