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讲解(民法典的讲解视频)

2023-03-21 民法典

上海“90后”女调解员用《民法典》讲脱口秀,你对这波操作怎么看?

上海90后女调解员用脱口秀的方式讲解我国的《民法典》上热搜,获得了许多网友的支持与点赞。但是也有些质疑的声音,认为《民法典》这样的东西,不应该随意用这样的方式去讲解,不符合法律的严谨。

一,《民法典》

《民法典》是我国2021年伊始才开始实行的法律,把包含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一个人的出生,到一个人的死亡。这个人在什么阶段,什么时候享有应有的权力以及义务,都规定的清清楚楚 ,堪称是我国有史以来最强大的民法综合。也是每一位中国公民都应该去学习的,了解的。

二,民法普及

虽然我国当时《民法典》的出台引起了大家很强烈的关注,但是生活中愿意去主动了解的人实在太少,大多都是律师,公务员等与法律职务有关的人去了解,普通民众大多都是一时的兴趣,这是我国普法工作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当然,要建成一个优良氛围的法治社会,民众对待法律的看法就不能这么随意,还是要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民法典》出台的初衷,为我国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法律依据以及支撑。

三,责任与义务

当然,之所以要普法的原因就是对人们的生产生活进行指导,明确 ,我在什么情况下具有什么权利,然后实行这些权力后,我应该执行什么样的义务。我国的学龄儿童有着享有9年义务教育的权力,但是,自己也得有好好学习的义务。而学习《民法典》,对我们以后的工作也是有着巨大影响,当你知道一定的法律知识后,你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你做出的决定和没有受到法律教育的人做出的决定,肯定是不一样的。前者肯定能够更加理智更加智慧的处理问题。

民法典的讲解(民法典的讲解视频)

民法孟献贵和张翔谁讲得好

两个老师讲得都很好,看个人喜好。两个老师讲解的特点如下:

民法老师孟献贵的书和内部讲义都是表化总结知识点,学完之后复习也很清晰,课程也会串体系,串完逻辑会清晰很多,课时也不多,没什么废话,都是干货,虽然没有很有趣,但清晰,干脆,全面;张翔老师理论很深的,但张老师写的书和课反而很清晰简洁,例子化,没有过多理论的深入和扩展,都是把核心考点和原理讲完,分析完就好。

孟献贵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年轻的技术流老师。和学院派老师不同,善于用表格归纳总结知识点,然后很勤奋,对学生很负责,出的课和书都很早,去年民法典修改很多,录了好多个版本的课,我看着都累。在众合教育担任法考民法主讲,拥有十余年法考培训经验。

张翔老师讲课深入浅出,条理清晰,互动频繁,举例生动形象,简单易懂。授课经验丰富,倡导“理论、法条、实例”三位一体的教学方法。授课完全针对法考培训的需要,以让学生记住和理解为主。他的课适合零基础或有一定基础的人群。

毕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的有关争议问题探析

观点摘要: 婚姻构成家庭,其相关法律知识是家庭结构稳固的法律基石。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婚姻家庭编各项法律规定的变动已经影响到每个人,为了解答大家对婚姻家庭编修改产生的疑问,参照现实中的新闻热点,贴合相关法条规定,从而提炼了多个实用问题并将问题的解答归纳成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理解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常识。

毕莹,北京维卓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研学导师,企业合规师,婚姻家庭指导师,是婚姻家庭法实务方面的资深专家。擅长处理中小企业法律事务,对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等类型案件有极深的研究。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问题

当夫妻约定一方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时,该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应当适用《婚姻法》第19条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规定的内容专指夫妻财产制选择约定还是包括婚内其他财产约定?应当认为夫妻约定的内容不是封闭型的,而是开放式的,前述两种约定都在此列。关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含义,理解为债权的约束力可能更符合立法本意,即夫妻财产约定仍需遵循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夫妻一方可依照约定的内容请求另一方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这种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我国《婚姻法》中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在处理有关婚姻家庭领域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当该编没有规定时,根据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物权编的规定。夫妻双方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虽因身份关系而产生,但双方的约定具有财产性质,可参照合同编规定进行裁判。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编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这与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并不矛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可直接排除具有赠与意愿的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的撤销权。故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这类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

有关经过公证的夫妻房产赠与约定不得撤销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公证程序是个动态过程,因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启动,经公证人员的讲解清晰化,通过当事人付费和签署来确认。预设赠与人已经过认真考虑和衡量,故应保证合同的严肃性,不能再赋予赠与人撤销的权利。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看,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一旦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确认,即具有直接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这种合同不得撤销。

夫妻之间的约定非常重要。从内部效力而言, 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处理有关夫妻之间约定纠纷时,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应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外部效力而言,取决于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约定是否知晓。由于目前我国夫妻间的财产约定缺乏一个公示平台,外人很难知晓其约定的具体内容。第三人若非明知,则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有关忠诚协议的认定问题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一方面,若相关忠诚协议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以及对个人隐私权更为严重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另一方面,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栓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从法律不保护婚约的情况看,忠诚协议这种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身份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违反协议一方甘愿净身出户或赔偿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固然值得称赞。但若一方反悔不愿履行,综合考虑各种利弊因素,不宜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从国外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态度来看,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夫妻忠诚协议或忠诚条款的效力均持否定态度。笔者非常赞同王利明教授所持的观点,即国家公权力在涉及有关个人情感、隐私领域时,应当保持一种谦抑的态度。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离婚协议对于房产的约定能否对抗强制执行的问题

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方式涉及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不宜轻易突破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而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故应当定位于基于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离婚房产权属约定必须经不动产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如果申请执行人是诉争房屋的买受人,其享有的是对诉争房产的物权期待权,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权属的约定未经公示,难以与之对抗;当申请执行人对诉争房产享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时,其作为优先债权人,债权因登记而具有公示对抗效力。

离婚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不应具有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时,权利人对相关不动产仅享有债权请求权。若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发生在执行依据的债务形成之前,并可合理排除夫妻双方串通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可认定债务人前配偶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申请执行的普通金钱债权。

“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要件,因为现行法对婚姻家庭住房没有给予特殊优待,现行法对“唯一家庭生活住房”的执行已有特别保护的规定,上述观点可资赞同。另外,实际权利人对于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是否存在过错也应是一项考量因素,比如争议房产存在按揭贷款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离婚协议有关房产的约定,原配偶在该房产被查封之前已通过诉讼裁判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只是查封时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为保护其正当权益,可以认定其享有的民事权益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四、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扶养关系的问题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名分型、共同生活型、收养型三类。在继父母子女的关系上,存在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出发点,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唯一途径是建立收养关系。另一种是基于维护子女利益的考虑,在扶养关系中对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都有专门的规定。

在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问题上,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双方要有形成扶养关系的意愿。如基于维持婚姻关系的初衷而对继子女抚养照顾的行为并不代表继父母有希望充当继子女父母的意图。第二,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从直系姻亲关系转化为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抚养教育的时间不应太短,避免权力义务关系的失衡。第三,在认定形成扶养关系时,既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这样可以鼓励继子女主动赡养继父母,将来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第四,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可以解除。即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第五,受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一旦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即便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成年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然有赡养的义务。

五、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的财产处理规则

对于如何处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法院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合法婚姻。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调整的是具有配偶身份关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以有效婚姻为前提的。至于保护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也是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应该保护违法婚姻中妇女的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为明确该条的可操作性,笔者建议修改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各自的收入以及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出资情况按份共有。这样规定一目了然,也符合立法本意。对于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的无过错一方,《民法典》既规定了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要照顾无过错一方,又规定了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双管齐下的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值得点赞。

六、离婚时涉及的居住权问题

《民法典》第367条、第371条分别规定了以合同方式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问题在于法院能否通过裁判设立居住权?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法院不能通过裁判方式设立居住权,仅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居住权合同的方式解决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势必减损居住权功能,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当然,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判决居住权的期限。如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判决其对另一方的住房享有2年、5年等年限的居住权或者居住到其再婚时为止。对于结婚多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甚至可以判决其生存期间一直享有居住权。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帮助不能作为无期限的生存手段,否则有悖公平原则。如某甲诉某乙腾退房屋纠纷一案,某甲与某乙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某甲单位分配的公房由某乙继续居住,但未约定具体的居住期限。离婚后某甲取得了房屋产权,某乙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某甲起诉要求某乙及其丈夫、子女腾退房屋。为了保住涉案房屋,某乙在诉讼期间与后任丈夫离婚。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吃定”前配偶的情形,虽然某甲与某乙离婚时调解协议未对某乙的居住期限予以明确约定,但并不表明某乙可以永久居住。某乙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多年且再婚生育子女,无论从居住的合理期限以及某乙家庭生活的变化、某甲应享有的物权方面考虑,均应支持某甲的诉讼请求。某乙虽在诉讼中与后任丈夫离婚,但并不能因此逃避腾退房屋的义务。

2022年“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十篇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 百科 全书”,是为民之法典,是积微之大政,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重大成果,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推力。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民法典进社区”主题 活动 总结 ,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一

为深入推进2022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三山经开区人社局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开展贴近居民生活、贴近工作实际的民法典宣传活动。

一、集中组织学习,形成学习氛围

把《民法典》的宣传学习纳入2022年度三山经开区人社局普法责任清单。于5月18日组织了一场面向全局干部职工的民法典学习讲座,讲座对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进行了详细解答,对一些亮点、 热点 条款进行了热烈讨论,形成了学习贯彻《民法典》的良好氛围。

二、印发宣传材料,做好政策宣传

利用三山经开区政务大厅电子屏滚动播放民法典宣传视频,向办事群众宣传民法典知识。制作民法典宣传展板,摆放于婚姻登记大厅,制作民法典宣传小册子,发放给来办理婚姻登记的群众,安排工作人员现场讲解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条文,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

三、民法典进社区,“典”亮美好生活

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民法典进社区”宣传活动方案》,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各镇街、村和社区通过市民讲堂、道德讲堂等阵地为城乡社区居民讲法治课20余次,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咨询80余人次,播放法治公益视频20余条,发放民法典宣传材料3000多份。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让民法典进村居,走进群众心里,“典”亮群众美好生活,切实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安全感,助力乡村振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二

2022年是《民法典》颁布第二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的重要指示,5月25日龙山司法所在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组织开展了一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普法活动,切实提高辖区居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增强《民法典》在群众中的影响力。

活动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为居民详细解答了《民法典》的部分法律条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居民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守的规范。同时向居民表示如法律方面需要援助、存在困难可随时向社区联系或者通过重庆村居法律顾问微信小程序网上申请,社区均会及时予以帮助和支持。

普法活动结束后,司法所还组织了部分人员开展了心理团辅活动,通过 自我介绍 、团体活动、心理小游戏等多形式带动大家学习如何做好情绪管理人。

本次普法活动主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开展《民法典》读书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旨在更深刻的解读民法典。在辖区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让居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此次普法活动共计发放宣传资料发放宣传册1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0余次。参加活动的居民也表示通过司法所举办的这次活动不仅使学到了 法律知识 ,还了解了一定的心理知识,回去之后一定要向周边的人宣传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三

5月24日,岳阳经开税务局青年突击队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进社区”活动,派出9个小分队走进多个社区,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解读《民法典》等形式,让法律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中,做到法律服务与群众零距离。

活动中,小分队成员向社区居民讲解《民法典》编撰的意义和新增与居民息息相关的各类条文,例如人格权、居住权、离婚冷静期、继承人宽恕制度、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等。宣传活动过程中,小分队成员还分发《民法典》小读本、纪念用笔、亮点解读单张以及宣传折页等宣传材料300余份。

“通过这些小同志的讲解,我了解了《民法典》中老年人相关权益的法条,尤其是对于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有了更明确更细致的规定,这给我们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更加坚强的法律保障。”大桥社区的王大爷说。

《民法典》涵盖了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合同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等,每个自然人和组织都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正常生活、生产。岳阳经开区税务局青年干部潘威说,本次活动的重点是传达“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理念,让群众认识到《民法典》对自身利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遵法、守法、找法、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四

为推动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5月18日,新华 保险 三明中支及本部辖区组织宣传人员前往碧桂园玖珑社区、三元区第二实验学校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户外宣传活动。此次,三明中支开展的宣传活动,吸引了社区居民、学生家长等前来咨询,宣传人次约70余人,有效的提升了群众的参与度。

活动现场悬挂“‘普’福八闽,‘法’惠人生”的横幅,摆放“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展架,我司宣传人员走入社区、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与居住在当地的小区业主、学生家长等开展宣传 教育 ,现场向过往群众宣传民法典及金融知识,通过发放宣传折页及物品,认真介绍民法典知识、防范风险技巧。通过本次主题宣传月户外宣传促进了群众法治素养的提升,创造了民众能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五

“原来我们每天的生活都与民法典有关系,民法典就在我们身边。”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大渔社区居民李女士这样说道。今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进一步拉近民法典与社区群众的距离,5月23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组织干警们走进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当天上午10许,干警们不顾疲劳,步行两公里来到了辖区内的大渔社区,通过发放资料、现场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等方式,向社区居民详细讲解了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

检察官王霞针对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法条进行重点宣讲。“离婚冷静期制度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常常有些矛盾,遇到这个问题要怎么解决?”“民法典是否保护我们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权?”

在活动的现场,检察官黄云爽针对居民关心的法律问题和生活中常见的事例,通过用鲜活案例,以案释法,通俗易懂的阐明了民法典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守的规范。宣传活动得到了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社区群众纷纷表示:这次活动,收获很多。真正明白了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可以说是“社会生活中百科全书”,也是权利保障的宣言书。

通过开展此次民法典进社区的活动,在社区营造了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使社区居民群众对民法典有了更全面的、深刻的了解,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学习民法典,养成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思维和行动自觉。

下一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不断拓宽普法 渠道 、创新普法的形式,为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六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群众对《民法典》的知晓率和认知度,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近日,古田县司法局城东司法所深入文兴社区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向辖区居民及沿街商户发放《民法典》宣传折页、《宪法》等宣传材料,重点宣讲《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并结合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家庭财产继承”“居民物权保护”“社区婚姻家庭”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让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民法典》是保护老百姓自身权益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式法典。

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2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10余人次,进一步提升辖区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意识,为辖区的安定稳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七

2022年5月是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为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5月24日上午,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梁家司法所联合社区法律顾问组织开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在梁庄街宣传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设置服务台、发放宣传手册、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进银行、进商铺、进摊位向群众广泛宣传民法典内容、发放宣传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结合案例,详细解答群众普遍关注的邻里纠纷化解、离婚析产、 家庭教育 、集体财产保护等方面问题,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处理矛盾纠纷,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现场群众纷纷表示:“原来民法典跟我们的生活离得这么近,真是活到老学到老。”

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单、宣传册200余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10余人次,畅通了民法典普法宣传的“最后一米”,不仅真正让群众零距离了解民法典,更使全镇百姓的法律意识得到切实的增强,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下一步,梁家司法所将继续深入推进民法典宣传工作,宣传民法知识、讲好民法 故事 ,全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司法行政力量。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八

为进一步强化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居民的依法维权能力,5月24日下午,长乐坊司法所联合碑林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走进长乐坊街道环东社区,开展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讲活动。活动邀请到了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田律师为大家带来了一堂精彩、实用的法律知识盛宴,辖区居民3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宣讲过程中,田律师围绕《民法典》中物权纠纷、房产继承、婚姻家庭纠纷、抚养权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解读,结合大量实际案例以案释法,针对居民百姓关切的法律问题及《民法典》中的重大变化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对居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逐一进行分析,让居民更加容易理解,同时积极引导居民用法律武器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和规范约束自身举止言行。宣讲活动中,居民们听得津津有味,现场学习气氛非常热烈,田律师的精彩讲解不时引起阵阵掌声。社区居民们纷纷表示《民法典》真是一部生活的百科全书。

宣讲结束后,田律师还为居民们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为的是让居民们面对面的、清楚地咨询了解自己遇到的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对于居民们咨询的问题,田律师通过大量的类似案例结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了专业、细致的解答,及时为居民们解答了法律方面的难题。

本次活动的开展,加强了居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也让居民们更近地接触法律,增强了居民们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引导居民们按照法律途径,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实现诉求,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九

为深入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广大妇女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5月25日,由区妇联、潘塘街妇联和区阳光妇女 儿童 服务中心共同举办的“妇联送法到乡村”宣讲活动走进潘塘街,区、街妇联相关领导及各村(社区)妇联干部参加活动。

活动中,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余浪律师根据初次课堂的反馈将内容定位到大家普遍关切的几个问题上。她从签订合法的离婚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被拐卖的婚姻应该何去何从、婚房分配三个方面入手,结合法条及实际案例细致入微地讲解签订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重要性、构成婚姻胁迫的要件以及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干货满满受到基层妇联干部欢迎,大家认真做着学习笔记。

2022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5月以来,新洲区各级妇联组织以“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积极开展“民法典进乡村、进社区”宣传活动。邾城街、徐古街、三店街、汪集街、凤凰镇、阳逻街、道观河管理处、阳逻开发区等街道妇联及巾帼志愿者走街串巷发放《民法典》宣传单,用通俗易懂的言语向居民仔细解读婚姻家庭、家庭教育等相关内容,引导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辖内居民连连点赞。下一步,区妇联将持续开展“妇联送法到乡村”宣讲活动,做到全区15个街镇全覆盖,把法律知识和法治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

“民法典进社区”主题活动总结十

2022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近日,宜宾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系列普法活动,让“民法典”走进农村、深入企业,为基层群众和企业员工呈上一份丰盛的法治大餐。

翠屏区:民法典宣传进农村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升辖区村民法治意识。2022年5月12日上午,翠屏区司法局永兴司法所牵头在永兴镇安康社区开展了一场“乡村振兴法治同行”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采取悬挂横幅、散发宣传资料,邀请腰鼓队巡回宣传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宪法、民法典、行政复议、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教育引导村民自觉遵纪守法,引导村民学法、懂法、守法,正确处理好邻里纠纷、土地山林纠纷、生产经营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17人次,为乡村振兴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南溪区:民法典宣传进企业

为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治理念,更好地用法治思维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自5月10日起,南溪区司法局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主题宣传活动,为“徽记食品”“六尺巷酒业”“四通物流”等区内20余家重点企业开展《民法典》培训和法律咨询。

活动中,南溪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分别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了民法典、公司经营、 劳动合同 等方面的宣传,并赠送了丰富的法律法规资料及宣传物品,并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编篆的理论意义和实践需要。普法宣传活动主题鲜明、内容详实、针对性强,通俗易懂,引人入胜,再次点燃了企业职工学习民法典的极大热情。

此次送法活动受到企业的一致好评,企业员工纷纷表示:这顿“法治大餐”让大家熟悉了《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了解到很多实用的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希望此类普法活动还能多组织、多开展。

“八五”普法实施以来,南溪区司法局深入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开展了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累计开展各类普法活动50余次,服务对象几千余人,营造了良好的民法典学习宣传氛围。下一步,将以“实心干事、科学作为”契机,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切实用司法效能为企业赋能,营造优良的法治营商环境,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百姓心里。

江安县:民法典宣传进寺庙

为深入推进“八五”普法工作,深化“法律七+七进”活动,加大《民法典》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5月17日,江安县司法局联合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前往留耕镇金仙洞寺开展2022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暨送法进寺庙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中,主讲人王正权副局长首先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结合具体案例,以案释法讲解了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现场解答了群众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示符合法定条件的群众可以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随后,石安德副部长逐条详细讲解了今年6月1日即将施行的《宗教活动场所 财务管理 办法》,并就食品安全、防灾减灾、森林防火、疫情防控等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此次活动,受教育僧侣、信众共计2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150份,解答咨询3件。

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增强了僧侣及信教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观念,提升了依法治寺的能力,为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奠定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据悉,“八五”普法实施以来,宜宾市司法局结合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深入学校、企业、社区、乡村等一系列普法活动,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屏山县:民法典现场进彝乡

5月是“民法典宣传月”,为深入宣传民法典,推动民法典走进彝乡。近日,屏山县司法局清平司法所联合乡综治办开展了民法典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围绕《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详细讲解《民法典》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以此引导彝族村民学法、懂法、守法,让《民法典》的精神深入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走进群众心里,依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活动中,工作人员向群众发放民法典宣传折页,以简明的案例向群众解答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物权等各编的内容,引导群众主动学法;同时,工作人员还根据近期群众反馈的法律问题,现场解答了关于居住权、离婚冷静期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50余份,讲解普法案例4个,解答群众咨询10余次,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活动结束,群众纷纷表示:送法进彝乡活动,让大家加深了对《民法典》的了解,实用性很强,增强了《民法典》在彝族乡镇的知晓度,提高了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思想意识,希望此类活动还能多组织、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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