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要怎么评估的简单介绍

2023-03-17 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由哪方评估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中如何评估损失 车辆停运损失费如何计算

首先,如何评估交通事故的损失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这一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副本移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验鉴定。一方当事人完成财产损失评估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副本移交给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论副本后三日内重新评估。

事故车辆按其他规定放行时,不考虑完成财产损失评估。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复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对财产损失评估时限没有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进行专业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

二、车辆停运费用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车辆停驶造成的损失。事故车主无法赔付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根据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规定,这种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受损车辆损失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在受损车辆修复过程中要求赔偿受损车辆损失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按照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应是正常业务收入扣除可变成本后的余额,未扣除税款。

成本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非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 商 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也就是说:日净收入=日营业额-日成本-日变动成本。直接停电导致日营业额和日可变成本为零,但不会照常支付原来的日营业额,因此在计算停电损失时应考虑非成本。

车辆被撞后,对方需要赔偿折旧损失吗?车辆被撞后的折旧损失有救济渠道。受损车主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折旧费,现在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多。 北京 曾有过一些支持车辆折旧费的案例。如果车主向法院索要贬值费,可以要求法院委托专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汽车的贬值费进行鉴定,要求法院对汽车的损失进行认定,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折旧费,事故车主无法赔付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目前保险公司的各险种中,不包括车辆减值损失风险。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赔偿,保障车辆的合理修理和正常使用,而不是赔偿车辆发生的一切损失。折旧损失应该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部分。

@2019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要怎么评估的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有哪些相关规定

1、维修被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2、因事故车无法修复或者车辆报废,购买和事故车价值相同的车辆费用;3、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而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4、非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无法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的相关费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扩展资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七条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

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评估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评估?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这一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二)评估期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复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对财产损失评估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3)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发起者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再次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二、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一)交通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以下都是直接财产损失。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和财产的直接损失,还应当包括现场救援(保险)和人身伤亡善后处理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和道路上及道路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理。受损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该修复并恢复原状。修复主要是现场修复,尽量恢复原状,即功能、形式、价值没有大的变化。

4.折扣补偿。受损的车辆、物品、设施等。不太可能修复,需要折价补偿。贴现时,要计算出原值、原值的新旧市场价、残值等因素来补偿贴现。

5.牲畜受伤但未丧失使用价值的,应当就地处理;失去使用价值或因伤死亡的,由有关部门鉴定评估,折价赔偿。

6.实物补偿。经双方同意,双方应以相同或相似的种类和质量进行实物补偿。

(2)间接财产损失

间接损失通常包括停电损失、折旧损失等。受伤车辆和受损车辆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受损车辆修理期间停运损失需要赔偿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折旧损失赔偿和侵权赔偿应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事故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性能有所下降,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贬值的车辆由车辆损坏评估机构进行贬值,确定事故损坏修复后的贬值程度进行评估。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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