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滞纳金计算器(社保滞纳金计算器在线计算公式)
养老保险补缴滞纳金计算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二)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
1.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时均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进行申报。
2.企业版申报个人补缴操作步骤:
(1)在企业版中“个人补缴申请”模块录入补缴明细。
(2)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和基数差补缴的,共有四类补缴原因,分别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稽核补缴、专项审计补缴、监察补缴,单位申报时需按照补缴原因进行选择。
(3)录入补缴明细前,用人单位注意核实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4)补缴录入完毕后,在“补缴申请查询(四险)”和“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模块分别导出补缴报盘文件。
(5)在导出补缴报盘文件的同时,四险应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医疗保险应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其中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3.用人单位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补缴信息全部成功时,社保系统生成补缴明细表,同时计算出滞纳金。申报时如存在错误的记录,则社保系统不能生成补缴明细,需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三、补缴收款方式
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后,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打印《补缴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业务岗、财务岗各留存一份。
对于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可采用支票、银行卡两种收款方式;每月15日后申报补缴时,采用银行卡一种收款方式。
四、其他
(一)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内均可申报补缴。
(二)用人单位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申报补缴成功后,须当日到财务岗缴费,如当日未到财务岗缴费的,须重新进行申报补缴、重新计算滞纳金。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需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企业版报盘,并打印相关补缴明细表进行申报。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四)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时,可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或从网上申报系统下卸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各险种的缴费人员类别、正常参保险种等补缴参数。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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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滞纳金计算器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政策,主要是针对我市户籍首次参保年龄较大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他们一直以来主要从事灵活就业,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参保缴费,造成应保未保欠费的情形。我市为妥善解决此类人员的问题,相应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应保未保补缴的政策,并依据《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保欠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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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滞纳金计算器
据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计算方法是: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2%。滞纳金封顶的金额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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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利息怎么计算器?
根据相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利息,要按相应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1、欠缴补缴在同一年度时,补缴利息额=∑[n月份欠缴额×(m-n)]×欠缴年度当年记帐月利率(m为补缴月份,n为欠缴月份,且1≤n12,1
2、跨年度补缴时,补缴利息额=补缴欠缴年度当年欠缴的利息(C1)+补缴欠缴年度第二年起至补缴年度前一年止的欠缴利息(C2)+补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C3)。式中:
C1=∑[n月份欠缴额×(12- n+1)]×欠缴年度当年记帐月利率(n为欠缴年度欠缴月份,且1 ≤n≤12)
C2=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三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
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欠缴年度第二年记帐年利率,
欠缴年度后第三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补缴年度第三年记帐年利率……
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二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记帐年利率
C3=(欠额本金+C1+C2)×(补缴时月份—1)×补缴年度当年记帐月利率。
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补息时,在审核确认其应缴纳的险种、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通知单》一式两份,个人缴费窗口业务岗对《个人缴费通知单》的各项缴费金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利息、缴费总额核对,经确认后,加盖“社保机构征集专用章”和“分中心经办员章”。
缴纳社保滞纳金怎么计算器
1、按照规定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当然是每天了!就是一天加收千分之二;
2、滞纳金开始加收的时间,就是从你应该缴纳而没有缴纳的那一天算起。比如你过去的社保费交到2008年8月31日,后来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交,现在要继续缴纳社保费,首先要补交去年9月到现在欠缴的部分,还要从去年的9月1日起至今加收滞纳金;
3、社保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就是欠缴总数乘以千分之二,再乘以欠缴天数;
4、还有一点,由于社保费的缴纳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单位缴纳,另一部分是职工个人缴纳,所以,补交和加收滞纳金是分别计算的,单位和个人各自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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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计息怎么计算器
社保补缴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1-3月份的滞纳金是从3月份开始计算,补缴3月份的滞纳金从5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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