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对财产确权如何执行(离婚判决后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如何执行
离婚后财产分割 如何执行 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 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夫妻已经 离婚 能执行对方的财产吗 离婚后在执行阶段,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新配偶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丈夫向高某借款100000元购置房产,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且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但所欠的共同债务应以 共同财产 予以清偿。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具体情况,丈夫所欠的债务应为夫妇共同债务,应以其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产强制执行(以执行标的为限)。 一、当前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主要做法 一般而言,生效裁判文书往往不对债务的性质作明确的表述,也不表述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义务。依据债的相对性,按照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被执行人配偶不是偿债主体。然而,基于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予以执行。执行实务操作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程序,由 债权人 再行 诉讼 ,取得对 债务人 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再予以执行。二是在执行程序中,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提供证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 证据 ,法院经审查听证程序,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三是法院推定该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 ,直接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责任义务主体,同时对相关财产直接作出查封、冻结和扣押强制措施,在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时,再行听证审查,且由被执行人配偶就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进行举证。笔者以为,第三种做法有其现实合理性。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与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冲突 如果确认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配偶应为连带债务人,但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首先要解决执行名义的问题,即: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明确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另一方承担债务缺乏生效法律文书依据。有观点认为,即便有证据证明系共同债务,从坚持判决既判力的角度,应认定 判决书 确认的债务人为 个人债务 ,不应当把夫妻另一方作为连带债务人,否则将引起既判力的无限扩张。笔者认为,基于诉讼稳定性、当事人诉讼能力以及纠纷的彻底解决等因素考量,在特定情形下,将判决的拘束力适用于当事人之外与当事人或纠纷本身有某种联系的人,有其正当合理性。前述第一种做法,中止执行程序,待审判部门的诉讼完毕后再行执行的做法,尽管能达到权利义务明确的程度,但效率较低,浪费司法资源,不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理解,不利于依法高效执行兑现,有违执行工作规律和价值追求。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性质不明的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相关司法解释更是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规定。然而,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事实尚不足以界定债务性质时,是推定为一方个人债务,还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然后作“但书”处理。可见,在 夫妻债务 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笔者认为,作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处理符合我国国情。 债权人知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问题 婚姻 法规 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实践中,夫妻双方约定的分别财产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能否对抗债权人?有观点认为,基于公证在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可以对抗债权人。 认定为个人债务时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当确定债务性质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有三种观点:第一,仅能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严格排除在外;第二,除个人财产外,可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二分之一为限;第三,不仅可执行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且可全额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只需将夫妻另一方个人财产排除在外。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文书只判令被告一人承担责任,且经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 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依据。如果执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强制分割和处置,将会损害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需要共有关系解除才能分割。第二种观点认为,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进行 财产分割 。在作财产分割时,为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且按照公平原则,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较为合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前不得分割和划分范围。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出发,一共有人对另一共有人的抗辩在共有关系没解除和分割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只能先以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再要求被执行人一方承担内部责任。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执行 在债务发生后,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做法有:处理共同财产时,债务人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对共同债务部分,要么根本不作处理,要么由债务人承担,或按比例分担。对于上述做法的效力,有三种观点: 一是直接否认法律文书对抗债权的效力,继续对财产予以执行; 二是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生效法律文书; 三是对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并分配财产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撤销 法院判决书 或调解书。 离婚财产分割 两个人可以在私下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口头达成协议,然后到相关部门办理 离婚登记 就可以,但是如果协商不可以达成一致,那么,就要走法律程序,在离婚时,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进行赔偿。
离婚后判决的财产如何要回
离婚后判决的财产,可以依据判决书要回,对方不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离婚财产怎么强制执行
申请离婚财产强制执行必须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之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依职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求助法院对离婚房产的判决该如何执行
对方拒不执行法院财产判决,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离婚时房产分配如何判定?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在离婚的时候,房产分配应该根据这个房产的属性进行分配。因为有的房产是属于婚前财产。是由一方单独购买,并且是在婚前。所以这个就属于婚前财产。这个是受婚姻法保护的,是属于一方独有财产,是不会被婚后的另一方分走的。而在结婚之后购买的房产都是属于婚后财产。这一部分全都是要进行平分的。
有可能也不会平分会按照一些比例进行划分。如果是谁抚养孩子就多分一些,或者是谁是婚姻的过错一方就少分一些。但是也有的人想让全职的妈妈净身出户。但是这样的事情,法律是不会保护的。虽然这些钱都是男方挣的,但是是因为女方在自己的家里面劳务付出了。所以理应由女方的一份财产。就像是新闻里山东有一位全职太太,他在离婚的时候就分得了19万元的了财产。
现在的婚姻判决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并不是根据死的法律条文,是会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法官也是非常公正的。视情节的严重性来进行财产的划分。现在因为新的婚姻法的出台。导致有些人动起了歪脑筋。因为他们想自己在婚前贷款买一个房,然后结婚之后两个人一起还贷。但是因为这个房子是在婚前买的,肯定是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并且是婚前财产。所以另一个人就算帮另一个人免费还贷。遇见这种事情还是要解决一下,遇见这种事情就赶快换一个人。因为这个人明显就是心思不正,想要你帮他还贷。
房产还是比较大的财产,两个人在分割的时候还是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能够就随便的认命了。还是应该找专业的律师去咨询,看看自己能够分得多少财产,这也不是另一方可以抵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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