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授课(民法典授课结尾主持词)

2023-03-17 民法典

“双百”活动专场报告会观后感精选优秀范文5篇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下面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双百”活动专场报告会观后感范文”,欢迎阅读与借鉴!

“双百”活动专场报告会观后感1

民法是万法之母。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能够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为保障个人合法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兴权利、新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之所以要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因为从建国至今,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民法单行法规,这些法规内容庞杂,分散广泛,不仅存在一些法规相互之间不够协调的问题,而且老百姓使用起来也不是很方便。

民法典弥补体系缺漏、去除体系重复、消解体系冲突。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民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当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问世,意味着我们国家形成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规范的民事行为准则,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和有效的权利救济规则——我国法制的体例框架由此丰实延展、枝繁叶茂。

民法典充分反映人民意志,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民法典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到民事法治领域,充分赋予民事权利,保障权利不受限缩、不被侵犯。民法典聚焦民生发展问题,处处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所谓“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体现出我们国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民法典草案对于民事权利类型规定更丰富,行使权利规则更清晰,权利保障更完善。“民法典对公民权利类型及其行使方式规定得越丰富、越精细,就越能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越能起到规范公权力的作用。”民法典的出台为政府提高治理能力、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行使公权提出了边界限制。同时,还将切实影响人民生命利益,解决现代社会困扰人们的问题,在私权保障上更进一步。“这最终将促成相关部门更积极施政,公民更遵守法律。”

“法者,治之端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是最重要的逻辑起点之一。民法典的颁布蕴含了民事权利保障、法律义务强化、社会秩序稳定等多重价值,是以良法推进善治的重要抓手,自然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双百”活动专场报告会观后感2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当你看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双百”活动专场报告会观后感3

谈起民法典,勾起了我遥远的记忆,早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我在华东政法大学,当时叫华东政法学院,读本科的时候,大一至大三学习了民法总则、人身权法、合同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等十几二十个课时的民事法律。可以选择的老师有好几个,由于当时我选择的授课老师是德国的博士毕业,他课上不讲课本,不讲我国当时现行各种民法法条,只讲当时正在编纂过程中的《民法典草案》,同时对照德国民法典比较分析。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这种教学方法虽然对司法考试和期末考试没有用处,但是向我们灌输了源自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治理念,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开始着手第一步民法总则制定工作。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多年来,以梁慧星等法学专家为首的团队一直在为编纂民法典工作着,可以说,中国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圆了多少代法学学者、法学专家的梦,这其中也包括我大学本科的老师。

首先要说一点,纵观历史,每一部民法典的出台,都承载着决策者或者当权者巨大的政治抱负。其次,民法典中蕴含或体现的思想,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涉及面广而深。拿破仑法典倡导的“自由”、“博爱”无疑对社会的变革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拿破仑政治与军事上的作用或者影响,远不如一部拿破仑法典。再次,民法典作为基础性、体系化的法典,体现民法的基本精神;作为其他民事单行法的上位法,引领所有民事法律的发展方向。最后,民法典是对我国民法的一次全面梳理,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删除、修改现行法律中已经不再适合时代发展的规定,补充适应新形势的相应规定,更加适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和国家的需要。另外,民法典将是开放的一部法典,也会为将来的新发展新情况预留一定的空间。

“双百”活动专场报告会观后感4

学习民法这门课应经一个学年了,对民法的认识真可谓是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一、学习了这门课后,我个人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民法的性质。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再说,法律研究是根据法律的特征,是私人社会的法,还是政治国家的法,分为公法和私法。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它保护的是私权。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我对学习民法这门课的一些学习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是说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习民法要先看教材,不能说只看法条就行了,即使你的是带有注释本的法条,但还是不过课本说的那么全面。民法涉及很多肥肉法律原理,在法条中可能是看不懂的,所以我们需要踏踏实实把教材搞通。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和影响下,我们都会不由自主的探讨当今中国民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与对当今中国的民法的展望。

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来看法。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 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 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巨大的贡献,而且更多的是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 理念,即不要贫困落后的社会主义,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 活。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改革 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 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对我们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国情,形 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 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人治的基本原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规则一旦制定,就 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 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 保护人们的权益。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 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 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二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 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较好的民法典。

“双百”活动专场报告会观后感5

作为全国两会的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民法典作出了明确回应,如:《民法典》中对各种“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的特色规定有“离婚冷静期制度”、“继承人宽恕制度”、“自助行为制度”,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同时对遗体器官捐献、职场和校园性骚扰、非法从事与人类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严格规范。因此,《民法典》将在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复杂,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即将精彩亮相。《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用权利本位构建起整部法典的逻辑主线,必定能够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授课(民法典授课结尾主持词)

1.园长让教师学习民法典,很多教师认为没有必要,你怎么看?

教师有必要看民法典。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树立依法从教,依法执教的理念。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民法典》涵盖了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合同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等,每个自然人和组织都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正常生活、生产;增强教师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意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知名校友

学术界姓名职位刘尚希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何盛明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著名财政学家。刘放桐复旦大学首席教授,著名哲学家。王朝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黄进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著名法学家。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刑法学家。张卓元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经济研究所原所长,著名经济学家。樊丽明上海财经大学校长,著名经济学家。贾新春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肖经建美国消费者利益学会(ACCI)会长,罗德岛大学教授。吴联生北京大学会计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戴德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董晓朝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兼党委副书记。 张 军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余劲松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郝书辰国家审计署科学技术审计局局长。曹龙骐现任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著名金融学家。刘炳炎曾任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会计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协委员,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杨时展历任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会计学会副会长,武汉市政协副主席。周佑勇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校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希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刑法研究所所长。耿建新中国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王竹泉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会计系主任,博士生导师。王玉英天津财经大学党委书记。廖进球江西财经大学党委书记。张 蕊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郭泽光山西财经大学校长。王俊豪浙江财经大学校长。马明华广东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善平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曹诗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长郑小英厦门爱乐乐团艺术总监,中国音乐家协会常务理事,曾任中央歌剧院首席指挥。党政界(中央系统)姓名职位钱运录原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兼秘书长,中共第十六、十七届中央委员。贺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正部长级)、原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著名统计教育家与经济计量学家。王军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党组书记、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丁学东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正部长级)。王保安国家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余蔚平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戴柏华财政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 李金早商务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孟建明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孙志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冯惠敏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甘藏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夏 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米建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副部级)。于革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党组成员,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徐晓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中一原农业部部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中共第十四届中央委员。黄嘉华原常驻联合国特派全权大使。李必达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局长、公平交易局局长、企业注册局局长。杨景宇原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兴益原财政部部长助理、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总裁。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陈毓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蔡玲财政部财政司司长。杨敏财政部会计司司长。胡学好财政部金融司司长。王卫星财政部预算司司长。翟 钢财政部国防司司长。王建凡财政部税政司司长。 曾晓安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继 斌财政部国防司副司长。杨保安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居 昊财政部科文司副司长。王 瑛财政部政府采购办主任。王晓华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周成跃财政部金融司巡视员。诸利明财政部预算司巡视员。 居昊财政部社保司巡视员。宋秋玲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郜进兴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副局长。贾荣鄂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主任。 欧文汉 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 丁国光 财政部农改办副主任。 王光坤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察专员、党组书记。 蔡思平 外交部财务司副司长。 杨遂周 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司司长。 吴 舫 国家税务总局计财司副司长。 刘贵生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局长。 张 新 金融稳定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兼上海总部副主任。 张建军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 熊良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局长。 胡柏枝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财政部驻湖北省监察专员。 万存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兼中国金融培训中心主任。 潘卫红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 党政界(地方系统)姓名职位关广富原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第十二、十三、十四届中央委员。赵雯上海市副市长、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副主席。王立科 江苏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兼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王宁四川省副省长。赵飞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段轮一 原湖北省副省长、省委常委。 李春明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尹汉宁湖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谢培栋湖北省人大副主任。章治文湖北省人大副主任。翁行德湖北省政协副主席。肖旭明湖北省政协副主席。郭跃进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湖北省科技厅厅长、民建湖北省委主委。李统书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张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靳军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张正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陈平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兴儒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云彦 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章新生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家国 四川省政府副秘书长,原四川省地税局局长、国税总局农税司司长。 沈昌发 湖北省省政协副秘书长,原湖北省粮食局局长。 姚海瑜 青海省政府副秘书长、青海湖景区保护管理局局长。 李道明 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邱创教 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委常委。 王 峻 原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海波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海南省总工会主席,原海南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孙亚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贾红星 河北省科技厅厅长。 欧阳卫民广东省广州市副市长、党组成员。 张思平 广东省深圳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长。 郑振涛 广东省韶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原广东财政厅副厅长。 郑人豪 广东省汕头市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阮日生 原广东省湛江市市长,现任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张美文 海南省万宁市市长,原海南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昌林 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委书记。 高存山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蔡建明 甘肃省教育厅副厅长、天水市副市长。 汪剑平 江西省景德镇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蒋连生 广西省崇左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刘新勇 河南省鹤壁市委常委、副市长。 杨绪春 湖北省襄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宣传部长。 张 扬 河南省开封市副市长。 梁启通 中国民航总局中南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刘初浔 原江西省农业厅厅长。 徐唐先原海南省财政厅厅长。范佑先 原江西省司法厅厅长。 王光远 福建省工商联第十届执行委员会主席、福建省总商会会长、全国政协委员。 

党政界(财税系统)姓名职位曾志权 广东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王文童 湖北省财政厅厅长、党委书记。 黄锦生四川省财政厅厅长、党委书记。 刘铭达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地税局党组书记。 胡金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程安亭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许建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瑞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单晨光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永祥 湖北省审计厅厅长、党委书记。左 敏 山东省审计厅厅长、党组书记。 蓝佛安 广东省审计厅厅长、党组书记。 李朝明 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 朱焕然 河南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曾纪芬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吴振鹏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文秋良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杨楚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张继民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梁文贤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刘明权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覃先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王陆进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姚嘉民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刘自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陈冬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钱永诚 广东省工商局副局长。 叶 青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 李 新 广东省审计厅副厅长。 张杰明 广州市审计局局长、党委书记。 黄伟林 广州市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 李和圈郑州市国税局局长。 金融界姓名职位王明权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田国立 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中银香港董事长。陈四清中国银行行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王银成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朱小黄中信银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孙建一 中国平安银行董事长、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非执行董事。 姚中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张响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总公司副总裁。郑先炳香港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雷祖华原中国银行副行长、中国进出口银行首任行长。马明哲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胡平西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赵 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朱 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华商银行董事长。 沈国军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邱火发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晏加源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中投证券研究所所长,交银国际(香港)研究部主管。汤小青 招商银行副行长、纪委书记。胡跃飞 深圳发展银行副行长、董事。 孙树明广发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邓晖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张响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总裁、董事。 孙 兵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关国亮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集团董事。孙建平 中国平安产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刘恒中北美华人银行家协会董事会主席和会长,美国花旗银行集团全球决策管理部高级副总裁。黄海蒂美国亚裔保险理财协会会长,美国宏盛保险与理财公司总裁。曹实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陈克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窦荣兴中原银行董事长。陈剖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曹大宽先后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长城证券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菅明军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平 中国建设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职工监事。张良庆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郑成新 中国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吴德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办主任。商业界 姓名职位郭凯天 腾讯集团副总裁。王文金万科集团执行副总裁。 向群雄中电集团副总经理。 董明珠格力集团董事长。黄柏 中国长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印中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学斌 创维集团董事长。杨东文 创维集团总裁、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CEO。彭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莫斌碧桂园总裁、执行董事。楼永良中天建设集团董事长。朱福寿东风汽车集团总裁、东风汽车公司总经理。 高圣元深圳控股集团总裁。李绍烛东风汽车公司副总经理。陈月明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兼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谭建生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 洋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包德元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洪恩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孟中泽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成清波深圳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梅 权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晓明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军政界姓名职位王立峰武警指挥学院政委、少将。万东铖 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副部长,少将。 赵飞天津市市长助理、公安局局长传媒界姓名职位邹贤启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董事长,湖北日报社社长、党委书记。 李洪波 经济日报社副社长。董向玲 深圳报业集团副总裁。 何杰平 中国财政杂志社总编辑。万建民《中国企业家》杂志副主编(注:以上均为不完全统计)

民法典与生活课程好过吗

好过

每堂课都去认真听讲,肯定会过的,民法典这门课对以后自身还是有帮组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课程设计,以民法总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为基本框架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 百科 全书”。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 范文 5篇,希望你喜欢。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篇一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现。例如,民法典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先后经过4次修改,历时五年,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他的出台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治理体系的雏形基本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我们相信,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必将成为新时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应顺应时代潮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

1、民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的规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

民法即私法,是关于个人或私人的法。如隐私权和信息权,民法就是关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等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

从市场经济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私”字为核心的私权经济,这个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是私人(指有独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体),其发展动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标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说民法又是权利法和平等法。即对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要平等地保护。

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民法通过强调人性,追求真、善、美,实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如被称为“帝王规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要以依此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在承担民事责任。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曾说:“一个民族,如果民法规范健全,说明它的文明程度高;如果刑法健全,说明它的社会文明程度低。”《民法典》的出台,表明了我国社会将进入一个文明进步的新时代。

3、《民法典》内容决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行为和责任问题,需要与民法意识、民法观念的培育和普及有关。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中涉及的婚姻、继承和收养问题,涉及的财产方面的物权以及债权方面的合同问题以及侵权责任问题,都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四要素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要求人们不仅要有权利意识,还要有义务意识;不仅要有行为的合法性意识,还要有责任意识。如果一个人没有民法观念,那么,他的人格观念、权利观念、利益观念、自由观念以及责任观念就不可能完善。如果一个政府没有民法观念,就可能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更难说是一个法治的政府。

因此,民法意识的培养既是全民的自觉行为,也是政府责任。

4、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直接关联,特别是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法典的实施,会很好地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的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强,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要了解民法典的规范,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和责任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篇三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 教育 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篇四

千呼万唤,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终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高票表决通过。民法,是调整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几乎所有的法律,因此,《民法典》也被大家称为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民权利的宝典,每个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每个企业的设立和运营,都离不开它。这次《民法典》的出台,可以说亮点多多,从第一编的总则编,到第七遍的侵权责任编,都有不少和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新变化。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民法典普及力度。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加强立法工作、推动民法典完善发展。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 总结 实践 经验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推动民法典发展更上一层楼。

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民法典落地生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2020民法典普法讲座新闻稿范文篇五

作为全国两会的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 文化 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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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讲述了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我国民法典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对于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2)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都应当使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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