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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词条

2023-03-17 司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第八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除死亡事故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取得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取得初级、中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中级以上资格。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式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第九条 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现场标划用具、执法记录设备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障所需经费。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载运危险物品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校车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隧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以及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应急处置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等预案,并与相邻省、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导或监督下承担以下辅助工作:

(一)协助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二)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三)协助勘查事故现场;

(四)保护和清理事故现场;

(五)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财产损失事故提供指导或协助;

(六)协助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

(七)查询、核对、采集和录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资料;

(八)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档案;

(九)其他非执法工作。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数,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二人。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除符合自行协商条件或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单独设立指挥中心接受交通事故报警的,直接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

包含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词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第五条 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机构。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专用档案室(库),并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物证技术室(库)。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群死群伤和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与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十一条 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员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电话报警或者当面报警的,受理人员应当做好接警记录,询问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情况,并按规定填写“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为报警人保密。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交通事故的,应当报告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第十四条 接报警后,受理人员应当按照处置权限,或者直接处理,或者立即请示本单位值班领导后进行处理:

(一)指派执勤或者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二)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三)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立即按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处置,组织堵截、追缉,通报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

(四)有人员伤亡或者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同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

(五)营运车辆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及时通知该营运车辆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告诉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转告有关部门。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未达成协议,在现场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或者交通事故原始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交通事故类别,决定交通事故处理的适用程序。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处理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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