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逃逸医疗费谁来承担的简单介绍

2023-03-17 法律法规

工伤交通肇事逃逸医疗费谁支付?

一、 工伤 交通肇事逃逸 医疗费 谁支付? 由于 交通事故 引起的工伤,应当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 待遇按以下方式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 丧葬费 、 护理费 、残疾用具费、误工 工资 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 伤残 补助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 交通事故死亡 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1、2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4、由于 交通肇事 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5、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请 工伤认定 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者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往往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和 劳动能力鉴定 ,而是选择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者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会采取迎合态度。但这里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协商不符合 工伤赔偿标准 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不同意补足的,建议劳动者采用劳动仲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选择协商解决问题,应多咨询医疗专家、 律师 等,条件允许的,最好有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 劳动者发生工伤,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出现在上下班期间,交通事故是否是因为个人主要责任引起等因素。如果想用人单位索赔,一定要有证明自己和单位用人关系的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交通肇事者逃逸医疗费谁来承担的简单介绍

肇事逃逸医药费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此外,肇事逃逸不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里,所以,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赔偿医药费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祸肇事者逃逸治疗费用怎么报

一、发生了车祸 医疗费 谁出 交通事故 发生后,如果纠纷尚未解决,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伤者的 医疗费用 ,就涉及到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国务院《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圈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入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 盗窃 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故的。因此,伤者的家属必须向 交通事故处理 部门了解致害人是否有上述行为,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要求事故处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垫付。 由于现行的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万元,因此当抢救费用超过此赔偿限额时,可以依法向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提出要求先行垫付,若以上方法仍无法得到救济,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于执行的申请。 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 交强险 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 二、交通事故医疗费如何赔偿 1、医疗费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 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2、治疗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不应当赔偿。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均不应赔偿。 3、结案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但这一段时间所花费的药费,应由当事人申请 法医鉴定 ,以作为判案依据。法庭研究的就是这一次审判赔偿的数额. 5、医疗费 举证责任 分配的规定。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性意见的,被告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这样,举证责任就发生了一个变化,本来损害事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是由原告来证明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对他的合理性提出质,就要自己来提出证据举证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他没有合理性的,那么就法院就予以采信。 6、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7、就地治疗及转院问题。依据该解释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及其立法本意,受害人的就诊,无需再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做的受害人治疗及转院所做的种种限制。当事人就治无需再按就近、就地及转院应经原医院批准原则,其治疗机构由受害人选择。 8、就医疗费超标及转院造成费用过高问题。为防止受害人诈讹,过量花费不必要的费用,该司法解释通过法官依职权判断,即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医疗费的合理性;再者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即由加害人就受害人用药费不合理承担举证责任。 9、就后续治疗费用问题。继续治疗费用应当赔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二是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 诉讼 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三是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对后续治疗无法确定费用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赔偿。 10、功能恢复训练费问题。在适用时不应包括心理康复所需费用,对心理的伤害,通过 精神损害 费予以解决。 1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12、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问题。对于交通事故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应当按照因果关系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有无。在确定了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后,判断 侵权行为 对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赔偿支出的费用。 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最好的方式就是找到当事人进行责任的追究,国家对于其犯罪行为会有严厉的处罚,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能力及逆行医疗费的支付,那么,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就需要进行医疗费的垫付,以此来缓解这类问题的严重性的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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