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财产如何执行(起诉离婚时财产分配是根据什么分)
离婚起诉时财产怎样处理?
离婚 起诉时财产怎样处理? 双方在离婚时,属于双方 共同财产 ,应该判决进行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根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 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就房产分割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起诉离婚 妻子转移财产怎么办 在 离婚诉讼 中,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和迹象应该立即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诉讼 财产保全 。如果对方已经将财产转移那么需要搜集必要的 证据 如银行财产流向,房产交易信息等。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 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规定明确了,但法律要求是以证据说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转移财产一方要举出证据证明对方隐匿了财产,隐匿了多少,如果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地位偏低的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常处于证据收集的劣势。且目前家庭资产状况又日趋复杂,除了住房,还有股权、经营权等,发生离婚诉讼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受害方对新型的理财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不知到一方在外面干了些什么,每天见到的就是明处的这些东西,对于暗处的一无所知,那么,就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据收集任务;当客观事实不能被完全证明时,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实,也只能看着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属他人。 可见,当事人在离婚之前搜集证据、进行财产保全是非常关键的维权手段。通常最好维权方式就是在离婚诉讼前就把相关证据搜集好,尤其是财产方面的证据。财产证据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对方当事人再隐瞒财产,但并不等于财产万无一失了,还需要预防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那么,就需要我们在诉前或诉中看情况进行财产保全。法院根据您的申请,对您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使对方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支配权或转让权。财产保住了,您的合法权益也就得到了保护。所以,维权是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如果您无动于衷,法律意识淡薄,不利用或不会利用法律手段而听之任之的话,您的权益就很难最大化。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最纠结的问题一般就是财产的分割,如果在分割的过程中有任何纠纷的话,是可以进行起诉处理,让法院来给一个公平的判决,夫妻之间任何财与物一般都是属于共同的财产,因此,在分的时候一定要好好的商量,用和平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离婚后财产分割如何执行
离婚后财产分割 如何执行 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 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夫妻已经 离婚 能执行对方的财产吗 离婚后在执行阶段,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新配偶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丈夫向高某借款100000元购置房产,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且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但所欠的共同债务应以 共同财产 予以清偿。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具体情况,丈夫所欠的债务应为夫妇共同债务,应以其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产强制执行(以执行标的为限)。 一、当前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主要做法 一般而言,生效裁判文书往往不对债务的性质作明确的表述,也不表述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义务。依据债的相对性,按照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被执行人配偶不是偿债主体。然而,基于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予以执行。执行实务操作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程序,由 债权人 再行 诉讼 ,取得对 债务人 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再予以执行。二是在执行程序中,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提供证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 证据 ,法院经审查听证程序,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三是法院推定该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 ,直接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责任义务主体,同时对相关财产直接作出查封、冻结和扣押强制措施,在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时,再行听证审查,且由被执行人配偶就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进行举证。笔者以为,第三种做法有其现实合理性。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与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冲突 如果确认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配偶应为连带债务人,但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首先要解决执行名义的问题,即: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明确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另一方承担债务缺乏生效法律文书依据。有观点认为,即便有证据证明系共同债务,从坚持判决既判力的角度,应认定 判决书 确认的债务人为 个人债务 ,不应当把夫妻另一方作为连带债务人,否则将引起既判力的无限扩张。笔者认为,基于诉讼稳定性、当事人诉讼能力以及纠纷的彻底解决等因素考量,在特定情形下,将判决的拘束力适用于当事人之外与当事人或纠纷本身有某种联系的人,有其正当合理性。前述第一种做法,中止执行程序,待审判部门的诉讼完毕后再行执行的做法,尽管能达到权利义务明确的程度,但效率较低,浪费司法资源,不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理解,不利于依法高效执行兑现,有违执行工作规律和价值追求。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性质不明的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相关司法解释更是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规定。然而,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事实尚不足以界定债务性质时,是推定为一方个人债务,还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然后作“但书”处理。可见,在 夫妻债务 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笔者认为,作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处理符合我国国情。 债权人知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问题 婚姻 法规 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实践中,夫妻双方约定的分别财产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能否对抗债权人?有观点认为,基于公证在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可以对抗债权人。 认定为个人债务时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当确定债务性质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有三种观点:第一,仅能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严格排除在外;第二,除个人财产外,可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二分之一为限;第三,不仅可执行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且可全额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只需将夫妻另一方个人财产排除在外。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文书只判令被告一人承担责任,且经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 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依据。如果执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强制分割和处置,将会损害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需要共有关系解除才能分割。第二种观点认为,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进行 财产分割 。在作财产分割时,为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且按照公平原则,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较为合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前不得分割和划分范围。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出发,一共有人对另一共有人的抗辩在共有关系没解除和分割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只能先以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再要求被执行人一方承担内部责任。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执行 在债务发生后,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做法有:处理共同财产时,债务人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对共同债务部分,要么根本不作处理,要么由债务人承担,或按比例分担。对于上述做法的效力,有三种观点: 一是直接否认法律文书对抗债权的效力,继续对财产予以执行; 二是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生效法律文书; 三是对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并分配财产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撤销 法院判决书 或调解书。 离婚财产分割 两个人可以在私下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口头达成协议,然后到相关部门办理 离婚登记 就可以,但是如果协商不可以达成一致,那么,就要走法律程序,在离婚时,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进行赔偿。
离婚财产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离婚财产强制执行的手段有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及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等手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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