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概要(民法典总概)

2023-03-19 民法典

民法总论 (概述)

民法总则新颁布,所以想认真多看几遍,似乎懂了,晨起,看到麦老师的一段话,点醒梦中人:

好吧,那就开始行动,从基础开始,重新梳理知识体系,厘清概念,获得进一步的门票。

民法总论(一)

导言:

一、民法在体系中的作用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属于基础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法规则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比较有效率的行为模式。

二、民事主体制度

核心,保障法律地位的平等,行为自由

一、民事主体

二、物权

1、所有权

2、物权

3、只能支配使用价值——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债权

规则——合同制度

物权和债权就构成了财产权

四、人身权

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言:

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源头,到民法(日本的功劳),到清末《大清民律》。

民法是商品经济上长出的一颗苗。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

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因民事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人与人之间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有一个很特殊的:国家,国家在公法里是管理者,在民事领域中就是平等主体】

民事:与国家行政事务、刑事事物相对应的概念。(政治国家层面,有等级运作,叫公民、市民社会人与人是平等的)

平等:机会平等(形式平等)

结果平等(实质平等)

平等有以上两者含义,民法上强调的平等是机会平等。

2、财产关系

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物质性、非物质性(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又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是物权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是债权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征:

具有经济价值,经济价值可以和权利主体分离。

3、人身关系

人:人格(具备主体性要素,生命、健康天然有的)

身:身份(亲属、配偶等参加社会活动后才有的)

人身权不能与主体相分离转让的,也没有什么价格。

(三)民法的分类

民法具有多种语意,指向范围有别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把罗马法成文化。

(2)民法大全(公元六世纪,东罗马查士丁尼大帝):把现存的法律进行整理,学说汇篆、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

(3)中世纪:封建法(土地关系以及基于土地关系所产生的农奴对土地产生的依附关系)、教会法(家庭婚姻继承关系)、商法(商人之间的关系)。

(4)人的行为是被自己的预期所决定的。

罗马法复兴

三R运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

民法与商品经济之间有血脉相连的关系。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要有统一的主权国家、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的司法机关。

在中世纪不具有这个基础,宗教只管人的精神生活,把世俗社会推了出去。

第一个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封建法是有等级的,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D、自己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主要是对强者的限制,对弱者保护);(4)无过错责任

近代向现代民法的转型一定要深刻理解,转型的指征、原因。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法官靠成文法典进行裁判。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法官靠以往判例进行裁判。

两者的影响力不同。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法学阶梯式(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主体和客体之间如果联系:人、财产,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二)德国式:学说汇簨式、潘得克潘式

好处:逻辑性强,避免重复

坏处:法律适用的时候,要解决具体纠纷,找法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两分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公法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公权机关。

(2)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公法是为了保护私权的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确定私权神圣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1、义务本位:在古代时,有等级,不同的等级履行不同的义务,民法保障各个等级义务的履行。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以权利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

对法官而言,面对特定的案件时,去哪里找法。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定法、判例)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学习小结:对民法的来源和历史的了解,就如同一个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未来不迷茫,做事也有了规则和界限。

姚  茜 律师/学习笔记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sunshine_yao123

查士丁尼法典主要内容

查士丁尼法典主要内容:

概述

《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是《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汇纂》、《法理概要》、《新法典》四部法律文献的统称,由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该法典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汇纂、法理概要和新法典。最后完成于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内容为东罗马帝国时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权威的法学家对于法律的解释,还有给法律学生当作法学的入门教材等。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起源

相较于希腊,罗马给人的第一印象想必是务实,「罗马人对西洋文明的最伟大贡献就是博大精深行之久远的罗马法」。

而在经过长期的演变,「博大精深行之久远的罗马法」,「 也跟着渐趋式微,而丧失了古典时代既有的精神」。于是查士丁尼开始将紊乱不堪的法律一一作出详细的整理,找来当时的大臣帮他编纂。说是要编纂,但这其实是一件浩大的工程,「当时帝国时期,律有二类,一类是帝国法令,为历代皇帝所颁布的立法;一类是法律判例,包括过去司法家和法学家对于法律实际运用时所做的判断和解释,但数世纪来,过去司法家和法学家对于法律实际运用时所做的判断和解释,积累繁多,终至于法令滋章,运用为难」。然而查士丁尼观看这数世纪累积的法典,有些法典早已不合时宜,于是他便开始统合整修,希望能做出一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法典。

背景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内忧外患,本已摇摇欲坠的帝国大厦,在强悍野蛮的日耳曼人的冲击之下终于灭亡了。西罗马覆灭后,东罗马帝国依然健在,并且进入一个“黄金时代”,这主要得力于东罗马有利的地理环境。东罗马帝国的首都君士坦丁堡(旧称拜占庭)位于欧亚两洲交界处,扼黑海咽喉,海上贸易发达,经济发展十分迅速。

527年,查士丁尼续任为东罗马帝国皇帝。528年,为了稳固帝国的社会秩序,保证皇帝的专制权力,他便组建了一个法典编纂委员会来编辑一个新法典,即《罗马民法大全》。

民法典概要(民法典总概)

个人信息处理的摘要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一、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且答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这表明,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遵循原则,信息处理者就有权充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这为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开发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民法典是怎么合理界定信息开发者的责任的

个人信息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价值追求,但是如果过度保护个人信息,就会加重数据开发者的责任和义务,阻碍数据开发,妨碍数据价值的实现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正是基于两者利益平衡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三类免责事由: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这些免责事由使得信息处理者承担的责任处在一个合理区间内,防止因法律责任过重而打击信息开发者开发利用数据的积极性,从而可对信息开发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个人信息数据可以复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自然人的查阅复制权、请求更正权和请求删除权的规定,不仅是对个人数据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有助于数据的流通与开发。

首先,请求更正权有利于提高数据质量。个人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这有助于提高数据准确性,减少数据误差和错漏,从而提升数据质量。

其次,查阅复制权有助于数据流通。数据本身具有非竞争性,可以被无限次复制而不会损耗,法律赋予个人查阅复制权,有助于数据的传播和扩散,推动数据流通,促进数据共享,打破数据独占。

最后,请求删除权有助于降低法律风险。个人信息主体的删除请求有助于帮助发现并处理信息处理者潜在的法律问题,减少因个人数据信息采集、流通、使用等行为引起的纠纷,节省相关法治资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条概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分为五章,分别是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

第一章一般规定

有6个条文,其中第1040条规定的是调整对象和范围;第1041条至1043条三个条文规定的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和基本原则,第1044条规定的是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第1045条是关于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范围的规定。

本章重点内容之一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第1041条规定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特殊保护原则。

本章重点内容之二是近亲属的范围,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上三代、下三代。

第二章结婚

主要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程序、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等内容。

第1047条是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是周岁。

第1049条是关于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确定。

第1051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具体情形的规定,婚姻无效的三种法定情形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的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可撤销的情形有二种,一种情形是胁迫,另一种情形是重大疾病不知情。第1052条是关于胁迫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第1053条是关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撤销的除斥期是一年。

第三章家庭关系

本章共有二十一条,分为二节,第一节是夫妻关系,第二节是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1060条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发生的民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061条关于夫妻之间相互继承权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一半是继承财产,在没有被继承人遗属的情形下,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均分遗产。

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薪收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

第1063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遗属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品。

第1064条关于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等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第1065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所谓约定财产制度,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特别注意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中,第1067条是关于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69条是关于子女尊重父母婚姻自由权利的规定。第1071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规定。第1072条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第1074条是关于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75条是关于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的规定。

第四章离婚

又称为婚姻解除,是指夫妻在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第1077条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是关于登记离婚审查标准的规定。第1079条是关于诉讼离婚调解程序和离婚条件的规定。第1084条是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1085条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第1086条是关于子女探望权及其行使的规定。第1087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第1088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第1089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章收养

收养是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第1093条是关于被收养人范围的规定。第1094条是送养人范围的规定。第1098条是关于收养人条件的规定。第199条是关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 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第1100条是关于收养子女人数的规定。第1105条是关于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的规定。第1108条是关于优先抚养权的规定。第1111条是关于收养效力的规定。第1114条是关于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第1118条是关于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的规定

设定他项权利摘要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在我国他项权利是的意思: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房产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概述法国1804年民法典的特点

它涵盖七大部分:继承、生前赠与和遗嘱、债的一般规定、特定种类契约的规则、夫妻财产制度、留置和抵押以及诉讼时效。

遵循古代罗马“法典”的传统,法典的结构首先也分为“编”,“编”下设“章”;每一“章”对一个专门问题进行规定,比如婚姻、父权、继承、买卖等等。

《拿破仑法典》由一篇序言和三编正文组成;序言只有6条,主要是关于《法典》的生效时间、法典适用的概括性规定。波塔利斯在起草“法典”时,曾在序言部分放了6篇整整一编的内容;但这些内容几乎全被删掉,在39条中只有6条得以保留。

其余33条之所以被删去,原因在于它们更多地体现了“学说意见”和“哲学信念”,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立法。第一编被称为“人法”,包括第7条至第515条;主要包括国籍、外国侨民地位、民事主体资格以及住所。

第二编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法”,包括第516条到710条的内容;其中广泛涉及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第三编的篇幅比前两编加起来的两倍还要长,它包括第711条到第2281条的内容;它被冠名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各种方法”。

扩展资料:

这部法典确认了资产阶级和农民占有贵族和教会土地财产的合法性,保证不受封建势力的侵犯;否定封建特权,确立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原则,规定每个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法典对于家庭、婚姻、继承等社会生活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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