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可以重新鉴定吗的简单介绍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可以重新鉴定吗
交通事故的后果有大有小,对于受害人来说,不管严重程度如何,都要去做一个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为的就是日后自己的身体会有什么后遗症出现都不知道。但是很多怕麻烦的人,通常都是选择直接赔偿,不需要去鉴定,到发现有问题的时候,肇事者已经很难找回来了。这里告诉我们,一定要懂得及时做伤残鉴定。那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可不可以重新鉴定呢?
一、能否重新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觉得自己身体有出现损伤的,可以要求进行伤残鉴定。针对鉴定出来的结果,当事人如果觉得被鉴定人的情况跟鉴定结果存在很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但是
应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来,否则超过期限了就不具有争辩的优势了。这种允许重新鉴定的行为,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二、伤残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伤残的机构和里面的鉴定人员,他们的经验非常不足,并且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证书来证明自己的专业性;
2.鉴定的过程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严格进行,鉴定人员为了偷懒,有省略鉴定环节的情况出现,甚至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被人收买,做出虚假的鉴定结果,这些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3.对于鉴定出来的结果,鉴定机构没有充足的证据和理由来说明,只是简单敷衍说哪里有问题;
4.其他不能作为证据来证明鉴定结果的情形。
只要有上面的情况之一,当事人是有权利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的,并且法院也会允许。
要是不这么介绍重新鉴定的情形,估计大家都会觉得被鉴定人在事故中是最受伤害的,但其实不一定,有些情况比较复杂的,是很难了解其中的真相的。 @2019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对交通伤残鉴定有异议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重新鉴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于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怎样申请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是由具有资格的 伤残鉴定机构 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等级 的过程。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二、关于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1、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证据 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通过 诉讼 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通过对《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比较,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证明力低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 关于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有异议,按照规定,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重新进行鉴定,另外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其法院委托进行伤残鉴定。而不管是采取哪种方式,其实都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救济,至少还可以争取一下,如果在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什么都不做的话,必然是会对自己不利。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报告有异议, 公安机关可以重新申请交通鉴定吗
可以的,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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