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亮点(民法典亮点解读及经典案例分析)
民法典新增内容 亮点
(1)新增监护人“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3)在人格权编规定,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
(6)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人信息
(9)增加打印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0)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亮点解读
见义勇为行为可免责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居住权为“以房养老”扫平障碍
老人可以通过“以房养老”模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卖给他人,同时要求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首次在用益物权中增加居住权,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一方面,保障老人对房子终身居住的权利,老有所依;另一方面,通过房屋所有权的出让获得经济收入,老有所养。
合同编明确“情势变更”
今年以来,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诸多合同难以履行,既属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民法典将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的“情势变更”进一步予以明确,保障合同签订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合同编中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4种典型合同。
保护业主合法权利
有的物业公司一遇到欠缴物业费就断水断电,简单粗暴处理问题。
民法典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业主共有。
制止“霸座”行为有法可依
在没有法律规定前,“霸座”这种情况很多时候只能道德谴责。
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一规定让执法者有法可依,维护了社会秩序。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私自欠下巨额债务,可一分钱都没给家里使用,在以前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在民法典规定债务需“共债共签”,可以防止婚姻关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导致另一方负债这种“坑配偶”的现象发生。
保护个人信息
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享有话语权
父母离婚,8岁的孩子说要跟妈妈,孩子的意愿要理会吗?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向来是离婚案件的焦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这样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增加遗嘱形式和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
不论是增加打印遗嘱形式,还是规范遗产管理人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继承人的权益。例如对于遗嘱,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观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遗嘱去处分其遗产。
细化高空抛物责任条款
近年来,有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难以确定肇事者,法院最终不得不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
民法典对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禁止高利放贷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人格权独立成编
最初,民法典草案里没有“人格权编”。但法学界、法律界许多人士认为,在编纂民法典时,应该为人格权设立独立的一编。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可以说是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权,财产权就如同空中楼阁。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民法典编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民利益放在至高位置。
个人隐私的保护
民法典特意增加了人格权一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有助于应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
离婚冷静期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可能会因为一时冲动就放狠话、闹离婚。
民法典中设置“离婚冷静期”。为了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维护家庭稳定,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完善收养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对现行收养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调整,主要改变了收养的条件:
一是可收养的人数,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松,收养人数也放宽了一些。
二是岁数,原来是14岁,现在统一要18岁以下。
三是收养人条件增加了一项,有相关犯罪记录的人不可以收养孩子。同时,明确提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民法典》十大亮点是什么?
民法典的十大亮点如下:
1、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并不合法。
2、小区共有财产收入归业主。
3、禁止高利放贷。
4、妻子有权要求小三追回所有财产5、商场餐厅等地摔倒,可要求赔偿。
6、出嫁女儿,享有平等财产继承权。
7、无论同居多久,没有结婚证都不算夫妻。
8、侄子外甥可继承遗产,不必收回国家9、女婿拒绝养岳父母,不违法。
10、冒充有钱人骗婚,不属于婚姻无效。
民法典物权编七大亮点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的七大亮点为:
(1)居住权入编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的设立旨在实现“住有所居”,解决特定家庭成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2)放开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抵押物可以转让,例如个人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可以出售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银行债务并继续以商品房作为抵押。放开对转让物的限制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融资便利度。
(3)延长遗失物公告期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就更加充分地保障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4)征用事由增加“疫情防控”
今年年初的新冠疫情给我国在应对处理上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本次《民法典》在征用组织或个人的动产、不动产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一项是吸取了本次疫情防控的经验,为下次疫情突发情况的应对打下法律基础。
(5)新增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或者劳务施加于他人的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新的物。
(6)土地经营权
物权编全面吸收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三权分置改革的成熟经验,创设了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或对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进行融资。
(7)降低小区业主表决门槛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新增内容亮点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法典新增内容亮点如下:1.新增监护人“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2.设置离婚冷静期。3.在人格权编规定,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它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重要的历史里程碑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国民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填补中国法律的一项空白。它包括七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附则、84章共1260个条文。民法典的最大的亮点之一是人格独立成编。法典草案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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