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的条件有哪些(民法典 遗嘱指定监护)
民法典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指定监护人,监护义务对被监护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都有的法定的监护去哪,如果成年人失去了自我会监护的能力就需要由其子女监护,以下分享民法典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指定监护人1
一、民法典中指定监护人应遵循什么原则
指定监护人时,就当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老年人指定监护人公证办理
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
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要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指定监护人时,要遵循的最基本原则是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如果对指定监护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指定。
民法典指定监护人2
一、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人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人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 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职责有如此?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有关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对于遗嘱的具体条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遗嘱的相关条款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对遗嘱监护人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民法典指定监护人3
一、民法典的遗嘱指定监护人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范围是什么
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范围一般是其他近亲属,包括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般来说,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指定其监护顺位后的范围内的人,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通过以上文章可以了解到,当父母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时,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这样可以保证被监护人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和照顾,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监护人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典》关于在婚姻家庭中的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但前提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正在担任监护人,如果父母因丧失监护能力没有担任监护人,或者因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撤L销监护人资格等不再担任监护人的,父母不宜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此外还应注意本条于本法第27 、28条规定的法定监护之间的关系:
(1)遗嘱指定监护具有优先地位。遗嘱指定监护是父母通过立遗嘱选择值得信任,并对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最为有利的人担任监护人,应当优先于法定监护。
(2)遗嘱指定监护指定的监护人也应当不限于本法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那么,监护人有哪几种类别?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职责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有关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对于遗嘱的具体条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遗嘱的相关条款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对遗嘱监护人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民法典关于遗嘱监护的规定有哪些?
父母死亡,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 监护人 则由亲属、关系密切的朋友等 法定监护人 进行监护。但《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增了 遗嘱 监护条款,即监护人死亡前,立下遗嘱,为被监护人指定新的监护人,遗嘱会在监护人死亡后产生法律效力。在父母双方遗嘱中所指定的监护人不一样的情况下,会询问被监护人的意愿。那么,《民法典》关于遗嘱监护的规定都有那些能?请看下面的详细解释。 第二十六条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 、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义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主要是在亲属关系、婚姻协议等公证事项中注意审查亲属关系和排除义务条款。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法定义务,一般不因父母 离婚 而结束,除非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比如子女被他人 收养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等,否则不能排除规定义务的承担。 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解读:本条是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回应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新增加的规定。 遗嘱指定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 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第三十条 :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本条是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监护人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同时拥有多个监护人而又需要其中一位代为办理相关事务的情况。 1、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该是同一顺位的人。 2、协议确定监护人应该经被监护人同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该结合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被监护人表达的意愿等综合确定。 3、协议中也应尽量明确监护的内容、监护人职责权限、权利、对监护人的监督等内容。 该条为公证机构通过协议公证介入监护活动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即对于监护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可以探索发挥其中立、公正、公信的优势,依托其与公证有关的财产保管等可从事事务范围,探讨财产托管、监护监督等业务。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本条是有关意定监护的规定,也是《民法典》新增内容。 1、制定协议时的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民法典》第17、18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以及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此类公证主要适用于老人,法律对如何确定给老人民事行为能力无规定,实践中,建议参照 遗嘱公证 的做法,必要时由当事人开具精神 健康证 明。 2、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其他个人,也可以是组织。从《民法典》有关规定看,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3、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监护人,至于书面可以约定哪些内容,并不明确,建议基于履行需要,在书面中明确监护内容、监护人的职责权限、权利、行使方式、对监护人的监督等内容,使监护协议具有可操作性。 遗嘱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更科学的监护措施,监护人生前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能使被监护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又能避免诸多因 监护权 引起的纠纷。将遗嘱监护写入《民法典》,无疑是对我国监护法的更科学的修改,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意义。
民法典29条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指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但这种遗嘱应符合下列条件,如立遗嘱人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立遗嘱人须享有亲权;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程序皆须合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如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前提要求是什么
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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