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称民法典(民法典所称的重大误解)
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
法律解析:
重婚罪 是 刑法 的 罪名 ,其认定的标准有: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 结婚 的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3、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有重婚的行为,即当事人进行 婚姻登记 或者公众认为其存在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民法典欺诈消费者行为认定
法律主观: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权 的商品的;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为什么至今还没有正式的民法典
民法典需要一定的基础:
1. 民法理论已经有很扎实的研究基础。
2. 有发达的立法技术。
3. 有一定规模商品经济。
4. 国家的相关政策支持。
以上几点,目前看起来我认为1、2是瓶颈。你说现在我们有这么多所谓法学泰斗,每年制造那么多学术垃圾,实际上西方引进的民法理论他们自己都没完全吃透就在学校里面误人子弟。让他们组织一班人做个民法典草稿,搞出来的东西简直就是搞笑。跟1900德国民法典一比高下立现,更不要说新修订的最新德国民法典了。某些学霸级民法学家到处摆谱还行,弄点民法成果基本上就是抄国外,还没抄到点上。再有是立法技术和机制太落后了,导致了立法磋商成本太高了。另一点,就是我国立法政策上似乎总是以“宜粗不宜细”为基本原则,本来有的很详细的法律草案经过讨论审议之后,这删一句,那补一句空话,最后出台的时候变得空洞了很多。而民法典是需要很详细明确的规定的,民事活动最怕的就是不确定,民法典的制定要求与过粗的指导方针是不符的。
有时候不禁感叹以前国民党统治的时候,从1927年蒋介石上台到民法典颁布,不过几年时间。几个留洋归来造诣深厚的民法学家就制定出了一部民法典。一用就是80多年(现在在台湾用)。现在大陆的法学家没有一个能够与当年史尚宽之辈相提并论。
10个必知的民法典常识
法律解析:
买房应注意:一、不要以地价判断地段判断地段的正确方式应该是结合需求进行,比如你是自住买房,交通通达时间与生活配套是主要判断标准,能够满足职场要求以及日常生活所及就可了。买房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二、不要以城市功能区判断配套成熟与否现在城市发达,功能区不断更新,商务区是否一定适合置业,这是一个重大的误区。商务区包括金融商务区也好,都只是经济增长点的设置而已,与买房关系不大,相反开发商却把这些当做利好因素计入了房价,所以买房远离一些噱头式功能区更好一点。买房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三、不要贪便宜,便宜确实无好货买房合法看起来非常简单,看看五证,但事实非也,有些五十年产权用地建设的小型多功能公寓,看起来账是非常好算的,但你要懂得如何深入开发商内部来体会订价机制。往往这类公寓单价是高于住宅单价的,因为受众面扩大了。再就是那些早期出让地块上现在开发的项目,更应注意其营销说法与折扣方式,这类项目如果归属于一个较大较有实力的开发商,其背景具备囤地可能,则可以大胆买入,但有些小开发商的项目,是因为多次辗转才获得现在上市销售机会,便宜的背后是诸多的资金转入转出,不买也罢。买房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四、谨慎认识赠送的所谓附加值为了消除消费者对公摊过大的顾虑,开发商可能免公摊销售,为了消除人们对电梯维护费的顾虑,开发商可能为了促销免除几年的电梯维护费用,为了消除人们对物业过高收费的顾虑,也可能赠送几年的 物业管理费 ,这些都是短期行为的刺激销售政策,没有什么重大意义。再比如买屋送修,买房送家具,送电器等,事实上销售前计价稍微提升一点,就足以将这些支出打进房价,因此买房不要追求面子工程,即追求额外优惠,或者将这些赠送附加部分进行剥离,单纯就房价与相关房型进行性价比的对比,从而做出自己的选择。买房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五、最好不要参与卡式销售项目如果每个买房人都能够理性认真地对待买房选房,不急于表达自己的消费意向,开发商涨价的随意性将会下降许多。最为常见的做法就是排队选房,通过需求集中来刺激价格上涨与调控房源。如果按照前述,对地段、配套、销售中的一些做法、对开发商释放的便宜房,有深刻认识,你也就不用追涨了,有合适的就买,没有合适的,也就不用到博弈队伍中去淘。就象坐地铁样的,等下一辆也许是最好的办法。买房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六、宣传图识与口头承诺,要么坚持进入合同,要么不作为考虑内容由于广告法规的规定不一,开发商宣传信息管制,许多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买入交付时的标准会有出入,所以,宣传图识与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不能信以为真,要么就写进合同的附件,要么就不考虑,独立思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民法典被称为什么
民法典相当于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本百科全书,其中包含了各种各类的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的作用在其修改了关于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法律的部分法律条文,使其更符合当代中国的民情,使法官在判决时有法可依。
民法典的别称
民法典 的总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是没有别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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