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否包括婴儿的简单介绍
什么情况构成交通肇事,涉嫌交通肇事罪什么条件可以保释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我开车撞了孕妇,胎儿出生后夭折了,我犯罪了吗?
开车撞到孕妇导致胎儿夭折,有没有犯罪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但是民事赔偿是一定免不了的。
这里先分享一个案例,张三在开车上班的途中撞到一个孕妇,这个孕妇距离预产期还有20多天,事故发生之后,张三并没有选择逃避,而是积极救助,将孕妇送到了医院,医生根据孕妇的情况选择了剖腹产,但是婴儿在出生5天之后夭折了。
这种情况下,张三是否犯有交通肇事罪呢?看到这个问题,很多朋友会想当然的认为张三肯定已经犯了交通肇事罪,因为他的撞车直接导致了胎儿的死亡,因此他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张三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张三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逃逸,而是尽力救助,并且他不存在酒驾和毒驾的行为,虽然事故是他的全责,但是他并没有犯了交通肇事罪。当然如果张三存在酒驾毒驾的行为,这种情况是一定会承担刑事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因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很多朋友看到这里肯定会认为张三直接导致胎儿的死亡属于致人重伤死亡,这一情节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现在法律的定义中,胎儿并不属于人。
张三对孕妇造成了伤害,但是导致其流产或者胎儿夭折只能算作轻伤,因此在这一案件中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所以张三最终只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然而有不少网友认为,张三的行为其实是剥夺了胎儿成为公民的权利,从因果关系上来讲,张三直接导致了胎儿的死亡,应该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现在法律对于胎儿的权益问题还处在真空阶段,该类型的法律还需要完善。类似的案件也有很多,判与不判也都是根据具体情况去分析的,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我们也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完善的法律来保证胎儿的权益,因为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您对这个案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交通事故肇事女司机有婴儿怎么判刑
在哺乳期的,不得逮捕,应当取保候审;不收监执行,但正常定罪量刑不受影响。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刑事诉讼法》
1、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情况还需要补充啊
第一:电动车需要做鉴定,电动车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范畴,如果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那么这就是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反之则是两个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第二:关于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在无交通信号灯路口,支线应当避让主干道,小区路口出来,应当避让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尤其是对方车辆并非借道行驶,属于正常行驶的,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电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具体还需要由交警部门认定并出具实际责任认定书为准
第三:关于后排座椅儿童因交通事故跌落导致重伤或者死亡,首先这起案子,如果定性为交通事故,那么如果没有逃逸情节的,构成孩子重伤,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由于儿童在本案里没有责任,因此责任由电动车主B和自行车主A承担,根据个人所承担的责任来决定
如果儿童死亡,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然是根据A和B的责任来,如果真的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则由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一方来承担
另外,关于儿童赔偿的问题:首先,儿童在本案中没有责任,由于儿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可以向A和B两人共同主张权利,由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赔偿儿童损失时,A和B之间并无责任划分,双方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即如果孩子的监护人放弃对A的索赔而向B全额索赔,也是由B承担的。
但是,在赔偿完儿童后,A和B之间还有个交通事故责任的问题,B赔偿完儿童后,可以按照责任划分向A索赔,A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体来看,在LZ的叙述中,如果没有其他情况,本案电动车骑车人A承担更大的责任,B责任较小,而儿童没有责任,属于无责任受害的第三人
赔偿的顺序则是儿童可以向A和B索赔,然后A和B之间根据责任来承担对应责任,不排除一方承担责任后向另一方追偿的可能和权利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是指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婴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罪的判刑主要有: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需注意,肇事后逃逸是量刑情节,也称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是在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因逃逸致人死亡,强调逃逸与致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需注意判断。在犯交通肇事罪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阻止不良结果的发生都是能够从轻处理的情节。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类犯罪。发生交通肇事后,一定不要逃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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