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车祸责任划分由谁作出(二次车祸责任划分由谁作出规定)
二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二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于主观故意的“二次撞击”现象,单从现场痕迹的方面一般很难认定,除非有现场录像、现场的 证人 证言或其他 证据 线索。 对于刹车痕迹与行为人是否进行冲撞准备的证据上,一般可以辩护为出于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过失,所以这类证据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现象的成因中,“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属于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中出现二次撞击现象的时候,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主观故意,则说明对方起码是主观过失。 同时,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是由交通违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符合 交通肇事罪 条件的,即使有过失行为引起二次撞击,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 民事责任 。 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不构成 交通肇事 ,而过失行为又造成财产损失和 人身损害 的,则应当根据过失比例承担民事的 侵权责任 。如果过失行为造成对方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是可以追究过失方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在确认存在“二次撞击”后,无法证实第二次撞击的 侵权行为 方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根据逻辑学的排他性原理,推定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的行为属于主观过失,应当对第二次撞击的损害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出了交通事故找谁赔 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 交通事故责任 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介绍了 二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过程。在遇到比较麻烦的二次交通事故的时候,更要沉着冷静,二次事故甚至会造成人员的二次伤害,因此救人仍是第一位。如果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要说明事情经过,以便警察更为清晰的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不管处理结果如果,都应该沉着冷静对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第一次和第二次能是同一个人做出吗?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第一次和第2次不是同一个人做出的,第一次事故责任认定,是出现场的交警作出的责任划分和认定。
如果是故意方或者事故双方,对第一次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出了复议,也就是有第2次,责任认定了,第2次的责任认定一般是由,交警多个部门组成的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做出的认定。第二次的认定,更具有权威性。的。
二次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责任由谁承担呢
二次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责任由谁承担呢?
2009年5月,被害人邓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在回家路上,被一辆从后方驶来的大货车碰撞,强大的撞击力将其抛跌在路面上,肇事大货车逃逸。随后有路人拨打急救电话并欲对其实施抢救,然而,不久之后,一辆由对面开来的小型客车驶入事故区域,并将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碾压。事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二次碾压的实施者对被害者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观点碰撞】: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要被告辩称:由于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两次交通事故所致,并且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表明该被害者是于第一次撞击死亡还是第二次撞击死亡,并且作为证据出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排除被害人是因为大货车碰撞而死亡的可能性。因此,其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未能分清事故两个侵权主体责任大小的前提下,参照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该被害者的损失第二次辗压受害人的责任主体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受害方代理律师熊**主张:即使存在之前大货车的侵权事实,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在第一次撞击已经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结合本案,在无法确认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大货车撞击所致还是后者被告碾压所致,并且两者均足以造成其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逃逸的货车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的判决最终支持了受害方代理律师熊**的观点,其认为大货车的碰撞与小型客车的碾压均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在被被告驾驶的车辆碾压前已经死亡,则大货车的碰撞行为和被告的碾压行为均有可能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参照“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由于肇事的大货车逃逸,无法找到侵权行为的人,所以被告作为另一个侵权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此看出,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已经考虑到并顺应了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 理念 ,可谓是提前实现了《侵权责任法》立法所保障的目标,用现实的法律判决保证了“正义”的先行。
@2019
二次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法律分析: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于主观故意的“二次撞击”现象,单从现场痕迹的方面一般很难认定,除非有现场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线索。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是由交通违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条件的,即使有过失行为引起二次撞击,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而过失行为又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则应当根据过失比例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如果过失行为造成对方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是可以追究过失方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在确认存在“二次撞击”后,无法证实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根据逻辑学的排他性原理,推定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的行为属于主观过失,应当对第二次撞击的损害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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