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过失(民法典过失责任)
民法典过错责任是什么
1、 过错责任 是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 2、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500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501条【侵犯商业秘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577条【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 578 条【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 579 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 580 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581条【劳务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民法典》第 582 条【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 583条【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 584条【可预见性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 585 条【违约金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 586 条【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 587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 588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民法典》第 589条【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 590条【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 591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民法典》第592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民法典》第 593 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
怎么追究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
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如下:1、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和追究,一般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2、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处理;3、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一、怎么追究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
1、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如下:
1、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和追究,一般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2、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处理;
3、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缔约过失的责任如下: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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