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政策文件)
2022年12月抗原阳工资怎么计算苏州
小盟来支招—员工“阳”了,用人单位工资要怎么发放?
发布时间:2022-12-14阅读次数:5259次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以下称“新十条”)的出台,对目前疫情的防控措施做出了较大调整。在未来的短时间内,感染新冠的人数较放开之前会有所上涨。那么,如果员工“阳”了,用人单位的工资要怎么发放?
问:如果员工“阳”了,用人单位的工资要怎么发放?
答: 1、员工“阳”了后需要隔离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
2、隔离期满后,因病情严重需要到医院接受治疗的,进入医疗期,按照病假处理,发放病假工资。
律师分析: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十条”规定: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即按照“新十条”员工“阳”了,不是完全自由行动,只不过是将之前的集中隔离转变为“居家隔离”和“选择集中隔离”。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的毒性较之前相比有所减弱,大部分人患病属于无症状或是症状较轻且能在一周内转好。上述感染者“阳”了后,根据目前的防疫政策可以选择居家或是前往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虽然该类员工未出勤劳动,但根据相关政策,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工资。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若双方仅约定固定薪资,例如月薪xx元,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这个标准全额发放。若双方除了固定薪资外还约定了浮动薪资,例如绩效提成、奖金等。若因员工未出勤而没有业绩,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该浮动部分的薪资,仅需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薪资部分。
但是员工“阳”了隔离后未好转需要接受医院治疗的,在院治疗期间按照医疗期计算,用人单位需要发放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按照江苏省的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相关法律、政策链接:
①《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②《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④《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建议:
1、做好工资结构优化,建议用人单位以“固定薪资+浮动薪资”的形式与员工约定工资标准。
2、员工病情较轻,选择居家隔离且办公能够产生业绩的,用人单位需要及时对该项业绩进行考核确认。
3、提醒用人单位注意,为避免有部分员工谎报感染新冠而骗取工资,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内部管理制度,例如可以要求员工提供核酸采样结果、流调通知、2次以上的抗原检测记录等
年终奖中服务天数比例是怎么回事
年终奖中服务天数比例有如下解释:
1、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辽宁《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而年终奖则可能由于企业效益、集体及个人绩效等原因,发放数额、时间各有不同,年终奖需要平摊到12个月后计算个税。
2、上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病假待遇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年终奖一般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3、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江苏《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七条。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达计税工资标准,奖金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扣除法定扣除额后交税。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张家港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
一类地区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二类地区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三类地区1620元,增加100元,增长6.58%。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二类地区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三类地区14.5元,增加1元,增长7.41%。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这些款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苏州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3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事病假工资扣除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这不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在作了符合规定的扣除后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这种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不断的提高,大家的工资也是不断的增长,苏州最低标准工资是一千六百八十元,意思就是说,企业,发放工资,最低不可以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否则是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进行申请劳动仲裁的。
吴中区劳动局拖欠工资直接联系电话号码
电话:12333
全国人力资源及社保等相关事项咨询都可拨打以上号码。(机构改革后“劳动局”被“人力社保局代替”)
12333热线于2003年12月16日开始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10年来为群众提供涉及就业促进、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事人才政策等人力社保政策咨询及办事指南服务共计800余万件。
此外,“苏州12333”政务微博运行一年以来累计发布政策解读、服务信息5684条,解答网友提问和咨询4221次,目前的粉丝量已达41.5万人。
扩展资料
12333热线工作人员在电话接听中也经常会遇到一些请病、事假职工投诉用人单位在假期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病、事假职工请假期间并未提供正常劳动,故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具体而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工资;病假期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人民政府-苏州市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2016年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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