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的信息
小额诉讼的适用程序是什么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小额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度。小额诉讼作为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充分发挥了高效、便民作用,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一、小额诉讼程序是特别的简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司法解释体系第十二条纲目,明确“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二、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符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简易程序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4条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类型,一共九种:“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四、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五、不适合小额诉讼的案件,应转用其他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案件不适合小额诉讼条件的,应转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六、 导致案件不再符合小额诉讼的几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下列几种诉讼行为会导致案件不再适用小额诉讼。
1、增加诉讼请求
2、变更诉讼请求
3、提起反诉
4、追加当事人
5、其他
七、当事人异议可能导致案件不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开庭前对按照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八、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就管辖权的裁定一经作出 ,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九、 小额诉讼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按照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十、 简易程序有关规定可能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程序正义是权利正义的保障。诉讼活动应当在充分重视实体权利同时,同样重视诉讼程序。不符合小额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应依法提出异议或者积极应诉使案件不再符合小额诉讼,转为其他程序审理,确保案件还有上诉救济的机会。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是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法律分析】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适用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第三,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可以减半收取,同时基层法院对小额案件速裁速调,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一般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哪些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 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第1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使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 农村土地承包 、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 合同纠纷案件 ; (2)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 离婚后财产 纠纷案件; (3)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产品质量损害 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 经济补偿金 或赔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6)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 劳务合同纠纷 案件;
民诉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百七十三条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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