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体制(民法典的体例为)
民法的基本原则
您好,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修改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民法典的核心理念
一、民法典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典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中有两条价值线索。一条是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另一条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
(1)平等原则使得民事主体适用相同的经济社会生活规则;自愿原则使得民事主体可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凭借自己的自由意思追逐合理利益;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使得民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合理利益能够得到法律保障。
以上三原则是社会效率的源泉,构筑了市场经济及自由竞争的法律基础,被称为“基本体制原则”。
然而,基本体制原则的功能经充分发挥,时日既久,民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成败效果会逐步累积,导致日益严重的强弱分化。严重的强弱分化会带来巨大的社会问题,使社会正义价值受损。
(2)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后一条价值线索逐渐在民法中突显出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前一条线索形成限制和修正。其实质是国家以公权力之手对自由市场机制进行一定的干预,从而使社会正义价值得到体现。以上三原则被称为“体制限制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确立了一条全新的基本原则即尺含燃“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也被誉为“绿色原则”。也属于体制限制原则。)
(3)基本体制原则与体制限制原则并非平行关系,而是有主有辅。平等、自愿、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构成基本体制原则,居于主导地位,这条价值线索若不存在,民法本身就不复存在,市场经济与自由竞争机制也不复存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绿色原则构成体制限制原则,居于辅助地位,其功能在于使基本体制妥当发挥功能,故其虽对基本体制原则形成一定的限制和修正,但决不是颠覆和取代。
从根本上讲,社会正义价值主要依靠公法和社会法去实现,作为私法的民法虽然也对社会发展和需求做出回应,并在自己弹性范围内进行一定老春的调整,但是这种调整绝非否定自我;否则,社会效率价值在法律上就无从贯彻了。
民法典确立的制度或原则
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共10章、204条。
(一)基本规定
1.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
2.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3.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法人
规定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3.非法人组织
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
(三)民事权利
1.对知识产权作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
2.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3.规定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
(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
2.规定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
3.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
4.规定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内容。
(五)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1.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规定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2.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
3.规定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
二、物权编
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共5个分编、20章、258条。
(一)通则
规定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所有权
规定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
民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民法包括哪些?
一、法学理论上的体系
(一)小民法
总则、物权、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还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体系
总则:民法通则
物权:物权法
债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亲属:婚姻法、继承法
知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其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等。
民法体系是什么?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之为民法典。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2002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我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民法典是对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所作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它在整个国家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最普通、最基础的民事立法,然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居、纷繁复杂的,为此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但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并不都需要纳入民法典。只有那些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最基本的规则才应当由民法典加以规定,而对那些技术性很强的、仅仅适用个别的、局部性的民事关系的规则不应当民法典规定,而应当由单行法来解决,例如物权法主要解决的是物权中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系,这是市场经济普遍适用的规则,而信托法仅仅调整的是信托关系,它不是普遍的关系,而是在特殊情形下产生的,它是物权法的特别规则。因此物权法应纳入民法典,信托法则应当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
第二,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应当保持较强的稳定性。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必须保持最大程度的稳定性,不能频繁地修改或者废除,这种稳定性正是民法典具有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功能的基础。民法典中有些甚至是千百年来人类市场活动所共同遵循的规则的总结。至于那些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常常会发生改变的法律规则应当由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债权的许多规则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则常常不断变化发展,如果将各种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动的技术性很强的知识产权规则都纳入民法典,无疑会妨碍民法典内容的稳定性。
第三,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法律规则,例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由于其本身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规则,而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公权力干预的性质,所以应当制定单行立法。例如,德国的学者就将劳动法称为“特别私法”,其原因就在于,劳动法并非完全的纯粹的私法,劳动合同的订立也并非基于完全的合同自由,国家常常要做出许多的干预。
第四,民法典主要规定的是实体的交易规则以及对与实体交易规则联系极为密切的程序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不动产登记规则可以在物权法中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那些非常琐碎的具体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应当由单行法加以规定。例如,知识产权法涉及到有关专利、商标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则就不应当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收养法由于涉及到大量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则,其中更多的是国家基于公共......
民法系统包括哪些法律?
您好。民法是关于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是有关民事关系法律法规的统称。我国现行有民商合一的立法倾向,故民法继民商法。有成文的民法典和有关民事法律的单行法规。独立成文整编法律为:民法通则及其司法意见适用。物权法。债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适用法律的解释矗规定)。亲权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适用任何侵害合法权益案件)。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民事单行法:在行政及经济方面的单独立法条例。
民法的基本体系 是 什么?
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体系分两种:
一为以法国民法典的法学阶梯式,分为三编,第一编为人法,第二编为物法,第三编为取得物的方式。
二为以德国民法典的学说汇纂式,分为五编,第一编为民法总则,第二编为物权编,第三编为债编,第四编为亲属,第五编为继承。
我国因为没有民法典所以并无明确采多少编,但大致体系为德国的五编制。
民法体系中包括哪些基本制度
就民法总论而言,主要有法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律客体、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代理以及期间期日、诉讼时效等。
从民法分论所调整的权利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制度: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另外还包括一个知识产权
具体来说,财产权可以分为: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和身份权(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发生的相关权利,如扶养、继承等)
知识产权因兼具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故而单独列出,具体而言,知识产权还可以再分互: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民法都有哪些结构?如何掌握民法体系的要点?
首先是总论部分
分论就由物权编债权编人身权编侵权责任编组成
中国民法体系
没有民法典,现在以物权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民法法律作为民法体系。
民法包括哪些法
,《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常》、《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属于民法部门的法律有哪些?
债法(包括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
什么是民法?民事主体包括哪些
民法:调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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